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 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文。一般安排在修业的最后一学年(学期)进行。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1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2

  摘要:中国法制史介绍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过程,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学习并掌握的基本课程。本文从当前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面临的困境出发,探讨了将传统文学作品运用到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途径及优势。通过传统文学作品有效融入到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方式可以使教学质量、效果快速提高,并为法制史教学改革提供了新思路。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困境;传统文学作品;优势

  中国法制史教材大多通过引用大量文献证实几千年来中国存在的具体法律制度。但由于法律制度的知识点脱离当前语境、教师课堂教学方法单一,学生学习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因此要提高教学质量必须认清当前法制史教学存在的问题。基于此,作者在课堂教学中将传统文学作品融入到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中,从而达到深化知识点,增强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目的。这种教学方法对于高校法制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对法学专业的每一位学生来说,学好中国法制史有助于系统理解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正确认识我国的传统法律制度。课堂思维训练的培养也有助于部门法的学习、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目前大多学生不愿学习法制史,导致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面临困境,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存在误区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基础课程,但部分学生错误地认为在实际应用中甚少,因此在课程开展中根本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原因[1]:第一,清朝时期的“闭关锁国”政策使中国的思想文化及生产技术均远远落后西方国家,为了改变我国的落后状态,曾大规模引进西方文化,包括法律制度。大多学者一味重视学习西方法律文化,而本国传统法律却被束之高阁,无人深入研究,甚至还有不少人认为传统的法律制度都是糟粕,不值得学习。第二,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是典型的法律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内容相差太大,导致学生认为该课程缺乏实践性指导,就算学好它对今后的升学及工作也没有任何帮助。另外,现在的司法考试中法制史课程所占的分值非常少;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考试内容与法制史课程几乎也没什么联系,这些实际情况更让学生证实了自己的想法,无视学好该课程的价值,认识上的误区使学生从思想上就不重视该课程的学习。

  (二)中国法制史课程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结合法学知识与历史学知识的综合型学科,研究重点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过程。年代久远的传统政治思想、法律知识以及文化观念都对教师和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具备一定的史学基础及相关法律常识则根本无法深入学习和理解该课程知识点,长此以往便会导致学生产生厌学心理。

  (三)传统的教学理念,使学生缺乏学习兴趣

  不少高校依旧实行应试教育,并不注重提高学生内在法律修养,将课堂上的法律知识运用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在应试制度下,授课教师一味地照本宣科,在考试季为学生圈出知识点,学生为了应付考试死记硬背,这种传统的应试制度和枯燥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课程学习中逐渐丧失了学习兴趣。

  二、传统文学作品融入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途径

  为了走出中国法制史课程面临的困境,高校开始关注教学课程改革,而致力于提高教学质量、讲究有效的教学方法是实行有效教学改革的关键。传统的文学作品主要包括民国之前的小学、诗歌、史书和戏剧,这些文学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制史课程中的基本法律常识[2]。教师在传授法制史知识时,要注重将传统文学作品的相关法律理念融入课堂教学中,通过相互联系和对比分析使知识点生动化,进而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律制度,促进学生养成主动学习的想法。在法制史教学过程中融入传统文学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借助小说融入课程教学

  中国古代小说与中国法制史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授课教师可以将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相关内容融入到清朝婚姻制度讲解中[3]。《红楼梦》中有这样的内容:薛姨妈为宝钗定亲询问她的意见时,宝钗一脸严肃的回应婚姻大事全由母亲或哥哥做主,由此可见,当时的婚姻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长可以全权决定子女的结婚对象。再看看当时的婚姻解除条件,贾琏的合法妻子王熙凤担心尤二姐生儿子后,母凭子贵,取代自己在贾家的身份地位,一直精心谋划解除贾琏与尤二姐之间的婚姻,但受到“不孝”、“无子”等这些婚姻解除条件的限制,表面上对尤二姐精心照顾,暗地里却找来原与尤二姐订婚的张华,利诱他给贾琏带上“强逼退亲”的罪名。清律对“强逼退亲”的行为会进行严厉惩罚,贾琏迫于无奈,尤二姐被逼自杀。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过程中融入《红楼梦》的相关内容,不仅能加深学生对清朝婚姻制度的理解,还能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再如,古代很多小说中心思想都能很好地与中国法制史相关法学内容吻合,如授课教师可以通过讲解最具代表性的公案小说《狄公案》和《包公案》内容[4],让学生了解特定年代的刑事犯罪、民事纠纷等方面的知识。还可引入《水浒传》中的刑事案件[5],介绍古代地方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通过整个案件的处理流程可以加深学生对“司法权与行政权有效结合”这一知识点的理解[6]。另外,学生课后可以带着课堂上的小说情节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对照分析,培养学生主动学习。

