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0-08-15 16:45:13 建筑施工 我要投稿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州政府组成部门,综合指导和管理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州住房保障政策,指导保障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州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和实施意见;指导全州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含城市危房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含塌陷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协调林业棚户区、煤矿棚户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落实中央、省、州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安排。

  二、指导规范全州房地产市场,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拟订全州住宅建设与房地产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指导全州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屋产权产籍、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估价和物业管理;负责全州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屋征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和物业管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承办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规范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定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州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州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延龙图一体化规划实施意见、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四、负责实施全州建筑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实施全州建筑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的调查取证、核实,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负责指导全州各类定额的解释和工程经济纠纷的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州定期发布建筑材料预算指导价和收集工程造价数据资料工作。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州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州建设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全州建造师资格报名、考试、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州建设企业专业技术岗位、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州建筑企业工人技能教育和监理、工程造价资格教育工作。

  六、拟订全州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州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州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州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安全、性能的检测认定工作;负责全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出现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全州淘汰、报废、超过使用期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注销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负责组织制定地方建材行业的总体规划和目标;掌握分析全州建材行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指导本行业的生产运行;负责行业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组织收缴、管理、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建材行业技术创新,促进建材资源综合使用,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搅拌混凝土,推进新型建材及制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负责建材行业投资立项的初审和论证工作。

  十一、负责州直机关投资兴建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建设期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统建项目工程建设各项法定手续,协调落实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建设方案及施工现场配套项目等;负责统建项目招标和合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预算审查和财务管理;组织实施统建项目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进度监督,验收和工程移交等工作。

  十二、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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