沈阳市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17 19:57:34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沈阳市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沈阳市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和依法生产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目的是: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展示企业形象,扩大守信企业影响;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平台,降低社会公众交易风险。

  第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级别,实行分级公示与管理制度。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公示。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公示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培育、逐级审核推荐、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方式,通过定期公示、统一公告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年公示一次。每年1月20日前为培育期;1月21日至3月20日为申报、初评阶段;3月21日至5月20日为复核征求意见阶段;5月21日至6月30日为认定、公示阶段。

  第七条 区、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受理、培育、初审、推荐、函询。

  市工商局负责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函询、审核、公示和公示撤销;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受理、初审、函询、推荐;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受理、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八条申请参加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必须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参加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必须为连续两年以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以使用“守合同重信用”称号洽谈业务,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参加各项招投标,参与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活动。

  第二章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具备:依法领取相关证、照,登记注册满二个会计年度,经济效益良好,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具有与所属行业相对应的生产经营资质,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较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专设合同信用管理机构,机构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和职称,拥有2名以上的合同信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且具备资格。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较为规范,合同签订委托授权、合同签订评审、合同印章和文本管理、应收账款和付账款管理等各项制度较为健全,且能严格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审查规范、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有效落实。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近一年内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已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者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率达100%。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等经营效益指标达到全市同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积极处理各类举报投诉。

  第三章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按照企业登记监管权限,向辖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对不符合公示基本条件的企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对符合公示基本条件的企业,按照沈阳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进行重点培育,指导企业建立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帮助企业规范合同签订履行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二)近两年由中介机构出具并粘贴防伪标识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等);

  (三)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环保认证等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证书的复印件;

  (五)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特许资质或许可证复印件;

  (六)企业成立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及任命合同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人员的文件;

  (七)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文件;

  (八)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申请;

  (九)市级政府部门及以上单位颁发的社会荣誉证书,公益捐赠证明等复印件;

  (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呈报表;

  (十一)企业银行资信和纳税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采取材料审核与业务综合系统查询相结合,由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综合信用测评,征求财政、国税、地税、建委、安监、质监、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海关、法院、信用办、仲裁、银行等部门意见,同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六条对综合测评分值达标,函询无不良记录的企业进行审核认定,由市工商局统一向社会公示,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监督管理,由市工商局、各区、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和企业信用数据库,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状况及时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已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两年公示一次。已公示企业继续申报的,应向省工商局提交公示年度报告,说明两年以来企业在“企业和品牌社会影响力”、“健全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合同行为”规范、“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水平”和“社会信用”等方面的情况,由市工商局初审,省工商局审核,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公示。不参加继续申报的,由企业提交书面不申报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市工商局进行年审。

  (三)通过年审的企业,按公示权限划分,由市工商局重新核发证书或加盖年审标识,并向社会公示。未通过年审的.企业,由各区、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回证书、牌匾。由市工商局并向社会公示。

  (四)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度审验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年度签订合同台账复印件;

  5.年度《合同法》培训记录;

  6.企业年度荣获的荣誉证书情况;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享受以下待遇:

  (一)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工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二)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服务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理登记、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业务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在认定驰著名商标、消费者满意单位、创建诚信文明市场时,可优先推荐;

  (四)向金融机构推荐各级别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五)参与招投标时享有相应的优惠;

  (六)其他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

  (一)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二)合同条款含有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内容或有其他不规范情形的;

  (三)合同管理机构、制度(章程)不完善,合同管理人员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四)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管理混乱的;

  (五)其他需要整改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经市工商局查实,撤销其公示资格,并向社会进行撤销公示:

  (一)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填写虚假信息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在整改期限内不能整改、无正当理由的;

  (三)故意违约或者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四)因合同违法、违约或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格式条款修改建议的;

  (六)发生合同纠纷,无故不执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

  (七)未按要求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审或提出保留公示资格申请的;

  (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九)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自撤销公示后15日内将公示证书、牌匾送交住所地区、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之后统一交市工商局,企业不得再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誉对外从事业务活动,两个年度内不得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二十四条 假冒“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者企业被撤销公示资格后仍使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虚假宣传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众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合同履行信息的真实性提出投诉或举报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后,视情节轻重,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其公示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公示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工商登记机关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换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第二十八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有效期遗失公示证书的,企业应凭遗失公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向公示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申请,经审核后补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改制的,属整建制改制,参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属合并或分立,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十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住所迁移的(跨行政区或迁移到外埠),应将守合同重信用档案邮寄至所迁移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公示,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涉农区、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考核推荐,市工商局审核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中的表格式样、证书等,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定和印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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