  (二)借助诗歌融入课程教学

  不少古代诗歌不仅反映出文人墨客的个人情怀,还折射出了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现状,而许多法学知识就蕴含其中。如《诗齐风南山》中就有这样的内容:娶什么样的妻子首先必须告诉父母,还需要官方的“媒氏”,显而易见,先秦时期的婚姻程序复杂:缔造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告诉父母且尊重他们意见。而且还必须由官方“媒氏”充当介绍人,即便是偏远,受周王朝礼教影响较少的地区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7]。诗歌在中国古代文坛上占据重要地位,其中的古诗发展尤为突出。大多诗歌具有优美的意境,注重韵脚的特点。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适当引用诗歌中涉及的法律内容可以增加课堂生动性,培养学生的文学及法学素养。

  (三)借助史书融入课程教学

  文学作品和历史相互依托,一方面,历史人物形象,历史事件为文学作品提供了丰富的题材;另一方面,特定时期的社会现状、法律制度、人文情怀等则通过小说、诗歌、散文等文学作品流传下来。我国古代文学与史学联系密切,以中国最早的一部正史《史记》为例,这部作品完美了结合了文学与史学知识。作品中记载的史实帮助人们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及思想,为授课教师提供了大量的引用素材。如教师在讲解汉朝刑事法制度对“略卖”行为具体惩罚这一知识点时,可以借鉴《史记》中的对应内容,历朝对拐卖人口罪都是严惩不贷,对于罪犯执行特别残忍的死刑方式[8]。相比较,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拐卖行为是触犯了刑法的犯罪行为并处以严重的刑罚,但这一规定却不能有效保障被拐卖男性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通过对比学习文学作品法学知识与现行法制史内容,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的能力。

  三、传统文学作品结合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优势

  借助小说、诗歌、史书、戏剧等文学作品,将作品中蕴含的相关法律内容运用到当前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相比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文学作品进行教学具有一定的优势[9],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效融合法学教育与人文教育

  阅读、推敲文学作品内容,揣摩文人墨客的写作情怀和历史背景能提高学生的文学修养。结合文学作品进行法制史教学,可以同时实现对于学生的法学教育和文学教育,能促进学生的创造性思维。长远来看,结合文学作品的教学方式既有利于法制史课程改革、促进法学发展,也有利于学生今后学业、事业的发展。

  (二)通过文学作品提高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

  文学作品大多承载着古老文化的精髓,具有传播和整合意识形态的功能。读文学作品就是在读人物情感、读社会史实、读法学知识,这些对于塑造人们行为和思想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结合传统作品进行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可以有效避免传统教学方法中乏味、抽象难懂和学习过程的死记硬背等弊端,并可以帮助学生建立“独立思考,主动研究”的学习模式。同时,新的教学模式能使课堂授课生动化,能够加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点的理解,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培养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积极性

  传统的教学方法常被认为是乏味、枯燥的,不利于提高学生法学素养,而结合传统文学作品进行中国法制史教学可以改变这种教学中的陈旧倾向,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确保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能够有效体现。

  四、结语

  中国法制史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当前的法制史教学却面临诸多困境,造成多数人对该门课程的认识存在误区,同时,传统的教学方法也致使学生对此丧失了学习兴趣,给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成功开展带来困难。为了解决这种教育困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对教学方法采取必要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法制史,并采用结合传统的文学作品的方式,将小说、诗歌、戏剧中的素材合理运用到课程教学中,发挥这一教学方法的可行性和优势,实现课程教育的良性发展,实现教学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李晶,颜小冬.结合传统文学作品进行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探索[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xx,8(6):95-97.

  [2]李容琴.法制史教学中古代文学作品运用的路径略谈[J].语文建设,20xx(5):78-79.

