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时间:2022-03-28 14:46:17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投资人将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之后,由于管理人的目的是从中获取最多的管理费,而投资人的目的是从证券投资中获取最大的资金收益,二者在关于财产方面的目标上产生了偏离。下面是小编带来的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一、产生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代理问题的经济学原因

  第一,信息经济学理论。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诱发逆向选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在基金契约签订之前,有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经理可能会通过一定的手段诱使投资人,让其申购自身运作的基金。而管理合规、运作良好的基金有可能会因为宣传力度不够而不被关注,良好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人由于在基金市场上无法获取优质的客户和资金,会逐步退出基金市场。此时基金市场中所留存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质量良莠不齐,而且莠者居多,此时就存在逆向选择问题。

  在基金契约签订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信息的获取上处于劣势地位。最为明显的一个表现就是“完全接受了契约条款之后,基金持有人就不能像基金管理人那样全面、细致地了解基金运作的全过程”。由于各方主体利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目标的偏离、资产控制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很容易诱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

  第二,“搭便车”理论。搭便车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Olson提出的,是指主体不付出成本而享受产品带来的利益。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一个最大的特征就是基金份额持有人较为分散,且每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在整个基金中所占比例有限,如果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到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会有搭便车的心态和行为,认为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做出有效监督时,自己便无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因此,就会弱化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同时,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欲实现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自己就必须付出较为高昂的监督成本,而其他份额持有人也会存在搭便车的心态。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督不力,是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不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由经济学家Gross man、Hart和Moore共同创建,主要是指契约当事人不可能达成一个完整、明晰的契约以规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能够达成完整的契约就必须付出十分高昂的成本。因此,也就不可能、也无必要达成一个完全契约,在不完全契约之下,各方的权利义务也将无法予以完全明确。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往往无法在事前签订一个完全合同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因此,基金管理人有可能会利用契约的不完善之处,直接或间接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1、双重委托代理链条加重了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在公司型基金中,由于基金的运作方式是通过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者主要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其中,其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投资者与基金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以契约性基金的形式存在,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中规定了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契约性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实践操作中,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几乎不存在。2003年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2条规定:“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基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的另行规定至今尚未出台,在2012年12月底发布的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也并未对公司型与契约性基金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之下,便存在一个双重的委托代理链条。

  其中,由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资产同自有资产存在重大差别,基金管理人有较大的资金控制权,但是只有很少的剩余控制权;另一方面,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但是没有基金资产的控制权。因此,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就成了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关键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殊之处在于,在双重代理链条之下,双重代理关系在法律上的目标却是一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基金管理人作为代理人在基金信托权利义务的约束之下,应以实现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基金经理,如果按照一般公司治理的要求,基金经理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从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来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高管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是绑定在一起的。2013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1条,规定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一些行为。由此可见,基金管理人以及其内部人员共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说,双重代理链条所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但是道德风险弱化并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可以忽视。反而在一些现实情况之下,基金经理为了个人利益,不当或者违法管理基金资产,对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害。因此,对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经理之间存在的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不容忽视。

  综上,委托人同基金管理人之间通过契约建立起一种金融信托关系,也就意味着委托人同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尽管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但是目前市场上主要基金管理人往往都是基金管理公司,并由基金经理负责具体的基金运作,此时基金管理人同基金经理之间也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存在这样一种双重委托代理链条,容易导致单一链条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和风险的累加。因此,双重代理链条的存在加重了存在代理问题的风险。

  2、证券投资基金中监督失灵问题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监督失灵问题。

  对于委托人来说,代理成本主要有两种:监督代理人的成本以及代理人违背信托义务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所要可能承担的成本。其中在证券投资基金中,监督成本较为高昂。

  在实际操作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日常对于基金招募书、合同摘要的监督以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的监督。但是这些监督方式所起的效果有限,其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监督方式效果相对较好,但是监督成本很高。在对监督进行成本效益或博弈分析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优的选择是不会进行有效地监督。

  (2)监管机构监督失灵问题。

  目前我国基金监管主要是政府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而市场监管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的自我监管相对较弱。一个完善有效的监管体系应当是市场监管与政府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而在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主要是以政府监管为主,这极易出现监管失灵问题。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违法行为不断,内幕交易、“老鼠仓”等问题屡禁不止。政府监管不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执法机构以及执法人员自身的利益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违法行为在利益上的相关性不强。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了证券监管部门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方面的监管权力,监管权力的膨胀一方面表明监管部门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力度,但同时过多的监管权力集中于政府部门,权力寻租的现象也将不断滋生,最后导致监管失灵。另外,政府监管的能力也是有限的。

