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知识:什么是E板与Q板

时间:2021-03-08 12:20:44 上市辅导 我要投稿

上市知识:什么是E板与Q板

  e板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别称,取自exchange(转让)的首字母“e”。q板是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的别称,取自quotation(报价)的首字母“q”。这两个都是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两个平台,其中e板的门槛要比q板更高一些,主要还是帮助当今中小企业融资的。

上市知识:什么是E板与Q板

  什么是E板

        E板简介:

  全称“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

  1. 挂牌要求

  (1)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3)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4)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5)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必须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0人以内)

  (6)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

  (7)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2. 中介机构

  (1) 推荐机构会员: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投资机构。

  (2) 专业服务机构会员: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

  3. 投资群体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

  (一) 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

  (二) 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 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 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4. 股份交易模式

  锁定期:

  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六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可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

  (1)协议转让: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在代理买卖机构开立资金账户,资金存入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

  (2)委托转让: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代理股份转让协议。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1万股及以上。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5. 定向增发规则

  挂牌公司拟进行定向增资的,应与推荐机构会员协商后,聘请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必要时)、资产评估事务所(必要时)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其定向增资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推荐机构会员应对拟进行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同意定向增资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定向增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上海股交中心对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6. 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

  挂牌前:

  (1) 股份转让说明书 (2) 审计报告 (3) 法律意见书 (4) 公司章程

  挂牌后:

  (1) 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2) 半年度报告 (3)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什么是Q版

  Q版简介:

  全称“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

  1. 挂牌要求

  挂牌企业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组织与机构。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报价系统挂牌:

  (一)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

  (三)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五)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属的或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2. 中介机构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3. 股权转让报价

  股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可在报价系统发布股权转让报价信息。投资者须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定要求,规范地发布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并保证股权报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造成的损失由信息发布者承担。

  4. 股权交易及定向增发备案制

  在报价系统挂牌期间,挂牌企业须认定本中心作为其唯一的股权托管登记机构或股权信息记录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的,须开立并持有本中心投资者账户和资金账户。

  企业在完成定向增资备案后,须及时将其新增股权向本中心申报托管登记或信息记录,并提交相应的增资材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信息披露要求

  挂牌前:

  (1) 企业挂牌情况说明书 (2) 章程

  挂牌企业可在挂牌前自愿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

  挂牌后:鼓励企业在信息披露中采用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并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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