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科学化经营管理的建议

时间:2023-03-08 04:28:42 经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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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学化经营管理的建议

  企业的经营管理,除了需要承担着社会责任,还要实现盈利,在权责不分,以及所有者权益和经营者之间关系界定不明的情况下,我们需要致力于两者的权衡。对此,有必要针对当前企业经营管理的现状,找出问题所在,并从立法、出资人制度以及经营管理目标制定等方面,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企业科学化经营管理的问题

  1.缺乏法律制度保障。近年来,尽管我国推出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某些法律条规,目的是规范企业的合法运营,但实际上与实践发展需求的节奏,依然不同步。归根到底,在于法律体系不完善,尤其在保护企业经营管理安全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法规不健全,在规范经营管理方面的法规大多数都以部门规章、暂行条例等形式存在,在实践操作方面缺乏严肃的权威性,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缺乏具体的依据形成对经济业务的管理。另一方面,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保护力度不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客观要求强有力的监督,对监督一般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有资产管理机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有监督理事会。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外部的监督机构几乎未能起到监督实效,会计事务所出具作假验资报告的现象经常发生,而且内部监督机构并不直接参与到经营决策中,难以发挥监督作用。除此之外,对造成资产流失的行为责任追查力度薄弱,没有对相关的部门单位和负责人进行法律制裁,这就使得资产的流失没能得到有效控制。

  2.出资人制度不健全。目前我们发现企业经营管理资产形成的渠道,具有多样化、复杂性、管理分散等特征,严重缺乏有效的协调,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出资人没有明确,多存在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出资代表对资产的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职责混为一谈,使得资产的经营有更多的公共管理职能和目标,但这些目标,实现起来具有很大的难度。其次,企业经营理的职能和机构过于分散,比如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资产经营状况的监督、收益的分配和资产的变动、高管人员的薪酬等,都由不同的部门的审定,没有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导致了权责不明、多头管理等情况的出现。再次,没有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区别开来管理,管理手段太过于笼统,影响了管理效果,加上经营权和所有权没有分开,导致股东过度干预,影响企业的经营效果。

  3.经营权责不明。企业经营管理,“内部人员控制”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企业经营目标作了过多的设置,目标之间有矛盾冲突问题,使得经营负责人的责任难以界定,加上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分开,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时,经营人并不需要承担起相关责任。此外,企业经营股份化、资本化和科学化水平都相对比较低,经营效果不理想,这种经营管理目标不明确的问题,必然影响到有效管理体制的建立,并且难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实现盈利的目标。

  二、企业科学化经营管理的方法

  1.构建完善法律体系。针对企业科学化经营管理,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需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1立法保护。在宏观的层面上,以法律形式确保企业经营管理的安全性,需秉着“不可侵犯”的原则,规范企业的全部资产管理流程,即不允许企业之外的任何个人或者单位私自占有,而需要在企业所有权的范畴内,确定具体哪些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并以合法的途径,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1.2经营效益。企业科学化经营管理,法律方面除了需要保证资产的安全,还要为企业通过合法经营管理的渠道,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即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和增值的目标。在这个方面,笔者认为企业应该对本身经营管理的效益目标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经营管理行为检查、考核的方法,这样才能够推动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避免出现经营效益的受损。

  1.3权益界定。法律形式确定的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企业经营管理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力,而在权力分配方面,由于受到体制框架的限制,某些企业难免会出现权益分配不均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不同企业的经营管理视角,确定不同的权益界定方法,为避免影响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决策权,我们需要明确区分所有权和经营权。

  1.4监督体系。法律规范的落实,离不开企业的内外部监督,尽管目前有专门进行评估和验资的机构,但这些机构所需肩负的法律责任,要有同样具备法律意义的监督体系进行规范,才能够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监督作用的有效法律,尤其对于企业内部玩忽职守和滥用了职权的行为,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能够为其经营管理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使得经营的各方管理者,做到职权清晰。

  1.5执法保护。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行为,譬如侵吞企业资产,企业应该如何借助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企业本身应该熟谙相应的法律追究方法,譬如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要有起码的划分标准。

  2.出资人制度完善。针对目前出资人制度缺陷的问题,应该从以下两个层面予以解决:

  2.1出资人所有权代表。在管理职能上,企业的管理职能界定要清晰,并由企业高层来任命管理机构的成员;在管理方法上,要区别对待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定位好不同类型资产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实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领域的资产,制定不一样的管理目标,对关系到员工福利问题的资产要以员工利益目标为主,企业盈利目标为辅,并提高这一领域的整体福利支出;在管理职权上,要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离,作为资产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对资产经营负有限责任,并享有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2.2公司层面。在经营机构上,要健全负责经营资产的公司结构和体制;在经营体制上,要实现资产经营的股份化和资本化,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提高资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在经营权责上,要实现企业的独立经营,对所有者权益负责,承担起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责任,另外接受其他资产经营公司对本公司分配的生产经营任务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管理目标。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代社会,企业经营管理应该要建立起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管理目标,只有制定明确化、科学化的管理目标,才有助于实现经营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另外,理顺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关系,某些关系到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核心部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暧昧不清,这些既要履行国家政策,也要实现盈利目标,因此,就更加需要制定出合理的经营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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