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卷(通用7套)
司法考试现已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是我们专门针对的考试之一,旨在评估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素养。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试卷(通用7套),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试卷1
一 、单项选择题
1.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1/3的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不归还欠款。而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对此债务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安电设备制造厂承担,因为它是合同中违反合同一方
B.由安电设备制造厂领导承担,因为合同是他同意签订的
C.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因为它承受了原安电设备制造厂的债权债务
D.应该消灭,因为原合同一方已经不存在了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法人合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安电设备制造厂虽然是与南昌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且其存在违约事实,因违约而形成的债务本应由安电设备制造厂承担,但安电设备制造厂已经被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兼并,安电设备制造厂的债权债务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概括承受,故其对南昌建筑安装公司的债务应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题选项为C
2.甲、乙、丙发起成立一个销售北京鸟巢奥运比赛空气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成立该公司,甲、乙、丙租赁房屋和置办办公设备及雇用人员,为此欠下大量债务。后公司未被批准。对此债务,债权人该怎么办?( )
A.以公司为被告,由公司承担
B.以甲、乙、丙为被告,由他们承担按分责任
C.以甲、乙、丙为被告,由他们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D.以公司和甲、乙、丙为被告.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公司发起过程中的债务承担问题对于公司发起过程中的债务承担,如果公司成立的,应由成立后的法人为被告并由该成立后的法人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未成立的,则由发起人为被告并由发起人负连带无限责任本题选项为C
二、多项选择题
3.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合同义务及侵权损害法人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题A选项所涉及的损失是法人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的损失,故应由A公司承担本题B选项涉及的责任是由于A公司未尽到合同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题C选项涉及共同致人损害的问题甲、C、D的行为导致花盆脱落致人损害,构成共同危险,因此,甲、C、D应负连带责任本题D选项所涉及的是履行职务过程中,个人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是否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问题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法人均应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本身,与职务行为无关的行为,法人不承担责任本书作者认为,对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法人应否承担责任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知具体侵权行为人或具体犯罪人,应由法人承担为宜;如果具体侵权行为人或犯罪人十分确定,且侵害财产仍在或具有清偿能力,应由行为人或犯罪人承担责任为宜故本题中,掌上电脑的损失不应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妥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4.北京的甲公司书面授权其在上海的分公司乙公司,为上海的丙公司欠丁公司的20万元债务提供髁证,结果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了丙公司欠丁公司的30万元债务。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分公司不具有保证人的资格,该保证合同无效
B.分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得到了甲公司的授权,故分公司应承担30万元的保证责任
C.分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得到甲公司授权,故分公司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
D.分公司所签保证合同部分有效,甲公司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分支机构的保证担保问题依照《担保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经法人的书面授权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故A选项错误本题中分公司只得到了法人20万元的授权,故法人不承担30万元的保证责任,B选项错误本题C选项错误在于保证责任是由法人承担而非分支机构承担,这是由法人的独立责任所决定的本题D选项正确至于分公司超越法人授权的10万元,法人应对该10万元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此,本题选项为ABC
5.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规章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2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的'承接业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购置一辆价值25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过程中,公司员工A、B不慎将客户C窗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正好砸在行人D的头上,D因此付医药费及其他费用5万元。因乙、丙反对购买车辆,以及与D发生责任承担纠纷。有关本案处理正确的有:( )
A.甲所签订的买卖运货车的行为有效
B.甲所签订的买卖运货车的行为无效
C.D的损害应由顺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D.D的损害应由员工A、B承担
正确答案:AC
解题思路:本题中,甲作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超越职权签订购买货车的合同,对公司有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照《民通意见》第58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员工A、B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慎将花盆碰落,造成行人D的损害,该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法人承担,而非员工A、B承担,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至于法人承担责任以后是否有权向A、B追偿,答案是否定的,法人员工只有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法人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员工追偿本题中,A、B属于一般过失,法人当然不能追偿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是员工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应由员工个人承担责任,法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本题选项为AC
6.下列与法人有关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A.私营企业法人均为营利法人,国有企业法人大多为公益法人
B.财团法人的意思机关为理事会,公司法人的意思机关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C.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间取得法人资格
D.社会团体法人均为财团法人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企业法人均为营利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事业单位法人需要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一般为社团法人,不为财团法人因此,本题选项为ABCD
司法考试试卷2
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有限"、"有限责任"、"合伙"字样
B.公务员不得作为出资人
C.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
D.没有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根据《个人独资企垫法》第11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和《公务员法》的规定,B选项的说法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可知,D选项正确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出资人不同
B.责任形式相同
C.财产归属不同
D.都不具有法人资格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是1个自然人,合伙人必须是2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形式不同,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所有,合伙企业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所以C选项的说法正确二者都不具有法人地位,都是非法人组织,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3.甲个人独资企业准备在哈尔滨设立分支机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企业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承担无限责任
