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发粽子账务怎样处理

时间:2020-08-14 19:36:12 会计实账 我要投稿

端午节发粽子账务怎样处理

  端午节,是我们的传统佳节,国家给我们安排了小长假,单位一般也会给我们发放粽子等过节礼物。过完节,会计人员就应该进行财税处理了,先对照看看吧!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端午节发粽子账务怎样处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端午节发粽子账务怎样处理

  一、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端午节给员工发放粽子,属于非货币福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案例:甲食品公司在2017年5月27日因过端午节,给300名员工发放了自产的礼盒装粽子,每人1盒。该礼盒装粽子对外售价117元/盒(含税价,税率17%)。员工构成:生产人员200人,管理、销售、后勤人员100人。

  会计分录:

  1、计提职工福利费

  借:制造费用——职工福利费 23400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35100

  2、实际发放粽子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二、增值税的处理

  (一)自制的处理

  1、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

  2、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如下规定确定销售额: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上述这段话的意思:如果企业生产的粽子本来就在对外销售,那么视同销售的价格就是近期同类粽子的平均销售价格(不是最低,也不是最高!);如果企业生产的粽子没有对外销售,仅仅就是发给员工,那么就可以按照市面上同类粽子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当然,粽子是大众化商品,不可能没有其他纳税人销售,因此组税计价在此是不会用到的。

  3、自制粽子的增值税税率问题

  税率会是一个问题吗?

  还真是一个问题,我担心有些财务人员分不清粽子的税率!

  粽子的.税率都是17%?——错!不是!!!

  营改增后,餐饮行业外卖食品的税率是6%,所以餐饮企业将自制的粽子发给员工,是不是税率就应该是6%呢?

  但是,如果餐饮企业不给员工发粽子,而是在过节期间请员工“吃”粽子呢?按照营改增36号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至于员工吃不完“打包”带了一点回家,也是节约粮食的“美德”哦!

  对于生产型企业自制的粽子,都是17%吗?如果回答是的,估计是没有生活经验的人且对税法也没有深刻理解的人。

  粽子有两种形态:生的和熟的。如果不信,建议到菜市场去走走看!

  熟的,毫无疑问,税率应该是17%。

  但是,对于“生的”,税率应该是13%(2017年7月1日以后11%)。为什么这样说?请看《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在粮食类的规定: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生的粽子就是糯米外加粽叶等,然后用线包裹,属于简单组合加工在一起,一般也不会速冻或抽真空包装,因此还是属于农业产品。即便是鲜肉粽子或腊肉粽子,鲜肉和腊肉都是属于低税率的。当然,如果粽子经过加工变成熟的了或者速冻的,那就是17%。市面上销售的粽子,出于保存的要求,基本上都是熟的或速冻的,且多数是抽真空包装。因此,不能因市面销售的税率17%,就盲目断定所有的粽子税率都是17%,需要从工艺和产品特性去判断。

  小规模纳税人当然是3%的征收率。

  二、外购的处理

  如果企业发的粽子是外购的,按规定其进项税额自然不能抵扣。如果外购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是商贸企业,本身也在采购粽子对外销售,从库存商品拿出一部分作为福利发给了职工,当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而不是视同销售。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给员工发粽子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税价格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所谓公允价值,自制的还是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原则,就是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外购的,由于粽子购进就发了,价格不会发生剧烈波动,实际上就是购进时的价格。

  对于外购的视同销售,很多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容易忘记调整纳税申报表,因为外购的在增值税方面不做视同销售。忘记做视同销售调整,不会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税务局一般不会追究,但是企业方面损失了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扣除基数,可能会多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粽子,属于福利支出,因此需要与其他职工福利费一起,受14%比例的限制,如果超标,也是要做纳税调整的。

  四、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粽子与月饼一样属于实物收入,月饼要交“月饼税”,粽子当然要交“粽子税”。因此,企业在给员工发粽子后,应将粽子的金额加在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上一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节后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千万不要遗漏该笔个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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