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精选6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北京社会工作事业规范发展,提升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水平,为北京社会工作者承担专业角色、发挥专业功能提供行为指引,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指的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或北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北京社会工作者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北京精神,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专业理念,服务有需要的人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 尊重服务对象,全心全意服务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对服务对象负责,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增进其福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以此谋取个人私利。
第五条遵循平等原则,不因服务对象的性别、年龄、户籍、民族、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第六条社会工作者须履行对服务对象的告知义务,使其了解在服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工作者应在机构授权和个人能力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七条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权。社会工作者应告知服务对象,当其行为对自身、他人及社会存在潜在或可预见的危害时,自我决定权将被限制。对于缺乏自决能力的服务对象,应采取合理步骤,保障其权益。
第八条社会工作者必须对工作中所获得的服务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社会工作者需要公开涉及服务对象隐私的信息前,须征得服务对象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同意,告知服务对象或其授权代理人公开信息可能出现的后果,且在公开信息时只提供必要信息或匿名处理。
第三章 信任支持同事,携手共同成长
第九条社会工作者应主动与同事分享知识、经验、技能,互相促进,共同成长。尊重其他社会工作者、专业人士和志愿者的意见、建议和工作方法,理解和接纳不同意见。不得因为同事间的分歧和争议而影响服务对象利益。
第十条社会工作者应与机构内外的专业人士相互配合与协作,适时提供转介服务。
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应对其他社会工作者的能力、表现及服务工作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对同事违反专业要求的言行予以提醒,对同事受到与事实不符的'投诉予以澄清。
第四章 推动机构发展,践行专业使命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者应认同机构的使命及目标,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机构权益,按照机构赋予的职责开展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社会工作者应积极为机构发展建言献策,完善机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程序,通过合理的、建设性的行动提高机构服务效能。
第十四条社会工作者应积极维护社会工作机构的形象和声誉,在发表公开言论和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代表的是个人还是机构。
第十五条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参与社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督导、培训等活动;社会工作机构也应为其员工提供学习和成长机会。
第五章 提升专业素养,维护专业形象
第十六条社会工作者应始终秉持认真负责、诚实守信的工作态度,践行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恪守社会工作职业操守,维护专业形象。
第十七条社会工作者应不断内化和践行专业理念,提升理论知识水平和实务技能,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促进专业功能的发挥和专业地位的提升。
第十八条社会工作者不应因个人问题影响专业判断和服务效能。当无法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协助,确保服务对象利益。
第十九条社会工作者应积极总结实践经验,丰富社会工作理论体系,推动首都社会工作发展。
