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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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法人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人是按照一定方式组成的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最大的区别,自然人是单个主体,而法人都是集合的主体,它是人的集合与财产的集合的统一。比如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都表现为一种社会组织,他们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不同于成员的组织意志,保证法人按一定的方向进行活动。

  2.法人是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的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能成为法人,只有那些具备法定条件,得到了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要具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法人还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保证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并使经营正常进行。另外,法人的成立也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这方面各国的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要求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特定机关的批准,而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只要法人经过登记即可宣告成立。

  3.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作为拥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成员的民事能力,表现出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同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能力也有自己的特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都是从法人成立时即具有的。而自然人出生时只有民事权利能力,达到一定年龄后才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同一。

  4.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因此它的成员仅以投入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所以,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反面解释,就是法人成员对法人只负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凡依据公法规范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凡依据私法规范所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意义在于决定其设立的准据法和不同的诉讼管辖。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为由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组织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例如各种公司、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指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法人,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例如各种基金会、医院、博物馆等。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在于两者的设立程序及设立目的不同。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的目的在于营利,所谓营利,指积极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如果仅仅法人自身营利,但不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只是作为自身发展经费,则不属于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目的在于谋取公益,所谓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慈善机构是典型的公益法人,各种公司则为典型的营利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法人的国籍可以将其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关于国籍的确定标准,有不同的学说,如设立人国籍地说、资本控制说、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多数国家采取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按照这一标准,凡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以外的法人为外国法人。区分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外国法人法律上有专门的认许制度以及外国法人在权利能力上有所限制。

  (五)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概念为我国学者的创造。所谓企业,指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尤其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人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以外的一切法人,均属于非企业法人,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们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区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意义在于,两者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目的及管理范围不同。如企业法人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社会团体法人应向国家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这是对非企业法人进行的再分类。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只有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时,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广泛的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非企业法人,指公民私人创办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比如民办大学、民办医院等。这类民办非企业法人,也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其成员自愿组成,从事公益、文艺、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女联合会;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会、残疾人基金会;文艺工作者团体,如戏剧工作者协会、美术工作者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中国医学会、中国法学会;宗教团体,如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等。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言,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依法成立时开始享有,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主体资格由法律赋予,所以当法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成立的时候,也就具备了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的条件,法人自然开始享有权利能力。当法人被撤销、解散或破产时,法人的主体资格消失,其民事权利能力也就终止。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方面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范围不同。同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很多的限制。①自然性质的限制,就是说由于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某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人不能享有。如自然人基于固有的性别、年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法人无从享有。法人不能成为继承人,但是可以成为受遗赠人。法人只有名称权、名誉权,但没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②法律的限制。有些特别法对法人的权利能力的某一方面会予以限制,比如公司法中有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的限制。③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组织,其章程规定的目的构成对其活动的限制,法人只能在其登记的目的范围内活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于严格地以法人目的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会损害其适应市场环境的能力,因此世界各国现在一般都趋向于对法人的目的作宽泛解释。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登记的不是目的,而是其经营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所以在我国,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因其性质和设立目的的限制而有所差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产生,人格上平等,因而一般都是相同的。法人则因为设立目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经营范围,因而也就在权利能力上有差别。各个法人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约束,其权利能力的内容也不相同,所以法人的权利能力也被称为特殊的权利能力。

  2.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 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也由不同于目然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法人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行使。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通常是由自己实现的,法人则不同,法人作为社会组织,其自身不能行为,必须经自然人代其为之。所以法人的权利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或者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的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