B.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C.甲企业的投资人最终对分支机构承担无限责任
D.应当向甲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正确答案:D
4.杨某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招用了20名工人。杨某每日强令工人工作10个小时,并以本企业不是国有企业为由,禁止工人成立工会和党组织。对杨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法。杨某是企业的所有人,当然可以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自由行使权力
B.不合法。每天强令工人工作10个小时,违反了劳动法,但是禁止建立工会和党组织不违法
C.不合法。杨某非法剥夺了工人的休息权和建立工会、党组织的权利
D.不合法。杨某作为老板可以让工人多干活,但不能禁止工人成立工会和党组织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7条
5.王某投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困难,2005年6月1日解散了该公司,并发出公告。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由于没有看到公告,所以未申报债权。2005年9月1日清算结束,2005年9月5日王某到企业登记机关注销了企业登记。关于乙公司的债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企业清算结束,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B.乙公司如在2010年6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C.乙公司如在2010年9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D.乙公司如在2010年9为5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企业的解散实际上是一个包含诸多法定程序的过程,因此5年期限应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程序终结之日起算,所以、D选项正确
司法考试试卷3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丁公司,乙公司占丁公司全部股份的70%,乙公司的总经理陈某为丁公司的董事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根据丁公司章程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B.丁公司对甲公司提供担保的,乙公司不得参与表决
C.甲公司是丁公司的控股股东
D.丁公司拟转让设备,甲公司授意陈某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设备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对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甲公司通过投资关系能够实际支配丁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3项的规定,甲公司是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是丁公司的股东,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2.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20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产品非常畅销,所以打算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丁的现金出资30万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作为丙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0万元。又查明,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3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A.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C.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D.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此题关键是要掌握丙出资不实发生在公司成立时,而此时丁尚未入股,所以丁不承担责任,由原出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哪一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
A.甲一人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
B.乙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C.丙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主席由2/3以上的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D.丁公司章程规定监事每届任期可以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可知A项表述正确C项错误,不选根据《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可知D项表述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可知B项说法错误,不选
4.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利华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持有公司95%的股份,王某持有5%的股份。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李某为公司监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李某书面反映,但李某不予理睬,30天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 )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
5.下列有关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公司合并或分立均需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
B.公司合并或分立均经过清算程序
C.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合并产生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效力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37~38条、第99条、第104条的规定,A项正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说明C项正确公司在解散时才需经过清算程序,公司合并或分立时不须清算,B项错误《公司法》第175条规定说明D项正确故本题当选选项为B。
司法考试试卷4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是( 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B、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C、国务院副总理
D、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A、两个月以前 B、两个月以内
C、一个月以前 D、一个月以内
3、在我国,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是(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4、宪法规定,( C)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各民主党派
5、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D )。”
A、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B、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年老父母的义务
C、子女有赡养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的义务
D、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B)。
A、街道办事处任命
B、居民选举
C、选民选举
D、群众推荐上级任命
7、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对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 C )。
A、改变 B、变更或撤销 C、改变或者撤销 D、重新发布
8、自治州、自治县区域划分由( B )审批。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自治区人民政府
D、全国人大常委会
9、最高人民法院( A)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监督,领导
B、领导,领导
C、领导,监督
D、监督,监督
10、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C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11.1999年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
A.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B.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C.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D.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2.根据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D.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13.以下哪些属于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
A.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 B.经济特区的设立