第六章 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十条社会工作者应唤起全社会对处在困境中的群体的关注,为其争取资源支持,谋求均等的发展机会,促使资源合理分配,倡导消除歧视,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第二十一条社会工作者应正确引导社会民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第二十二条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宣传、倡导、完善社会政策,促进人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当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帮助时,社会工作者应动员、整合社会资源,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十四条社会工作者应促进社会大众对不同文化的尊重和理解,营造包容、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守则最终解释权归北京社会工作者协会。
第二十六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 2
前言
《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首次刊宪生效。社会工作者注册局制订《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实务指引》的目的在于协助社工加深对《工作守则》 的了解,并透过《实务指引》的具体条文使社工更能掌握《工作守则》的要旨及其演绎,从而遵守及落实《工作守则》所厘订的准则。
《实务指引》并非《工作守则》的一部份,而只是一份参考文件。当注册局处理社工是否违反专业操守时,不会单以有关行为是否符合《实务指引》,而作出裁决依 据。然而,纪律委员会可中肯及适当地运用有关《实务指引》,包括分析所研讯的投诉个案等等。若纪律委员会在此情况下以《实务指引》作为参考,委员会将会考 虑该个案的所有资料与事实根据,而不会因以《实务指引》作参考而使委员会的酌情决定权受限制。
由于纪律委员会在纪律研讯时可将《实务指引》作为参考,故此注册局会尽量安排以确保社工获知或取得最新版本的《实务指引》。若需要修订《实务指引》,注册局会先咨询社工。注册局并会于通过《实务指引》的修订本后以各种方法通知社工。《实务指引》作为一份参考文件,不能尽列所有可能的情况或照顾到每一个环节。社工于处理问题时应以《工作守则》为大原则,以《实务指引》为参考。为了向其服务对象提供适切及专业的服务,社工应与时并进,紧贴可能不时修订的香港法律。社工并因应当时情况,在考虑、平衡其服务对象的利益及其他有关人士(包括家庭成员、机构、社群、社会等)的权益后,作出专业及负责任的判断。
原则及实务
(1)、与服务对象有关职责
1、社工首要的责任是向服务对象负责。
实务指引
除非其他人的安全及权利会受损害,否则应将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
社工应在能力范围内,根据个人的教育、训练、在督导下取得的经验及合适的专业知识及能力,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社工若要试行新的工作方法及技巧,应告知其服务对象并获其允许,更须取得其僱用机构及上级的认可。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已获其服务对象允许,社工仍不能牺牲服务对象的利益。
假如服务对象所面对的难题并非社工个人能力、或机构的资源与服务范围所能解决时,应予适当转介。如遇紧急情况,即使所需服务超乎机构的服务范围,社工仍应予以处理,提供实时所需服务,并在有需要时作出转介。
当社工知悉其个人原因及价值观上的冲突,可能使提供的服务变得不适当或不足够,或会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时,应避免向该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社工应尽量避免可能导致与服务对象利益冲突的关系及/或承担。假如利益冲突可能发生或无可避免,社工应尽可能表明立场并将利益上的冲突知会服务对象,及使服务对象知悉他有要求终止或调动服务的权利。
除于特殊或非社工所能控制的情况外,社工应在转职或调动工作岗位或终止服务时,小心考虑所有环境因素及将一切可能发生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并作出恰当安排,以协助服务对象应变,及将工作交托给另一位同工。
文化意识
2、社工应认同其服务的社群在种族及文化方面存在差异。
3、社工应对其服务对象的文化熟悉和敏锐,并明白到他们之间在族裔、国家本源、国籍、宗教和习俗各方面的分别。
知情决定及自决
4、社工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悉本身的权利及协助他们获得适切的服务,且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白接受服务所要作出的承担与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实务指引
社工应在提供服务初期,以切合服务对象背景及能力的方式,在可能范围内,使他们知悉所接受服务的权利、义务、机会和风险。
社工不应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致使服务对象不能获得应有的权益,或可能在未能掌握具体情况下,作出重要的决定。
社工应将自己的名字、职位、角色与及注册社工的身份,正确地告诉服务对象。社工应将投诉的途径告诉服务对象,且绝对不应阻止服务对象向僱用机构或其他有关当局提出针对他们的投诉。
5、如果服务对象是在强制情况下使用服务,社工应向服务对象清楚说明他们的权利和权限,并协助他们尽量获取最大的自主权。
6、因应服务对象在自决权方面的限制,社工应鼓励服务对象尽量参与有关其目标、选择和可获得服务的决定。
