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组织管理》复习重点

时间:2022-04-11 11:04:34 咨询工程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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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组织管理》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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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组织管理》复习重点

  咨询工程师《组织管理》复习重点 篇1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个附件。

  1.《协议书》: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生效时间,并明确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组成。

  2.《通用条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共11部分,47个条款。

  3.《专用条款》:按照通用条款对该问题的编号顺序排列。

  4.附件:《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以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附件。

  (二)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二、施工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涉及的有关各方

  1.合同当事人

  (1)发包人。(2)承包人。

  2.工程师:指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施工合同的代表。

  (二)施工合同的标的:

  1.工程概况

  2.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三)合同工期、质量、价款。

  1.合同工期

  2.质量标准:是协议书中的核心内容。

  3.合同价款:对于非招标工程,应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不是全部工程价格,除合同价款外,工程价格还包括追加合同价款和由发包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于施工合同,目前,《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因此,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另外,《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合同经公证或鉴证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

  (五)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1.发包人的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

  (2)水、电、通信线路三通

  (3)道路要求

  (4)工程地质和其他资料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7)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10)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1)建立、健全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2)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需要约定。

  2.承包人义务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双方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遵守有关行政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按双方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需要约定。

  三、施工进度管理

  (一)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

  (二)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三)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

  (6)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工程质量管理

  四、工程质量管理

  (一)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二)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

  (四)重新检验: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需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试车

  1.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人组织试车,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全部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配合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时,应当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合同价款管理

  (一)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3种方式约定。可调整价格合同中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承包人应当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之后14天内不作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项调整已经同意。

  (二)工程预付款(30%、10%、7+7+7)

  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量的确认

  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进行计量: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计算结果无效。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四)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按月结算。这种结算方法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较短或施工合同价较低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这种结算方式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并经开户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

  六、竣工验收与结算管理

  (一)竣工验收工作程序(28+14)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

  (3)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者工程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二)竣工结算(28+28+14,56)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及结算资格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量保修: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保证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七、合同变更的管理:

  (一)设计变更: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需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需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需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二)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变更价款的确定:

  l、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报告之日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2.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八、合同争议管理:

  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约定以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方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咨询工程师《组织管理》复习重点 篇2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一)投标文件编制原则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3)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的规定,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及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编制;

  (4)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计价方法,并结合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自身的经营状况、技术水平和计价依据,以及招标时的建筑要素市场状况,确定企业利润、风险金、措施费等,作出合理报价;

  (5)投标报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保险、措施费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金等构成;

  (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投标文件的内容

  1.主要内容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一般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投标文件送达与签收

  1.送达及签收要求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重新招标或终止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签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五)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关联情形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六)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组成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要求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串通投标及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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