  [3]郭丽红.从<红楼梦>看清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J].太平洋学报,20xx(7):88-96.

  [4]黄佩丽.法律与文学的完美交融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J].语文建设,20xx(23):79-80.

  [5]施耐庵.金圣叹批评第五才子书水浒传(上)[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xx.

  [6]陆仁茂.<水浒传>所见宋代司法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xx.

  [7]钟俊敏.中学古代诗歌人文精神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xx.

  [8]张红.关于儿童罪的反思[J].西部法学评论,20xx(4):74-78.

  [9]梁文生.文学作品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15):187-189.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3

  摘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一环,是提高学生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主要途径,是电大培养人才目标的需要,它在培养电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智能和技能方面,具有其他教学环节不可替代的作用,把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放在同等地位是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体现。电大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应用能力的必要手段。案例教学、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是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主要形式。

  关键词:法律;实践;教学

  实践性教学环节是电大培养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它旨在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科研能力,关系到电大毕业生的质量和电大办学声誉。因此,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研究,是我们电大教师应尽的责任。

  电大法律专业开办以来,在教学环节上一直较偏重于理论教学和应试教育,而忽视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性。笔者就电大法律专业实践环节谈谈个人看法。

  除毕业作业外,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还可以设置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案例教学、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等形式,学校要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形式。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它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取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是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形式之一。法律专业课程的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能将法学理论、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更要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恰当运用案例教学方式,使法律教学具体化、生动化,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真正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

  第一,结合典型案例抓好课堂教学。由于法律专业名词、术语及法条规定的教学是枯燥无味的,如果教师在教学中只会照本宣科,学生就会感到厌烦,应付了之;反之,如果教师能把典型案例结合运用到课堂教学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予以具体化、形象化,学生必然对此感到兴趣,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将自然形成。要在课堂教学中适时地、恰当地运用典型案例,就需要教师平时注意收集各种近期发生的、有影响或有争议的典型案例。

  第二,组织学生讨论疑难案例。教师可在课堂上或课后布置一些典型疑难案例,让学生经过一定思考后,各自发表自己的看法和理由,还允许观点相反的两方展开辩论,然后由教师进行分析和总结。这样,既活跃了学习气氛,提高了学习热情,又克服了满堂灌的弊病,使学生在讨论、辩论中学到知识、掌握知识,增强应用能力。

  第三,在平时作业中适当增加案例题量,以加强实践性操作。从平时作业的一般布置来看,名词解释、填空、问答题占较大比重,而案例题比重较小。客观题过多,学生做作业时只抄一遍就完事,懒得动脑,这不利于学生实际能力的提高;相反,如果加大客观题量,让学生做作业时多开动脑筋思考,由教师批改作业、评定成绩后对作业尤其是案例题进行讲评,就使学生加深印象和理解。

  二、庭审旁听法

  组织法律专业学生参加法院庭审旁听,是法律专业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它可以使课堂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生经过旁听,对法律的适用和审判实践,要比课堂讲授感受得更直接、更具体,理解得更深刻,记忆得更扎实。

  第一、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活动,要密切结合法律专业教学进行。如结合刑法、刑诉法教学可组织学生参加刑事案件的庭审旁听;结合民法、经济法、民诉法教学,组织学生参加民事、经济案件的庭审旁听;结合行政法,行诉法敦学,可缉织学生参加“民告官”案件的庭节旁听。

  第二,组织庭审旁听的案件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要精选当地发生的、由当地法院公开审理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一定影响的案件。这样学生才会收到良好的旁听效果,提高学生认真学好法律的主动性。

  第三,组织庭审旁听,应事先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了解和掌握有较大旁听价值的案件情况,让法院作好旁听安排。同时,要强调旁听纪律和要求。

  第四,学生参加庭审旁听后,指导教师要及时组织学生座谈、讨论,让学生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允许学生畅谈自己的见解,引导学生从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法,评估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这样,就能使学生对法院审判的严肃性、规范性、合法性、公正性的体会更加具体而深刻。

  第五,指导教师要针对所旁听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焦点问题,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布置思考题,要求学生写出书面意见,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书面意见材料及座谈、讨论时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分。

