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时限程序表知识
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处理时限程序表知识,欢迎大家点击查看。

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复核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事后报警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尸体处理时间期限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2)对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伤残评定时间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赔偿调解时间期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处罚时间期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在实践中一般是从评残之日起计算一年内起诉。
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序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二审)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执行期限: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一、报警与案件受理时限
即时报警要求: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适用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较大等情形);未即时报警的,在事故现场撤除后3 日内可申请交管部门处理,交管部门需在 3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逃逸案件查缉:交管部门接到逃逸报案后,立即启动查缉预案,通过协查通报、全国缉查布控系统开展查缉,查获逃逸车辆或嫌疑人后及时撤销布控。
二、检验与鉴定时限
委托时限:
常规检验鉴定:现场调查结束后3 日内委托鉴定机构;
尸体检验:死亡之日起3 日内委托;
逃逸车辆检验:查获嫌疑车辆后3 日内委托。
鉴定完成时限:
一般情况:鉴定机构需在30 日内完成检验鉴定;
延期规定: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至60 日(特殊复杂情况);
精神病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时限按专项规定执行。
结果告知与异议处理:
交管部门收到鉴定结果后2 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有异议的,需在3 日内申请重新鉴定(仅限 1 次),重新鉴定时限与原时限一致。
三、尸体处理与事故认定时限
尸体处理: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交管部门书面通知家属在10 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未办的由交管部门依法处理,费用由家属承担。
事故认定书制作:
常规案件: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 日内制作认定书;
简易程序: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即时出具,不具备的3 日内制作;
逃逸案件:查获逃逸人或车辆后10 日内制作,未查获的可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送达当事人。
四、赔偿调解与权利主张时限
调解申请时限:当事人一致申请交管部门调解的,需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伤残鉴定时机:需在治疗终结、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避免二次手术前或并发症未确定时过早鉴定(可能影响等级准确性)。
民事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 年(自事故发生日或治疗终结日起算);财产损失诉讼时效为3 年,超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五、车辆及证件处理时限
车辆领取:检验鉴定完成后5 日内,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行驶证。
证件扣押:涉嫌犯罪的,交管部门可扣押驾驶证等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需随案移送,法院生效判决后按通知处理。
六、其他关键时限
证据移交:法院、检察院调阅案件材料的,交管部门需在3 日内或按要求移交调查材料正本。
救助基金告知:造成人员死亡需垫付丧葬费用的,交管部门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时,同步告知家属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处理时限程序表知识】相关文章:
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基本知识大全10-08
企业危机处理的程序08-12
旅游投诉的处理程序06-08
客户投诉处理程序范本11-04
账务处理程序的种类汇总05-23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09-27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10-01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06-09
如何区分不同账务处理程序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