C.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D.直辖市的设立
1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
A.宪法对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B.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
C.宪法在国家生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
D.宪法在实施以后通常能在较长时间内不作变动或不作较大的变动
15.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和审查行政法规的合法性
B.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议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C.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D.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提议省人大罢免省长更多2017年司法考试相关试题推荐
司法考试试卷5
论述题
26.2011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2002年11月由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得财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得财、喜洋洋、永昌荣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
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记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2007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9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9年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9年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得财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学理论,谈谈你对该案的看法。
正确答案:
本题主要涉及的理论问题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公司面纱"。法律设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减轻股东个人财产的风险,促进投资,这就要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公司的人格独立于股东,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证交易相对方的安全,也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发展的应有之义。永昌荣号喜洋洋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被告谢得财作为喜洋洋和永昌荣的唯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严重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则。《公司法》修订前,并未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修订后,第20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不能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如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修订后的重大变化,《公司法》修订前只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判决谢得财或永昌荣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修订后,此类案件的判决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谢得财应对喜洋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考试试卷6
1、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
2、创作的含义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以下辅助性行为均不视为创作:(1)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2)提供咨询意见(3)提供物质条件(4)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例题】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
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
C.戊提供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答案:ABC
解析:《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这里重点强调的是“创作”两个字。本题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二人均参加创作,所以他们是作者,且属于合作作品的作者;甲仅仅提供资金,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乙作为组织者,也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戊仅仅提供生活素材,也未参与创作,同样不是作者。因此ABC本身的说法都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应该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小河弯弯》的作者是丙、丁二人,丁有权自行将小说发表,只不过取得的收益应与丙分配,所以D本身的说法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不能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3、作者并不仅限于公民,一部作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法人、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拟制)(1)由法人、其他组织主持(2)代表法人、其他组织意志创作(3)由法人、其他组治承担责任
4、作者推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作者。
司法考试试卷7
一、单项选择题:
1、江夏公司与飞天建筑公司订立了由飞天公司承建江夏公司办公楼的合同。关于此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
A、如果勘察单位违约未按期提供勘察文件,造成工期延误,江夏公司应当对飞天公司的停工、窝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飞天公司经江夏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常山建筑队,但对工程质量应由飞天公司对江夏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C、江夏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造成对飞天公司的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江夏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飞天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飞天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办公楼依法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李某是天天食品有限公司的推销员,因违反财务纪律被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解聘。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李某交回其所持有的已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李某谎称这些材料已经遗失。后李某持天天公司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以天天食品公司的名义与太阳副食品商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设签订合同时,太阳副食品商场已经知道李某被天天公司解聘。关于此合同的效力,正确的说法是:
A、此合同无效;
B、合同对天天食品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
C、太阳副食品商场有权催告天天公司在一个月内对合同追认;
D、太阳副食品商场有权在天天公司追认前撤销合同;
3、下列合同条款无效: A、约定因过错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B、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C、格式合同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D、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
4、甲公司因无出口自营权,委托乙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其产品,乙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买方订立了出口合同,并且未向买方透露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买方不支付货款,乙公司应当向委托人披露该买方,但甲公司不得直接向买方行使权利;
B、如因为甲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买方损失,乙公司应当对外承担责任后向甲公司追偿;
C、如买方不支付货款,乙公司应当向委托人披露该买方,甲公司因此可以直接向买方行使合同权利;
D、如因为甲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买方损失,乙公司应当向买方披露甲公司,甲公司即直接对买方承担责任;
5、某甲将家用电器交乙寄卖商行出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除非某甲授权或事后追认,乙寄卖商行不得自己买入该家用电器;
B、乙寄卖商行以高于某甲指定的价格卖出该家用电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高出部分归乙寄卖商行;
C、乙寄卖商行将家用电器卖给某丙,某丙未支付价款,某甲应当直接向某丙要求支付价款;