实务指引
社工应鼓励服务对象发挥其自决及自主的能力。对幼童及智障人士,社工应尊重其权利,并尊重他们作出与其利益有关的决定的能力。
使用资料及保密原则
7、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在保障私稳和保密个人资料方面的权利,除非其他法例特别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有所订明。社工也应尽可能充分告知服务对象在某种情况下,保密性所受到的限制,搜集资料的目的及资料的用途。
实务指引
受僱于某一社会福利机构的社工是该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代理人,除非已获指派处理某一个案或协助(包括督导)同工处理该个案,社工并无接触其档案的权利。
与同工分享资料,必须有目的地进行,例如这样做是为了从同工处取得与个案有关的意见或支持。在机构内部会议中,分享资料必须在有目的和与专业交流有关的情况下进行。
当有需要让非专业同工(例如打字员)接触机密资料时,社工应采合理步骤去提醒他们需要把有关机密资料予以保密。假如社工认为这原则未获遵行,应采合理行动 去防止重蹈覆辙。个别社工应提高警觉,在有需要时须提醒各协作同工避免泄露机密资料。
当有充分证据显示对服务对象或可能受其行为影响人士的安全或利益构成真确、迫切又严重的危机时,社工即使未有在事前取得服务对象同意,亦应采取其认为必须 的步骤去通知有关的第三者。如有怀疑,咨询有关人士,例如富经验的同工和专业团体,将会是审慎的做法。至于社工应否将超越保密规限的情况知会服务对象,则 须用常理去判定该危机会否恶化。
从认识服务对象人士征集资料,而可能会揭露了服务对象正接受社工服务时,除非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所订的有关保障资料原则,社工应事前向服务对象取得知情首肯。服务对象有权知道在他们的个案档案内所收藏有关其个人或由其提供的资料,或因此而引发的资料,例如社工的意见、判断、处理计划等。服务对象亦可接触其他不同来源的资料或因而引发的资料。除非其他法例特别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有所订明,否则社工在行动前必须先取得服务对象知情首肯。要有充分证据显示,若服务对象行使接触资料权利,会危害服务对象或有关人士的'安全或利益而亟待关注,该权利始会受到限制。如服务对象的监护人欲索取有关服务对象的资料,必须先取得服务对象的知情首肯,同时,社工亦须判断服务对象有否能力作出适当的决定及所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服务对象的利益。
在任何情况下,社工不应用任何储存方法,继续私自保留前服务对象的档案或资料于任何纪录上。
8、在公开个案资料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应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相关机构的同意。
实务指引
除了在转移或转介个案情况下,所有足以识别服务对象的资料(例如:名字、地址、学校名称或工作地点等)皆不能以任何沟通方式传递。
社工必须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的僱用机构知情首肯,始能将服务对象资料公布如社工认为服务对象没有能力作出适当判断,则社工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知情首肯。在向与服务对象并无紧密关系的人士(例如:邻居、工作伙伴、校内教师等)提供个案资料时,社工对任何可能揭露服务对象身份的部份内容,应作合理删除。如有必要公开服务对象个人资料,社工应先取得其同意,并就其是否有能力估计其决定的后果作一评定。
9、社工应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和维持透过电子媒介传达至其他人士的资料的保密,并应尽量避免披露足以识别服务对象身份的资料。
10、当社工透过电子媒介提供服务时,应告知服务对象有关该等服务的限制和风险。
11、除非能确定私隐得到保障,否则社工不应在任何环境下讨论机密资料。
实务指引
社工不应在公众地方,讨论机密资料。如果服务对象不听从社工的劝喻而公开讨论其本人个案的内容,社工有责任警告该服务对象有关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后果。
12、当法律程序在进行中,社工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保护服务对象的机密资料。
实务指引
除非其他法例特别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有所订明,否则若警方要求社工提供有关其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社工应先取得服务对象的知情首肯。在有需要时,社工应作出专业判断,衡量提供资料会否危害服务对象或其他人士的人身安全或利益。如警方有搜查令,则社工须与警方合作,提供基本及必要的资料,或视乎需要,例如就应否提出申请暂缓该搜查令但又不会阻差办公,寻求法律意见。
除非其他法例特别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有所订明,否则如法庭或经法律授权的机构指令社工,在没有得到服务对象的同意下,披露机密或因社工的身份而获得的资料,而披露该等资料又可能会损害服务对象,社工应向该法庭或该机构要求或申请撤回有关指令、尽可能收窄该项指令所涉及的范围、或密封该等纪录,不让公众人士查阅。
利益冲突
13、社工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借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实务指引