  三、模拟法庭法

  模拟法庭就是选用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经过整理后发给学生,让学生分别以检察官、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程序,对刑事、民事、经济或者行政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实践教学活动。学生经过这样的模拟法庭实践,可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熟悉检察、审判、辩护、代理等各项法律工作的要求,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日后参加法律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第一,做好硬件准备。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应准备好法庭的标志,如横幅、国徽、参诉人员标牌、条桌、桌布等,若观摩人员多、场所空间大则还需准备扩音设备,按标准化要求安排好庭审席。有条件的还可以购置检察官服和法官服,使模拟法庭活动更富严肃性和规范性。

  第二,精选好用于模拟法庭审判的案卷材料。用于模拟法庭审判的案件,应力求典型、有代表性,且案卷材料较充实,便于学生吃透案情,使模拟法庭活动取得成功。案卷材料可以由指导教师从法院或

  律师事务所搜集,也可以由省级电大统一组织提供。

  第三,全体学生都必须参加模拟法庭审理实践,按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成公诉人、原告、被告、辩护人、代理人、审判人员组,各组做好开庭准备,然后派代表出庭。 第四,每个学生都应写出自己参与实践所做的具体工作、涉及的法律文书实践后的心得体会,以此作为评定学生模拟法庭实践成绩的依据。

  第五,模拟审判要由有审判或律师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指导教师。事先由指导教师对扮演各种角色的学生代表进行开庭之前的指导,事后由指导教师当场进行讲评,总结成功经验,指出不足之处。这样才能使模拟法庭审判水平不断提高。

  四、法律咨询法

  有领导、有组织、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参加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是促使学生走向社会、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又一主要形式。学生参加咨询活动,群众向他们提出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借贷、租赁、房屋拆迁、侵权赔偿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学生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合法合理地予以解答。这项活动可以使学生广泛地接触群众,直接了解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意见;可以为群众解决好纠纷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办法;可以锻炼学生学以致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识。

  第一,参加法律咨询的学生要有扎实的法律基本功。群众咨询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千变万化,这就要求学生能针对各种具体问题准确无误地予以解答,为咨询的群众圆满地解决纠纷指点迷津。

  第二,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应当由富有法律教学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带队,随时指导并把关。

  第三,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学生都要有咨询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咨询者的基本情况、讲述的事实和提出的同题、学生的解答情况等,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咨询记录具体内容进行成绩评定。

  五、社会调查法

  社会调查法是调查人针对社会中的某些热点问题或现象,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分析特点和原因,总结经验或不足,提出建议和措施的一项专门工作。

  第一,要使学生明确社会调查的目的。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我国当前立法、知法、守法、执法各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改革建议和措施。

  第二,社会调查的项目要符合法律专业的要求。调查的问题必须是属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且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如妨害公务案上升、离婚率上升、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状况、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当前民间纠纷的特点等等。

  第三,进行社会调查的学生,每人要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调查的基本情况、特点和原因的具体分析、建议和措施等,要有自己的见解。一个好的调查报告,具有参考性价值。

  第四,指导教师要对学生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评价并评定成绩。

  六、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是使学生巩固所学理论、获得实践经验、增强工作能力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一,要搞好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基地的建设是搞好专业实习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专业的学生应到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去进行实习,这就需要办学单位要与上述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确定相对固定的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作为电大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

  第二,要聘好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指导能力是专业实习成败的关键。因此,组织学生实习应聘请有法学理论知识、有丰富实践经验又热心指导学生实习的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为实习指导救师。

  第三,要制定实习大纲。内容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内容、要求及成绩评定等。

  第四,要有严密的组织管理和实习纪律约束。学生实习时必须按实习单位的工作制度办事,遵守实习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学生要提交书面实习报告,并由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作出实习鉴定,予以客观评价,由分校审核。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是检验专业实习水平和评定实习成绩的重要依据。

  总之,要想切实达到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预期目的,我们必须提高认识,上下一致,加强管理,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这样才能把实践性教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促进和提高电大教学质量和育人质量。

  参考文献:

  [1]张国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实施构想[J].中国电大教育.1998,(02):26-27.

  [2]常向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保证人才培养质量[J].现代远距离教育.1997,(04):49-50.

  [3]王建功,王春印.实践性教学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电大教育.1998,(06):28-31.

  [4]关岳.加强司法实践活动 提高法律专业教学质量[J].现代远距离教育.1997,(02):44-45.