D、乙寄卖商行已经售出部分家用电器,某甲逾期不支付报酬的,乙寄卖商行可留置其余家用电器;
6、下列关于居间人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A、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B、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且应当自行负担居间活动的费用;
C、因居间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B、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经出卖人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C、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B、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但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C、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但出租人对变卖租赁物所得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D、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农民某甲去外地经商,将其青骡一头留给岳父某乙使用。甲在经商地事业得意,已无返乡务农之意。乙年事已高,青骡遂派不上用场,且需饲养照料,乙既无力负担,又以为养而无用,颇不经济。于是与某丙约定将青骡以公道价格卖给某丙。关于此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如经某甲追认有效;
B、如合同签订后,某甲将青骡赠与某乙,则合同有效;
C、如某丙订立合同时知道该青骡是某甲的,则合同无效;
D、如该青骡已经交付给某丙,则合同有效;
4、甲、乙二人是好友,现年均为17岁,甲已经参加工作,乙还在高中读书。乙继承了巨额遗产,欲委托甲投资,遂与甲订立合同,约定乙出资5万元,委托甲投资,投资所得收益甲可取得20%。关于此合同的效力,正确的说法是:
A、甲、乙的父母均追认时,合同有效;
B、乙的父母追认时,合同有效;
C、甲可催告乙的父母在一个月内追认合同,如到期乙的父母未作表示,则合同无效;
D、在乙的父母追认之前,甲有权撤销合同;
5、合同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应当在下列地点履行:
A、借款合同在贷款人住所地履行;
B、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在受赠人住所地履行;
C、动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所在地履行;
D、承揽合同在承揽人住所地履行;
6、下列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A、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B、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
C、债权人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
D、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使债务难以履行的;
7、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购销化工原料的合同,约定8月5日前交货。8月1日,甲公司听说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于是决定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乙公司,要求其提供适当担保,乙公司答复上述说法纯属谣传,拒绝提供担保,并要求甲公司如期履行合同。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因急需货物,无奈之下,向甲公司提供了银行出具的保证书。甲公司于8月10日办理了铁路托运手续,当日发货。8月11日,特大洪水袭来,载货列车脱轨,车上所载化工原料全部报废,现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A、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B、货物灭失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C、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不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8、下列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不能要求其实际履行:
A、标的物为特定物的,该物已经灭失;
B、标的物为特定物的,第三人已经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D、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未达到约定的要求;
三、案例不定项选择题:
(一)1-8东方公司得知国外某公司求购中国仿古家具,遂与该公司联系洽谈出口家具业务。双方经协商,确定了合同的内容。但因为东方公司无出口权,所以委托明珠外贸公司代理该批家具出口业务,并将此情况通知了国外某公司。明珠公司按照东方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事先确定的合同内容以自己的名义与该外国公司签订了中国仿古家具出口合同。为履行该合同,东方公司委托某工艺美术研究所研究员胡某为该批家具设计图样,但合同中没有约定该设计方案著作权的归属。胡某按要求如期完成了设计任务,将设计图纸交给东方公司。东方公司与长江、黄河两家具厂签订了加工家具合同,由长江厂、黄河厂共同承接该批家具加工工作,二厂各自承担的部分由二厂自行约定。合同约定:由东方公司提供所需木料和图纸,并约定加工期为每批木料运到后三个月。随后,东方公司又通过信函与南方公司达成协议,由南方公司向东方公司供应特定规格木材若干方,履行期限为双方签订书面确认书之后六个月内,分三批交货;全部木材运到后10日内付款。双方尚未签订确认书,南方公司即将第一批木材通过铁路发运往东方公司所在城市,并发电报告知东方公司装运日期。木材运到,东方公司及时提货,验收后交给长江、黄河二厂,长江、黄河二厂随即开始加工。长江厂如期完成了工作,并经东方公司检验合格。黄河厂在加工过程中,发现部分木材规格与图纸要求不符,遂通知东方公司更换木材或者修改图纸。等候东方公司答复期间,黄河厂因为场地狭小,将不合格部分的木材存放在邻近小学的操场上,由该小学无偿代为保管。10天后,该小学失火,木材全部被焚毁。黄河公司已完成加工的家具经东方公司检验大部不合格。此时,东方公司得知南方公司发运的第二批木材在运输途中失火被焚毁。东方公司立即要求南方公司补交第二批木材和第一批木材不合格的部分,否则即解除合同。南方公司拒绝东方公司的要求,并且要求东方公司立即支付前两批木材价款,并宣布在收到价款之前中止履行第三批木材。由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已满,南方公司尚未发运第三批木材,东方公司认为出口合同已经无法如期履行,即通知明珠外贸代理公司要求外方延长合同履行期,遭外方拒绝。设本案所涉及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问:
1、如果仿古家具出口合同履行期已经届满,货物尚未装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国外某公司有权宣布解除合同;
B、国外某公司有权要求出口方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合同;
C、如果出口方在国外某公司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合同,国外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如果国外某公司已经接受了出口方支付的逾期履行违约金,则丧失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
2、关于国外某公司主张权利的对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国外某公司应当向东方公司主张权利;
B、国外某公司应当向明珠外贸代理公司主张权利;
C、国外某公司可以选择向东方公司或者明珠外贸代理公司主张权利,但一旦选择则不能变更;
D、国外某公司可以同时向东方公司和明珠外贸代理公司主张权利,东方公司和明珠代理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下列东方公司和南方公司关于木材购销合同纠纷的主张,正确的是:
A、东方公司认为该合同未成立,因为双方未按约定签订确认书;
B、南方公司认为该合同已成立,因为东方公司已接受了南方公司的履行
C、东方公司认为南方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构成违约;
D、南方公司认为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
4、在东方公司和南方公司的木材购销合同纠纷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南方公司所交第一批木材部分不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南方公司所交第一批木材应依法被视为合格;
C、设南方公司经东方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第三批木材,则东方公司有权就第三批木材解除合同;
D、设南方公司经东方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第三批木材,则东方公司有权就全部三批木材解除合同;
5、关于在小学操场上焚毁的部分木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设失火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则损失应由东方公司自行承担;
B、设小学对木材保管不善,则小学应当对黄河厂承担责任;
C、设小学对木材保管不善,则黄河厂应当对东方公司承担责任;
D、设小学对失火有过错,则东方公司有权要求小学承担责任;
6、关于在运输途中焚毁的部分木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失火原因无法查明,则承运人应当对南方公司承担责任;
B、如失火原因无法查明,则承运人不对南方公司承担责任;
C、如失火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则损失由东方公司承担;
D、如失火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则损失由南方公司承担;
7、关于东方公司与长江、黄河二厂的家具加工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东方公司只能要求黄河厂承担违约责任;
B、东方公司不能要求长江厂承担违约责任;
C、长江、黄河二厂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长江、黄河二厂应当依他们之间的约定对东方公司承担责任;
8、设长江厂按照东方公司提供的家具图样,另行加工了一批家具,在市场上出售,则:
A、侵犯了东方公司的著作权;
B、侵犯了胡某的著作权;
C、侵犯了某工艺美术研究所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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