  (2)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

  (3)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人的目的、性质和章程的规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前文已述及,法人的设立目的,构成了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法人必须在民事活动中尊奉这一目的,从事与其性质相符合的行为,诚实信用地遵守其章程。法人在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的时候,应将其可以行使的权利范围予以公示,以保护相对人的选择权。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其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包括法人从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具有如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而终止的时候,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时间上的同一性,两者的发生和消灭一致。而自然人从出生就具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行为能力可能在此之前因为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所以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时间上的分离性。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影响。如同法人的能力范围构成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一样,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致性,法人的能力范围同样构成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法人将其目的范围进行登记后,一般就只能在这个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与法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使其明确法人能力的大小,而不会同法人进行其能力范围之外的民事活动,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由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特殊的,所以各个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其经营范围的不同也就各不一样。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工作机关或工作人员加以实现。如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靠其自身实现一样,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只有依靠其机关、其工作人员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表来实现。法人机关或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承担其法律效果,这是由法人的社会组织的特点决定的。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要由其意志机关形成决策,由其执行机关执行,并受到其监督机关的监督,经过这些机关的活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实现。因此法人机关在其权限内从事行为的后果要由法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任意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受到法律和社会公益的种种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范围上受到设立法人目的、性质和章程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在其登记的经营目的的框架之内的,法人在社会上存在,就要奉行其设立所应对社会承诺的宗旨,这就是说法人必须在其公示的目的范围内活动,否则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如事业单位和学校设立的目的是从事国家的公共事业和教育事业,因而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只承担社会公益事业任务。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该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应对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追究责任。”可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其设立目的的限制。但是现在世界各国立法都不再严格按照目的来限制法人的行为,这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另外,法人的性质也决定了它不能从事某些活动,比如专属于自然人人身的行为,法人不得为之;再有,上文提到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在性质上届于非营利法人,因此从这一角度讲,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最后,法人的有效成立都必须有自己的章程,法人的章程体现出设立者的目的,法人必须遵守其章程,如果在章程中有对法人活动范围的规定,法人必须遵守这一范围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受到法人机关和工作人员活动的限制。由于法人自身不能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而要依靠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因此法人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活动就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有很大的影响。法人代表机关和工作人员对外从事的活动要由法人承担责任,因此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主要取决于其机关和代表人的行为。法人机关和代表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人章程进行民事行为,法人的行为能力才能变为现实。从这一意义上讲,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维持其人格的要件。

  五、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成立的概念

  法人的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创设法人,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全过程。法人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不是同一概念,法人的设立行为能使法人成立,而法人的成立则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设立时尚未成立,而成立必须经过设立。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1.依法成立 法人依法成立由两层意思。①法人的组织设立必须合法,它的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是法人的活动内容必须合法。②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法人设立的程序必须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要成为法人的社会组织,需要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也是其成立的必要条件。法人的名称权是财产行权利,可以转让、出卖。法人的名称包括其所在地、责任形式、经营范围等内容,以便与交易相对人联系和识别。

  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明确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这是实现法入团体意志,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保证。法人组织机构健全是法人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必要条件,因此,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才司成为法人。

  法人的住所是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有的法人还可以设有分支机构或在几个场所设立机构。法人的场所包括法人的住所,也包括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以及分支机构所在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手段,而不以法人成员和其他法人的财产担保债务。法人的最低资本额保证了在通常情况下,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企业法人的出资者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民事责任。在一些学说中,把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看作是法人民事能力的一种。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有对法人民事责任的规定,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

  在法人发展的历史上,各国对法人的设立采取了不同的原则。①自由设立主义。也称为放任主义,即国家对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限制,不做干涉,完全听凭当事人自由处断。这一原则在中世纪商事公司勃兴的时候,曾为各国广泛采用,但有碍交易安全,近代以来,除了瑞士民法人采用外,已不多见。②特许设立主义。也称为立法特许主义,即法人之设立,须经特别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的许可。此种主义对法人的设立采取禁止遏制的态度,由于限制过严,现在除法国外,也鲜有采用。③行政许可主义。也称核准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法人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后,还要由主管的行政官署对其进仃审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④准则设立主义。也称登记主义,即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一旦设立符合这些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即可直接办理登记成为法人。⑤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的法人组织。现代各国对不同类型的法人分别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

  我国法律对法人设立的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法人分别采取如下规则:

  1.机关法人的成立,采取强制设立主义 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规定,因此采取的是强制设立主义,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设立。机关法人则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和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仅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因此采取的是准则主义。法律法规规定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必须经过审批。因此可以说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准则主义,而是严格准则主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因此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4.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分别采取特许主义和行政许可主义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须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上采取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的采取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等;有的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方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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