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

时间:2023-04-25 09:37:41 采购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采购合同四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合同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推荐】采购合同四篇

采购合同 篇1

  买方: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建材基本情况:单位:___元/____

  建材名称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颜色标号 材质 批次 数量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第二条 质量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安装:安装方式为(卖方安装/买方自装);选择卖方安装的,安装标准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安装费用由承担,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

  第五条 验收:对于墙地砖的数量、规格、颜色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选择卖方安装的,双方应在安装完毕后日内共同验收安装质量,经验收未达到约定安装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返工。

  第六条 换货:交货验收完毕后买方因对墙地砖的规格、颜色等需求发生变化而提出换货要求的,在包装完好且没有损伤、泡水、沾灰等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买方可凭本合同在交货之日起日内办理换货手续,换货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 余货处理:安装后的剩余墙地砖,在包装完好且没有损坏、泡水、沾灰等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买方可凭本合同在交货之日起日内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 / 预付款)_________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墙地砖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包修期限为_________年,卖方负责免费修理;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_________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买方(章):________ 卖方(章):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采购合同 篇2

  一、核实轴承型号

  购买前,您需要了解进口轴承的一些关键性能,以方便您准确无误的找到您所需要的产品。请您参考以下几个基本问题,以提高您的询价效率:

  1.即将报出的进口轴承型号是否完整?

  进口轴承型号包括轴承代号、前缀和后缀,不同的字母代表完全不同的设计和价格(型号字母的含义请看下面的型号举例)。

  2.用什么材质的保持架?

  如铜、钢、玻璃纤维等。

  3.是否带有防尘盖或密封圈?

  如铁质防尘盖,塑胶密封件,冲压钢防尘盖,丁青橡胶密封圈等。

  4.是否有精度要求?

  普通精度等级(P0级),一般精度等级(P6级),中等精度等级(P5级),高精度等级(P4级、P2级)等。

  一般而言,精度每提高一个等级,价格将提高一倍到数倍不等,如P4级价格一般为P5级的2-3倍。而且国内代理商也会因精度高、价格贵而降低库存,从而增大用户的购买难度,延误生产。因此,用户在购买前一定要核实对产品的性能需求,不要盲目追求高精度等级。

  5.如果换下来的轴承上的型号字母被磨灭,看不清型号怎么办?

  您可以用数显游标卡尺,尽量准确的量出轴承的孔径、外径和宽度等关键尺寸,并核实您的轴承类型和使用场合,点越的工程师将在尽短的时间内为您找到合适的产品。

  6.轴承是英制的,尺寸量不准怎么办?

  英制轴承尺寸一般以1/8英寸为基准单位,一英寸为25.4mm,1/8英寸为

  3.175mm,您在量尺寸时,尽量取3.175的整数倍,即可得到较为准确的尺寸。

  二、产品咨询

  无论您是否能确定所需求产品的型号,您都可以致电点越销售部: TEL:0519-82095666

  我们将竭诚为您解决技术、产品和价格上的疑问!

  在此之前,除了通过电话咨询销售部了解产品外,您还可以通过本站的轴承型号查询系统查询进口轴承型号的`详细参数,无需安装就可以查询近12万条进口轴承型号及其详细图纸、尺寸和性能参数,辅助您的咨询!

  三、传真报价

  确定好您所需求的产品型号、尺寸和品牌后,请您将以下准确资料提供给点越销售人员,我们将传真为您报价:

  1.贵单位的全称;

  2.您的姓名;

  3.您的传真号码;

  4.您的手机号码(方便快递送货)。

  任何一次报价都是点越对贵公司的郑重承诺,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如不能得到上述信息,禁止向轴承经销商进行口头报价,并尽量避免向轴承用户进行草率的口头报价,请您配合!