  [5]焦冶.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创新――“内外双修”知行并进教学体系[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xx,(05):46-49.

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精选7篇)

标签:法律毕业论文 时间: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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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张而又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论文是每个大学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优秀的毕业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 篇1

  【摘 要】由于企业自身在发展的过程中将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忽视了企业法律事务风险的管理,从而使得企业的管理结构与运行模式难以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阻碍了企业了健康发展。因此认清企业法律事务风险工作的防范与注意点,对于实现企业运行机制的健康运作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从现阶段施工企业法律事务风险工作的现状出发,在相关科学理论的支持下,探讨新形势下施工企业增强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法律事务风险;施工企业;防范;注意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进行,我国施工企业在创造更多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在企业发展的实际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法律事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核心构成,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虽然近些年来企业在自身法律事务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依旧存在不足,满意实现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价值的实现,很难保证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要充分重视起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硕士毕业论文离婚诉讼中股权分置的法律状况分析

标签:法律毕业论文 时间: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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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硕士毕业论文离婚诉讼中股权分置的法律状况分析,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离婚案件及相关概念的定义

  1.1案例介绍

  高某和王某于1986年5月3日结婚。20xx年3月3日,王某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向法院申请分割对青海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德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和西宁恒易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投资。离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截至20xx年7月31日。高某持有青海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8%的股份价值1350万元,其中58。西宁德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持有的4%股份价值13万元。估价机构未进行估价,理由是“西宁恒易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关闭,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因此不在本次估价范围内”。开庭审理后,法院裁定双方允许离婚,并裁定高在青海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西宁德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和王各占50%。但是,财产的处理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应当单独处理。西宁恒易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资产,双方提供有效证据并落实后,可再次提起诉讼。案例2:唐某和牟阳于20xx年结婚,北京鸿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唐某为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42%的股权。20xx年10月,唐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双方名下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李某,双方同意转让价格为168万元。公司全体股东决定批准上述股份转让,唐和李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此后,李彦宏两次向唐骏支付转让费。20xx年6月,唐和杨离婚。与此同时,杨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唐骏未经其同意转让其股权,并与李恶意串通,要求法院确认唐骏与李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无效,杨拥有优先购买唐骏42%股权的权利。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致谢词(通用11篇)

标签:论文致谢 时间: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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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论文致谢词用于毕业论文的结尾处,写在正文末与参考文献之间。其主要作用是表对导师或者对论文写作起辅助指导之人的感谢之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致谢词,供大家参考!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致谢词 篇1

  一转眼两年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马上就要离开温暖的校园,步入社会这个更大更复杂的“学校”,心中升起了阵阵的不舍和忧愁。

  回想起这两年的时光,其中有快乐有忧伤,有成功时的喜悦,也有挫折时的沮丧,但这一幕幕都将成为我一生中最难忘的篇章。毕业论文写到这里之时,心情激动,难以言说。只能寥寥数语表达我的感激之情。

  感谢我的导师田宝会老师,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知识,质朴的品质,谦虚的做人原则,都使我深深钦佩并视为榜样。老师对我的论文写作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尤其是不厌其烦的为我修改论文结构,对田老师的感激之情,寥寥数语难以表达。今后在工作岗位上一定会更加努力,不负老师的期望。

  感谢研究生阶段遇到的所有老师,您们辛苦了!感谢父母对我学业的一贯支持,没有他们的鼓励与期望,就没有我今天论文的完成与这两年的成长。

  感谢舍友郎云、黄兴、李峰,在我毕业论文的写作中与我交流探讨,对我的论文提出宝贵意见以及在学习和生活中对我的照顾和包容。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致谢词 篇2

  春天总给人以新的希望,在和煦的春光中本文也完成了最后的定稿。

  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可谓艰辛不断,在此期间,我的导师河北经贸大学樊鸿雁教授认真负责的指导使该论文得以顺利完成。从本文的选题、大纲、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到研究方法都樊老师予以细心引导。在这两年的研究生学习和生活中,樊老师踏实的工作作风、严谨的治学态度、正直的为人、悉心的教导均给我以巨大的学习动力、激励着我不能停止前进的脚步,使我受益匪浅;借此机会我仅向樊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并且我还要感谢河北师范大学外语专业研究生徐洋洋同学,给我的英文摘要以很大助力;感谢我的三位室友,在紧张的学习生活中给带给我无限的关怀和感动。最后感谢河北经贸大学所有教授我知识的老师和关心帮助过我的同学们,与你们相识,除了让我学到专业知识外,还让我懂得了感恩。我将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用更大的激情和热情来回馈你们!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