当服务与专业关系已不再需要或已与服务对象的需要或利益脱节,社工应终止该服务或关系。社工不得利用专业关系以获取财物上的收益。社工不得运用专业关系谋取政治利益。社工不得影响服务对象,使其投票给自己或其所属政治团体的候选人。社工应采取步骤使其僱用机构在接受政治人物或政党赞助、服务或协助时,采用一视同仁的政策及程序。
社工不得运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征用他们在自己或所属的政治团体的政治选举运动中充任义工。如因处理任何个案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社工为保障服务对象的利益,应考虑抽身引退及另作服务安排。当社工发觉有移情 (transference)及反移情(counter transference)的情况,而这些情况有可能妨碍其提供服务或损害双方的工作关系时,他们应作出安排,转介服务对象予另一位社工。
社工应尽可能避免向存有亲密、家属、私人、商业或政治关系的人士提供服务。
性关系
14、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是经双方同意或以强迫方式,社工不应与服务对象进行任何涉及性的活动或性接触。
实务指引
社工不应与服务对象性交。社工不应抚摸或用任何方法刺激服务对象的性器官。如社工在执行其专业职务时,需要察看其服务对象身体的私隐部位,有关机构应安排第三者在场。
15、社工不应为过去曾与其本人有性关系的人士提供临床服务。
持续提供服务
16、如服务需要收费,社工应尽量使服务对象不会因经济能力而不能及时获取所需要的服务。
实务指引
社工应采步骤尽可能促使其僱用机构设立另类资助或免缴政策,且订立政策及程序去检讨难以负担的服务收费。当服务对象在缴费方面遇到困难时,社工应评估有关个案,尽可能取得其僱用机构批准,免缴服务收费,或为服务对象寻找另类资助。
若服务对象已表明无力缴费,社工应评估服务对象是否急需服务。如属急需,社工应立即处理,并尽可能提供服务。如非急需,社工应提供有关合适的服务和资源的资料,及在需要时予以转介。
收费措施
17、社工应制订及维持收费的措施,使之能准确地反映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如为私人或独立执业的社工,更应使该等措施能识别由谁人提供有关服务。
18、在提供服务之前,社工应清楚告诉服务对象各种服务的收费率和费用。
(2)、与同工有关
19、社工应尊重其他社工、其他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议、批评及冲突都应以负责任的态度表达和解决。
实务指引
当与其他社工、专业人士或义务工作者在处理有关服务对象的手法上有不同的意见时,社工应在发表公开批评前采取步骤去与有关的个人或组织分享其看法,并尝试化解冲突。在服务对象面前,社工应尽量避免批评其他社工、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社工可表达不同的意见,而非批评向同一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社工、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的意见及手法。
对其他社工、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不得作人身攻击,包括以粗言秽语及侮辱性言论针对某人的人格及诚信。批评应以真实事件和行动为依据。
跨界别协作
20.社工应以公平和专业的方式执行职务及对待同工,无论对方隶属那个机构,对他们均一视同仁。
21、社工应尽量与其他社工及其他界别的人士协作,以提高服务的成效。
实务指引
为了达致增强专业利益、关注及服务成效,社工应乐意与其他社工分享知识、技能和经验。当处理同一服务对象时,社工应尽量与其他社工(不管是否在同一机构工作)分享有关资料,并在执行行动计划时取得协调。
22、当社工作为一个跨界别小组的成员时,应本着社工专业的角度、价值和经验,参与和促成将会影响服务对象福祉的决定。社工应尽量促使及协助该跨界别小组清楚界定小组整体及其个别成员的专业和道德责任。
23、如果一个跨界别小组的决定引起关于社工道德上的问题,该社工应设法透过恰当的渠道来解决分歧。如果这样仍未能解决分歧,社工应寻求其他适当和符合服务对象利益的途径,来处理他们所关注的问题。
督导及培训、
24、负责督导或提供专业咨询的社工,应透过适当的进修、培训、谘商和研究,以获得和继续具备所需的知识、技能和方法,使自己能够胜任专业督导和培训方面的工作。社工应只在其知识领域或工作能力范围内提供训练或发出指示。
25、提供督导的社工应该认同督导在教育、支援、发展和工作上所扮演的角色,而不应滥用与下属的专业关系,借以谋取任何利益。
26、负责督导的社工有责任监察其下属按照本《工作守则》办事。
咨询
27、无论何时,如咨询同工是为了使服务对象获得最大利益,社工应向同工寻求意见及指导。
28、社工应只向那些已显示其具备与须咨询议题有关的知识、专长和工作能力的同工,咨询他们的意见。
29、当社工为了服务对象而须咨询同工的意见时,应只向该同工提供必须的资料。
服务对象的选择权
30、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权,并不应在不尊重其他机构和同工的情况下夺取其他社工的服务对象。
实务指引
社工不应游说正接受其他社工服务的服务对象,离开该服务而将该服务对象据为己有。但如社工确实相信其他社工的服务会对服务对象不利,社工应按「与有关同工的」中第21条的实务指引表达其关注。
共事同工间的沟通
31、社工与共事同工之间沟通时所谈及的内容,在未得到原说者明确许可之前,该社工不应向服务对象透露任何超出服务对象个人资料范围以外的内容。
性关系
32、作为督导或培训者的社工,不应与在其专业权力下督导的下属、学生或受训学员,进行任何涉及性的活动或性接触。
(3)、与机构有关