  (3)证券投资风险的问题。

  由于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而言,投资者属于风险规避者,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风险偏好是不一定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的收入与基金的`绩效成正比关系,因此,他们都有提高基金收益率的动机。对于同一种类型的基金(主要有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在市场风险较低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倾向于风险较高、收益率较高的证券组合,此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偏好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证券市场发展低迷,基金收益率较低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经理为了超越市场,获取更高的基金收益率,其很有可能会倾向于风险较高的资产。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提高了资产的运作风险,在这一点上与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期望是不一致的。因此,风险偏好的差异也是证券投资基金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拓展阅读

  (一)按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分为契约性基金、公司型基金

  1、契约性基金:又称“单位信托基金”,指将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作为信托关系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基金

  2、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3、二者的区别

  ①资金性质不同:信托财产;法人资本

  ②投资者地位不同:契约型投资者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公司型投资者是股东,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投资者大

  ③基金的营运依据不同:基金契约;公司章程

  ④目前我国的基金全部是契约型基金

  (二)按基金运作方式不同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1、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证交所交易,但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得基金

  决定基金期限长短的因素 2 个:基金本身投资期限的长短、宏观经济形势

  2、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3、二者区别:

  (1)期限不同:封闭式期限通常在 5 年以上,一般 10-15 年;开放式没有固定期限

  (2)发行规模限制不同:封闭式规模固定,开放式规模增减变化

  (3)基金份额交易方式不同:

  ①封闭式:证交所出售给其他基金投资者

  ②开放式:多数不上市交易,向管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赎回

  (4)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

  ①封闭式:折价溢价,不必然反映单位基金份额的净资产值

  ②开放式:交易价格取决于每一基金份额净资产值

  (5)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布的时间不同

  ①封闭式:一般每周或更长时间公布一次

  ②开放式:每交易日连续公布

  (6)交易费用不同:封闭式是手续费,开放式是申购费和赎回费

  (7)投资策略不同:开放式必须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应对赎回

  (三)按投资标的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衍生证券投资基金

  1、债券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2、股票基金: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3、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

  (1)货币市场工具:1 年期以内的债务工具,具有高流动性

  (2)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有:

  ①现金

  ②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③剩余期限在 397 天内的债券

  ④1 年期内的债券回购

  ⑤1 年期内的央票

  ⑥剩余期限在 397 天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3)衍生证券投资基金:以衍生证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包括期货基金、期权基金、认股权证基金

  (四)按投资目标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性基金

  1、成长型基金:投资于信誉度较高、有长期成长前景或长期盈余的成长公司股票,又可分为稳健成长型基金、积极成长型基金

  2、收入型基金:投资于可带来现金收入的有价证券,以获取当期最大收入为目的

  ①固定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资债券和优先股

  ②股票收入型基金

  3、平衡性基金:

  ①分别投资于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债券及优先股和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普通股票,并在两者间进行平衡

  ②通常将 25%-50%的资产投资于债券和优先股,其余投资普通股

  (五)按投资理念不同分为主动型基金、被动型基金

  1、主动型基金:指力图取得超越基准组合表现的基金

  2、被动型基金:又称“指数基金”,指投资组合模仿某一股价指数或债券指数的基金。

  (1)指数基金的优势:

  ①管理费交易费低廉

  ②风险分散风险较小

  ③可获得市场平均收益率

  ④可作为避险套利的工具

  (六)特殊类型的基金

  1、ETF: “Exchange Traded Funds”,“交易所交易基金”,上交所称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基金运作模式,结合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特点,既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又可以申购赎回,但其申购是以一篮子股票换取,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股票而非现金

  (2)ETF 是指数基金,即以某一指数包含的成分证券为投资对象进行被动投资

  (3)90 年代出现于加拿大 TIPs

  (4)上交所第 1 只 ETF: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0ETF)

  (5)深交所第 1 只 ETF: 易方达深证 100ETF

  (6)按照 ETF 跟踪的指数不同,可分为股票型 ETF、债券型 ETF

  (7)一级市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或 100 万份

  (8)二级市场挂牌交易:最小交易单位为 100 份,不足 100 份的可以卖出

  (9)特点:实物申购赎回制度、一级市场申购赎回和二级市场交易并存的双重交易制度

  2、LF: “Listed pen-ended Funds”, 上市开放式基金

  (1)指既可以同时在场外市场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和申购赎回,并通过份额转托管机制将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开放式基金

  (2)特点:既可以是指数基金,也可以是主动型基金;既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所)申购赎回和交易,也可以在一级市场(代销网点)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现金进行

  (3)深交所退出的 LF 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首创性

  (4)2004, 南方基金公司“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F)”

  3、保本基金:

  (1)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保证持有人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2)保本保障机制包括:

  ①基金管理人对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基金管理人和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投资者损失时偿付其损失,并放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的权利

  ③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4、QDII 基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1)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

  (2)2007, 我国推出首批 QDII 基金

  5、分级基金:又称“结构型基金”、“可分离交易基金”

  指在一只基金内部通过结构化的设计和安排,将普通基金份额拆分为具有不同预期收益和风险的两类或多类份额并可分离上市交易的一种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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