标签:法律毕业论文 时间: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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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大学生们毕业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那要怎么写好毕业论文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电大法律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一环,是提高学生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主要途径,是电大培养人才目标的需要,它在培养电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智能和技能方面,具有其他教学环节不可替代的作用,把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放在同等地位是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体现。电大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应用能力的必要手段。案例教学、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是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主要形式。

  关键词:

  法律;实践;教学

  实践性教学环节是电大培养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它旨在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科研能力,关系到电大毕业生的质量和电大办学声誉。因此,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研究,是我们电大教师应尽的责任。

  电大法律专业开办以来,在教学环节上一直较偏重于理论教学和应试教育,而忽视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性。笔者就电大法律专业实践环节谈谈个人看法。

  除毕业作业外,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还可以设置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案例教学、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等形式,学校要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形式。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它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取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是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形式之一。法律专业课程的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能将法学理论、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更要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恰当运用案例教学方式,使法律教学具体化、生动化,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真正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

法律学毕业论文

标签:法律毕业论文 时间: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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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忘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我们毕业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优秀的毕业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律学毕业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

  我国自治条例在文本结构、规范内容、执行监督及立法方面存在缺陷,为民族自治制度的完善及发展,需要对我国自治条例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关键字:

  自治条例;立法;问题;完善

  我国自治条例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文本结构存在的缺陷、文本规范内容存在的缺陷、自治条例执行情况监督的缺失、自治条例立法上的缺陷。

  一、文本结构存在的缺陷

  文本结构存在的缺陷主要有:文本结构摹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样式,没有独创性;及文本结构设计相关内容存在的缺陷。

  具体来说:

  自治州自治条例文本结构设计的基本逻辑思路“总则――自治机关――审判与检察机关――经济建设――财政管理――科教文卫――民族关系――附则”,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样式的模仿,没有独创性。

  此外,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与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是自治州自治机关;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将自治机关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列为一章,是不妥的。

  二、文本规范内容缺陷

  文本规范内容缺陷主要有:宣示性规范多、重复立法现象严重、立法意图不明确并且不具有操作性、保障两个共同自治民族公民平等权措施的缺失、越权立法和违反上位法。

法律学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

标签:论文致谢 时间: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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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活将要谢下帷幕,毕业论文是大学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律学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学毕业论文致谢词1

  本文是在李xx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另分享部分论文的写作格式。从选题后的题目分析到开题报告,从写作提纲,再到毕业设计的编写、修改,每一步都有里老师的细心指导和认真的解析,严格把关,循循善诱,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李老师严谨求实,一丝不苟的治学态度和勤勉的工作态度也深深感染了我,给了我巨大的启迪、鼓舞和鞭策,这种精神的感染将成为我人生道理上的宝贵财富。同时,也要感谢在我写作过程中给我支持和鼓励xxxx同学,以及xxx。是你们在我瓶颈期给我以启发,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不可能这样顺利地结稿,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四年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回顾几年的历程,老师们给了我们很多指导和帮助。他们严谨的.治学,优良的作风和敬业的态度,为我们树立了为人师表的典范,我也将以这种精神和态度投入到我以后的教学工作中。

  在此,我对所有的城环学院的老师表示感谢,祝您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法律学毕业论文致谢词2

  回顾这篇论文的写作,的确是个很不轻松的过程。当我发现长期以来学术界在__________(填你论文研究的课题,例如如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问题上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就有一种想要研究它并把我的研究心得表达出来的愿望。

法律系毕业论文答辩的要求

标签:论文答辩 时间:2021-05-03
【yjbys.com - 论文答辩】

  通过几年来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实践和观察,我认为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对提高成绩是有益的。