33、社工应向其僱用机构负责,提供具效率及效能的专业服务。
实务指引
如社工认为其僱用机构的政策、规条及规章正削弱其服务的效率和成效,又或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他们应促请其僱用机构注意。
34、社工应作出建设性及负责任的行动,以影响并改善僱用机构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务求令机构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及使社工不会因执行机构的政策时而牴触这份《工作守则》。
实务指引
为了持守社工价值观及服务对象权利,社工应向僱用机构提交建设性评论、回应及建议。社工应就可能违反专业守则及有关规章的情况,提醒僱用机构。假如社工已试图向僱用机构反映,但机构仍然持续其不当行为,使服务对象利益正受损或可能受损,社工应将事件提请有关团体(如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注意。
35、社工在发表任何公开言论或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是以个人身份抑或代表团体或机构名义行事。
实务指引
在发表个人意见或以个人身份采取行动时,除非得到其僱用机构或所属团体的批准,社工应避免使用任何与僱用机构或所属团体有关连的身份或文件。
36、社工不应在未经其服务机构同意下,利用机构与外界的联系,为个人的私人业务招揽服务对象。
(4)、与专业有关
专业责任
37、社工从事其专业工作时,应持着诚实、诚信及尽责的态度。
实务指引
社工不得在受药物及酒精的不良影响下执行任务.社工应让有关方面知悉某一情况所有必不可少的细节,不得隐瞒重要资料,误述或选择性地提出资料,意图欺骗或误导有关方面,致其作出不知情的决定。当遇到利益或角色冲突时,社工应自专业处境引退,或先把冲突化解,才继续从事专业活动。当社工在专业范畴内持不同意见时,应将争辩局限于有关事件的事实及看法。
38、社工应持守专业的价值观和操守,并提升专业的知识。
实务指引
社工应有意识地及批判性地审视个人工作时所持的价值观及操守标准,务求与专业的规范一致。在审视过程中,社工需识别及试图克服任何个人或机构的障碍,并寻求方法与资源去将社会工作价值观及操守付诸实行。社工应尽量利用个人工作经验,通过专业交流,在发展专业知识方面作出贡献。
39、社工应向有关机构报告任何有违专业工作守则而危害接受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并在有需要时维护那些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
实务指引
当应邀在专业失当调查中提供资料时,社工不得故意隐瞒其他社工专业失当的资料。社工应按个人所知,据实呈报。当应邀提供资料,以维护受不公正指控社工时,社工应尽量按所知据实呈报。社工应将其他社工的专业失当行为,提请有关团体(例如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或有能力制止该行为的有关机构注意。
职效能力
40、社工应只在其教育、训练、执照、证书、专业咨询、被督导的经验或其他相关的专业经验的范畴内,提供服务及声称自己具备有关的职效能力。
41、社工应只在参与研究、训练、专业咨询,及经由熟悉该等介入方法或技巧的人士的督导后,才在实质的范畴内提供服务,或采用对他们来说新的介入技巧或方法。
42、如果在新兴的实务领域中,仍未有普遍认可的标准,社工应小心判断,并采取负责任的措施,包括适当的进修、研究、培训、专业咨询和督导,以确保他们的工作成效,以及保护服务对象免受伤害。
尊重
43、社工对专业提出评论时,应持着负责任和有建设性的态度。
实务指引
若无事实根据,社工应避免对专业作出负面的评论。社工应视提供正面及有建设性的提议为其专业责任的一部分。
陈述
44、社工不应就个人资料、专业资格、证书、教育、职效能力、服务性质、服务方法或将可达致的成果,作出不确的声明或虚假的陈述。
实务指引
社工所提供有关个人和专业资格的资料,必须真确无讹。专业资格在此是指由学术机构及专业团体所颁授的专业资格。如有需要,社工亦应随时乐意提供文件,证明其注册社工的身份。在推广服务时,社工应避免宣示未经証实的工作成效。社工应对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及方法,作出清楚及正确的说明。
独立进行社工实务
45、从事私人执业或独立进行社工实务的社工,应只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服务。一旦服务对象的需要超出其能力范围,社工应予以适当的转介。任何有关其服务的宣传,均应建基于该等社工的实际资格、经验和专长。
专业发展
46、社工有责任不断增进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实务指引
为增进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社工每年宜参加不少于二十小时的专业增值活动。专业增值活动可包括训练课程/项目、讲座、会议、研讨会、论坛、工作坊等有关活动。
47、社工有责任协助新加入社会工作专业的同工建立、增强与发展其操守、价值观、与及专业上的技能与知识。
实务指引
社工应尽可能乐于提供资料及意见,回应新同工的询问。
奉召当值
48、当有关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特别召集在场的社工,在特定的情况下提供某些服务,社工应奉召当值。
实务指引
当社工奉召提供协助时,应按照其个人能力,并且在遵守《注册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及《注册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实务指引》的大前题下进行。
