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提纲

标签:论文提纲 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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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一般都要求学生编写提纲。从写作程序上讲,它是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从提纲本身来讲,它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提纲,希望有所帮助!

  课题名称:近代西欧大陆私法的历史基础一一以中世纪罗马法为中心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论

  一、问题与意义

  二、文献与资料

  三、时空维度与术语说明

  四、研究方法与理想类型

  五、态度与立场

  六、论文的结构

  第一章罗马法的历史与成就

  第一节罗马法的历史

  一、罗马法的分期

  二、共和时期与罗马私法

  (一)共和初期:十二表法

  (二)共和后期:罗马私法的发展

  三、帝政时期与古典罗马私法

  (一)帝政前期:古典罗马法学

  (二)帝政后期:法典编纂

  第二节罗马法的精神与特征

  一、罗马法的精神

  二、罗马法的特征

  (一)对罗马法特征的不同观点

  (二)罗马法的特征

  第二章罗马法的沉寂与新生

  第一节中世纪早期的罗马法

  一、西罗马帝国的解体与立法

  二、罗马法的局部保留

  三、罗马法粗俗化

  第二节罗马法复兴的背景与条件

  一、罗马法复兴的背景

  (一)政治背景

  (二)气候食物与经济状况

  (三)十字军东征

  (四)大学学术与书写文本的优势

  二、罗马法复兴的条件

  (一)意大利的罗马法保留

  (二)《学说汇纂》的发现

  (三)法学家的直接作用

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标签:法律毕业论文 时间: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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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题目:浅析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已经出台了的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为此,本文在阐述了超期羁押的概念,危害性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的基础上,着重提出了一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关键词:超期羁押 概念 危害性 原因 对策

  前 言

  一, 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 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

标签:法律毕业论文 时间: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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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业毕业了,你是否有这样的疑问——是服从法律还是创造法律?本文就来讲解这个问题,为大家提供参考。

  摘要:

  司法过程是法学史上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它的复杂性使得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题,法律解释中“服从”与“创造”矛盾便是其一法官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法官应严格服从法律还是可以创造性地解释法律,这是长久以来困扰我们的问题。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官而言,服从法律是其职责所在,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都从不同角度多方面地表达了对法官服从法律的要求。本文试图从服从法律还是创造法律不同的视角来解答这个问题。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服从性解释; 创造性解释

  1 服从性法律解释的局限性及其影响

  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服从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传统的客观性理论构成了法官服从法律在司法领域中的理论支撑,没有传统客观性理论的指导和具体解释方法的运用,法官无法实现并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和服从,法治也就不可能在司法过程中得以实现。其实,当我们选择了法治作为社会运行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就很少讨论法律为什么要被遵守,因为法治理论中己经预设了法律需要被遵守的前提,在维护法治方面,法官对法律的服从性解释以及作为其理论和方法支持的传统的客观性理论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严格的服从理论虽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但这些尚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传统客观性理论的弊端更多地暴露出来。法治时期,法官被要求在对具体案件的裁决过程中,严格遵循先例,根据形式逻辑来裁判案件,这种思想发展到极端即成为了形式主义法学。以弗兰克、卢埃林等人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公开申明了对传统法学的批评态度,也批判了传统的形式主义的判决方式,主张人们不应该认为法官的工作仅仅是将规则机械地运用于案件并由此得出判决,法官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应该起重要作用。

标签:讨论区 时间: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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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行政调查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学理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很少对行政调查行为加以研究,这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有关。传统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普遍,而且通常行政调查不直接改变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实际上,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限制。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就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所以,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显然十分必要。

  一、行政调查的含义及该行为的性质

  在日本,早期行政法专着和教材中并无行政调查这一术语。促使这一概念形成的契机,是有关像租税法中的质问检查等一系列诉讼案件。日本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为,像租税法上的质问检查是为了公平确定地赋予行政租税这一行政目的而收集必要资料的程序,不需要一般刑事程序中所要求的严格程序,即这种活动并不违反《宪法》第35条关于任何人其住所、文件及所有物不受搜查及没收的权利。(注:“搜查与没收”,须根据主管司法官署所发各项命令实施的规定,不少学者把这一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条款概括为令状主义)同样,这一活动也末违反《宪法》第31条关于“任何人非依法律所定手段,不得剥夺其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罚”的规定。《宪法》第31条并不是法律一律规定的要件,相反,像质问检查就其性质而言,不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程序。当然,仅以该程序不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为由,判断该程序中的一切强制理所当然处于上述规定的保障之外也不合适。因此,以罚则为背景,实质上强行要求对质问予以答辩,使之接受检查,在其目的和必要性的关系上,仍需考虑合宪性,即着眼于质问检查的强制性和权力性的机能作用,最高法院暗示仍有必要制定具体内容标准及合法程序要件。在传统的日本行政法理论中,租税法上具有强制性质的质问检查这种行政活动历来是作为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制度的一种形态来把握的。但像质问这种行政活动从性质上讲,不适合实力的行使,即无法用实力强制相对一方做出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