  一、熟悉内容

  作为将要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同学,首先而且必须对自己所著的论文内容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和比较全面的熟悉。所谓“深刻的理解”是对论文有横向的把握。这两方面是为回答答辩委员会成员就有关论文的深度及相关知识面而提出的问题所做的准备。例如,题为<创建名牌产品发展民族产业>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可能会问“民族品牌”与“名牌”有何关系。尽管论文中未必涉及“民族品牌”,但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论文有“比较全面的熟悉”和“比较深刻的理解”,否则,就会出现 限尉置

  二、图表穿插

  任何毕业论文,无论是文科还是理科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用图表表达论文观点的可能,故我认为应该有此准备。图表不仅是一种直观的表达观点的方法,更是一种调节答辩会气氛的手段,特别是对私人答辩委员会成员来讲,长时间地听述,听觉难免会有排斥性,不再对你论述的内容接纳吸收,这样,秘然对你的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有所影响。所以,应该在答辩过程事适当穿插图表或类似图表的其它媒介以提高你的答辩成绩。

  三、语流适中

  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同学一般都是首次。无数事实证明,他们在众多的都是和同学面前答辩时,说话速度往往越来越快,以致答辩委员会听不清楚,影响了答辩成绩。故答辩学生一定要注意在答辩过程中的语流速度,要有急有缓,有轻有重,不能像连珠炮似的轰向听众。

仅供毕业生参考(法律毕业论文提纲)

标签:论文提纲 时间:2021-05-02
【yjbys.com - 论文提纲】

仅供参考(毕业论文提纲)
题目:XXXXX
一:序言
   提出我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大量存在无证人出庭作证既怪异又正常的现象。为引入正文作铺垫。
二:证人出庭之现状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证人作证的义务。引用.齐文远.姚莉.邹斌:<<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中证人出庭作证现象之稀少作为本文论据之一,表明这种现象之严重。
三:证人缺席的危害
   证人缺席将使法律真实偏离客观真实,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将损害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  1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真实性 ;2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证据未被替换,最初提出的证据与庭审中出现的证据系同一物。引用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3剥夺了合法的质证权利。
四:证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诉讼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的健全是诉讼活动的保障,这是诉讼的客观要求。诉讼必须由人即诉讼主体来执行,诉讼主体的意志必将在诉讼过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这是诉讼中的主观体现。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作为诉讼中的现象,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寻找答案。即证人不出庭问题的解析必须置之于整个诉讼的背景下进行——这是本文的主要论点。
1 我国法律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对证人出庭的规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 各诉讼主体的实践意志也在妨碍证人出庭
五:对策
1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
2 针对各自诉讼角色的不同制定响应的法律措施促使证人出庭

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标签:参考文献 时间:2021-05-01
【yjbys.com - 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John 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9.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国家外国专家科教文卫司编《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1.余敏友、左海聪、黄志雄著《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2.曾令良著《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3.沈木珠著《国际贸易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4.回沪明、赵松岭主编《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争端解决经验》,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15.朱榄叶编《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提纲

标签:论文提纲 时间: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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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毕业论文提纲

   仅供参考(结业论文提要之法律毕业论文提纲)

   标题:XXXXX

一:法律毕业论文提纲的前言

   提出我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大量存在无证人出庭作证既奇特又正常的征象。为引入正文作铺垫。

二:证人出庭之现状

   首先提出执法要求证人作证的使命。引用.齐文远.姚莉.邹斌:<<新刑诉法实验历程中的几个题目>>,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诉法实验中的题目与提倡>>载<<今世法学>>1998年第1期中证人出庭作证征象之稀疏作为本文论据之一,评释这种征象之紧张。

三:证人缺席的危害

   证人缺席将使执法真实偏离客观真实,对当事人的正当职权造成侵害,同时将侵害执法公正。重要表现在  1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真实性 ;2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统一性。统一性是指提出的证据未被更换,最初提出的证据与庭审中出现的证据系统一物。引用张卫平主编<<外黎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书社;3夺了正当的质证权利。

四:证人缺席的源头分析

    诉讼是一种执法举动必须依法举行,执法的健全是诉讼运动的保障,这是诉讼的`客观要求。诉讼必须由人即诉讼主体来实验,诉讼主体的意志必将在诉讼历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这是诉讼中的主观体现。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作为诉讼中的征象,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探求答案。即证人不出庭题目的剖析必须置之于整个诉讼的配景下举行——这是本文的重要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