(5)、与社会有关
49、当政府、社团或机构的政策、程序或活动导致或构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妨碍困境及痛苦的解除时,社工认同有需要唤起决策者或公众人士对这些情况的关注。
50、社工认同有需要倡导修订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关的社会情况,促进社会的公义及褔祉。社工亦认同有需要致力推动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社工不可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不公平的政策或不人道的活动。
51、社工认同有需要致力防止及消除歧视,令社会资源分配更为合理,务使所有人士有均等机会获取所需的资源和服务。
52、社工认同有需要推动大众尊重社会的不同文化。
53、社工认同有需要鼓励社会大众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制订和改善社会政策和制度。
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 3
一、总则
为规范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工作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规及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适用于在北京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人员。
二、尊重与服务服务对象
秉持平等、公正原则,尊重每一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及权利,不因任何因素歧视或偏袒。
充分了解服务对象需求,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其提供个性化、高质量服务,助力其解决问题、提升能力、实现发展。
严格保护服务对象隐私,未经授权,绝不泄露其个人信息及服务过程中的.相关内容。如需公开,务必获得服务对象明确同意,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在服务过程中提供充分信息与建议,协助其自主做出决策,但不强行干预。
三、专业素养提升
持续学习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理论及技能,关注行业最新发展动态,不断更新知识体系,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学术研讨及实践交流活动,加强与同行的学习与合作,拓宽视野,提升综合能力。
对自身专业行为负责,确保服务过程符合专业伦理及规范,不断反思与改进服务方法,追求卓越。
四、机构与行业发展
认同所在社会工作机构的使命与价值观,遵守机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机构建设与发展,为机构发展贡献力量。
维护社会工作行业声誉,积极宣传行业正面形象,推动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升社会对社会工作的认知与认可。
五、附则
本守则由北京社会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 4
一、引言
社会工作是一项充满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感的事业,北京社会工作者肩负着服务首都人民、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使命。为规范职业行为,强化团队协作,特制定本职业道德守则。
二、对服务对象的责任
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全心全意为其服务,致力于满足其合理需求,改善生活质量。
建立良好信任关系,耐心倾听服务对象心声,给予情感支持与专业指导。
保护服务对象权益,在服务过程中确保其安全,避免任何形式的伤害。
三、同事间的协作与支持
尊重同事的'专业能力与贡献,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升专业水平。
积极参与团队协作,在项目开展、服务提供等方面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当同事遇到困难或问题时,主动提供协助与支持,共同克服挑战。
客观公正评价同事工作,避免不当竞争与诋毁,维护良好工作氛围。
四、专业发展与机构忠诚
不断追求自我专业成长,通过学习、实践与反思,提升专业素养与综合能力。
积极参与机构组织的培训、督导等活动,为机构发展建言献策,提升机构服务效能。
维护机构形象与声誉,在对外活动中代表机构展现良好专业形象。
五、社会责任担当
关注社会问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贡献力量。
倡导社会公正,推动社会政策的完善与实施,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六、监督与执行
成立专门监督小组,对社会工作者遵守本守则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对违反守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戒,确保守则有效执行。
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 5
一、总则