  四、确认采购

  1.合同生效

  您的订单将由为您提供咨询服务的销售工程师全程跟踪处理,他将为您提供一份明确高效的销售合同,贵公司轴承采购方面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2.产品调配

  销售工程师收到您回传的合同后,启动系统调配程序,现货产品进入发货区,进行发货前检查。

  3.银行汇款

  合同金额汇入点越银行账户后,请您将汇款底单传真至点越公司与您联系的销售人员。

  五、发货

  1.财务人员核实汇款金额后,通知发货区发货。普通发货将在1-3天或1-7天内送达。

  2.受快递公司服务所限,周六、周日及法定假日当日的订单不发货,期间订单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发货。

  3.对于紧急产品,下发紧急发货令。发货人员选择如下方式中最便捷可行的一种,为您送货:

  1)顺丰快递,申通快递,圆通快递,韵达快递,天天快递,德邦物流,佳吉物流等(顺丰当天件早十点截单);

  2)随当天客车托运;

  3)特殊紧急客户,我司将派专车为您送达。

  注:我公司规定货款不满500元人九币或有特殊发货方式要求的,由需方自己承担运费!

  六、验收

  白天请保持您的手机畅通,方便快递公司联系您送货。收到货物后,请检查:

  1.外包装是否破损,是否有雨淋、浸水现象,货物是否损坏;

  2.拆开外包装后,请查看送货单、退换货处理单及产品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3.核对送货单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数量;

  4.产品原厂包装是否破损,是否有被人更换的痕迹;

  5.轴承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碰伤、划痕、锈迹或其他影响产品使用方的问题; 如有上述情况中任何一项出现问题,请拍照并及时与销售人员联系。

  七、安装使用

  请按照产品使用说明进行安装,核实产品公差范围、预紧、过盈、隔垫、润滑等安装条件,按标准流程安装。

  进口轴承产品一般都有较高的精度,属于精密级机械零部件,安装时请一定要注意使用正确的冷、热安装方法,避免强力敲打。

  如发现产品安装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技术人员联系。

  八、货运延期或丢失处理

  1.在规定到货日期内如您尚未收到货物,请及时与接口销售人员联系。

  2.除非特别说明,自发货日期7个工作日内尚未收到货物,请及时与接口销售人员联系。

  3.确认货物丢失后,我们将启动货物丢失处理程序,并尽快为您重新安排发货,减少对贵公司生产的影响。

  九、退换货处理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损坏、型号数量不符或其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的问题,请在收到货物7天内申请退换。

  请在拍下照片的同时,尽可能保持包装及原配件的完整,并且填好退换货依据——退换货处理单,已开出税票的,连同增值税发票一同原封退回,否则无法受理退换货处理。

  十、轴承型号举例说明

  SK

  F轴承NUP 207 ECP/W64 *:

  NUP——代表外圈双挡边,内圈单挡边并带平挡圈的设计;

  207——型号207是该轴承在单列圆柱滚子轴承这一系列中的代号,具体代表内径、外径和厚度为35mm*72mm*17mm这一单列圆柱滚子轴承;

  EC——代表SKF的加强型设计,能承受更高的载荷;

  P——代表玻璃纤维尼龙6.6模注保持架;

  W64表明这是一个注有固态油的轴承。

  *——星号*是SKF的探索者轴承系列产品代号。

  FAG轴承7006-B-2RS-TVP(原型号7006B.2RS.TVP):

  7006——型号7006代表这是一个内径、外径和厚度为30mm*50mm*13的角接触球轴承;

  B——代表该轴承的接触角为40度接触角;

  2RS——代表两面合成橡胶接触式密封;

  TVP——代表钢球引导的玻璃纤维增强聚酰胺窗式实体保持架

采购合同 篇3

  需方:

  供方:

  双方就采购货物及相关审宜,经充分好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

  二、交货地点:

  三、交货方式:

  四、货物包装要求:供方应确保包装质量满足运输安全要求,保护产品自身不受损害以及满足产品本身特性的要求。

  五、乙方须完全按照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及时送货(送货时应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公司执照复印件)。

  六、风险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有供方承担。

  七、质量及验收标准:□样品 □企业标准 □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

  八、货物验收:货物送达后,需方按验收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测验收,如有问题或数量短缺问题,供方应在得到需方通知后。3天内派人到需方处理相关事宜,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需方可以采取拒绝接受或限期补货,货款折扣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方经告之不来处理的,合同自动解除,需方有权向供方追索相应损失。

  九、货款结算: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00000。000)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十、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数量无误,办理入库手续,双方按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货款结算。违约责任:供方不能按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口,应承担货款总额是2%违约金,依此类推,需方要以在货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部分: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而使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承担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传真形式签订合同盖章回传之日起开始生效,修改无效。

  需方:

  供方:

  年月日:

采购合同 篇4

  ×××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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