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比赛中的裁判条例
(三)、申诉1. 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是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作的决定。
2. 对有关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3. 对裁判人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4. 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作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5. 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6. 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7. 规则委员会将就此作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已作出的任何最后决定。
(四)、比赛的管理
1. 报分
(1)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或在情况允许时,裁判员应立即报分。
①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包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
②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③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在报负方的得分数。
(2)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①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
②当出于某种原因,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3)报分,以及在实行轮换发球法时的报数,裁判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语言。
(4)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和观众都能看清楚。
(5)当运动员因不良行为受正式警告后,应在记分牌该运动员得分处放置一个黄牌。
2. 器材
(1)运动员不得在赛区内挑选比赛用球。
①在进入赛区之前,运动员应有机会挑选一个或几个比赛用球,并由裁判员任意从中取一个球进行比赛。
②如果未能在运动员进入赛区前挑选比赛用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进行比赛。
③如果比赛中球损坏,应由比赛前选定的另外一个球代替;如果没有赛前选定的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球代替。
(2)在一场单项比赛中,球拍将不允许更换,除非球拍意外严重损坏到不能使用。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3)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
3. 练习
(1)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只有裁判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2)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允许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3)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