为推动北京社会工作机构的持续发展,规范社会工作者在机构内的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旨在引导社会工作者正确履行职责,促进机构高效运作,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
二、机构使命与价值观践行
深刻理解并认同所在社会工作机构的使命、愿景与价值观,将其融入日常工作中,以实际行动推动机构目标的实现。
积极传播机构文化,吸引更多社会资源与合作伙伴,助力机构发展壮大。
三、专业服务与机构声誉维护
严格遵循专业标准与规范,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工作服务,提升机构服务口碑。
在服务过程中,注重维护机构形象,避免因个人不当行为损害机构声誉。如遇可能影响机构声誉的.事件,应及时向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
妥善管理机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确保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提高机构运行效率。
四、团队建设与协作
积极参与机构团队建设活动,与同事建立良好合作关系,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服从机构工作安排,在团队中明确自身角色与职责,与团队成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为新同事提供指导与帮助,促进其快速适应机构工作环境,提升专业能力。
五、自我提升与机构发展贡献
持续学习与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不断适应机构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主动为机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参与机构项目策划、实施与评估,推动机构业务创新与拓展。
六、附则
本守则由机构管理层负责解释与修订,确保其与机构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
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本守则,如有违反,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解除聘用关系。
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 6
一、前言
北京作为国家首都,社会发展需求多样且复杂。社会工作者在促进社会和谐、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强化社会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意识,规范职业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二、社会服务与公平倡导
积极投身社会服务工作,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为其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与支持,努力缩小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积极参与社会政策倡导活动,通过专业调研、分析与建议,推动社会政策的完善,使其更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与民众利益。
利用专业知识与技能,开展社区教育、宣传等活动,提高公众对社会问题的认知与关注,促进公众参与社会事务。
三、社会和谐促进
致力于化解社会矛盾,通过调解、疏导等方式,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冲突,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参与社会公益项目,整合社会资源,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营造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
在面对突发事件或社会危机时,积极响应号召,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应急救援与社会恢复工作。
四、专业形象与社会责任担当
始终保持良好的专业形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专业、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作,赢得社会信任与尊重。
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在工作中积极践行社会价值,为推动社会进步贡献智慧与力量。
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形成社会治理合力。
五、监督与反馈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社会工作者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社会工作者应积极收集社会反馈,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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