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融资路径与法律风险控制分析

时间:2020-11-12 16:36:10 我要投稿

供应链融资路径与法律风险控制分析

  供应链,就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指导最终用户练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络、网链结构。那么,下文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应链融资路径与法律风险控制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供应链融资路径与法律风险控制分析

  一、供应链融资概述

  现代意义上的供应链金融概念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世界级企业巨头寻求成本最小化冲动下的全球性外采和业务外包。所谓供应链,就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指导最终用户练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络、网链结构。而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简称“SCF”),一般被认为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银行层面),也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渠道(企业层面)。由于Finance一词在中文里有金融、融资、财务等多种含义,因此,在微观层面我们也可称之为供应链融资。其运行的框架具体指银行向企业(核心企业)提供融资和其他结算、理财服务,同时向这些企业的供应商提供贷款及时收达的便利,或者向其分销商提供预付款代付及存货融资服务。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

  因此,从该定义可知,供应链融资与传统的保理业务及货押业务(动产及货权抵/质押授信)非常接近。但又有明显区别,即供应链融资是核心企业与银行间达成的,一种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系统性融资安排,而保理业务和货押等只是简单的贸易融资产品。简言之,前者比后者要复杂,涵盖范围要广。

  (一)供应链融资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

  供应链融资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等。

  (二)供应链融资的特点

  供应链融资之所以受到企业与银行的青睐,主要原因如下:

  1. 企业融资新渠道

  供应链融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理念和技术瓶颈提供了解决方案,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不再可望而不可及。供应链融资开始进入很多大型企业财务执行官的视线。对他们而言,供应链融资作为融资的新渠道,不仅有助于弥补被银行压缩的传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而且通过上下游企业引入融资便利,自己的流动资金需求水平持续下降。

  由于产业链竞争加剧及核心企业的强势,赊销在供应链结算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Coface发布的《2008中国企业信用风险状况调查报告》显示,企业通过赊账销售已经成为最广泛的支付付款条件,赊销导致的大量应收账款的存在,一方面让中小企业不得不直面流动性不足的风险,企业资金链明显紧张;另一方面,作为企业潜在资金流的应收账款,其信息管理、风险管理和利用问题,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在新形势下,盘活企业应收账款成为解决供应链上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路径。

  2. 银行开源新通路

  供应链融资提供了一个切入和稳定高端企业的新渠道,通过面向供应链系统成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核心企业被“绑定”在提供服务的银行。供应链融资如此吸引国际性银行的主要原因在于:供应链融资比传统业务的利润更丰厚,而且提供了更多强化企业关系的宝贵机会。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上述理由显得更加充分。

  由于银行更关注整个供应链的贸易风险,对整体贸易往来的评估会将更多中小企业纳入到银行的服务范围。即便单个企业达不到银行的某些风险控制标准,但只要这个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稳定,银行就可以不只针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独立风险评估,而是对这笔业务进行授信,并促成整个交易的实现。

  3. 资金封闭管理

  供应链金融借一笔,定一单,还一笔,自贷自偿,交易过程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相对封闭运行,具有还款来源自偿性,银行可跟踪管理,真正做到资金的封闭管理。相比之下,传统授信业务的还款来源依靠企业综合收入,不单纯对应单笔交易,借款人流动资产在形态规模上随着企业经营活动不断变化,银行难以有效监控。

  4. 供应链融资实现多流合一

  供应链融资很好的实现了“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多流合一。一般来说,一个特定商品的供应链从原材料采购,到制成中间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

  (三)供应链融资的几种典型模式

  供应链融资具有自偿性商品融资的特点,自偿性指所得销售收入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商品融资指在商品交易中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融资模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 经销商、供应商网络融资模式

  融资模式简介:利用核心企业的信用引入,对核心企业的多个经销商、供应商提供授信的一种金融服务,是供应链金融最典型的融资模式,目前主要运用在汽车、钢铁等供应链管理较为完善的行业,这些行业内核心企业和供应链成员关系紧密,并有相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该模式的应用必须有一个重要基础,即核心企业必须有供应链管理意识,对银行授信环节予以配合。

  2. 银行物流合作融资模式

  融资模式简介:银行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通过物流监管或信用保证为客户提供授信的一种金融服务,主要合作形式包括物流公司提供自有库监管、在途监管和输出监管等,也有物流公司基于货物控制为客户提供担保的情形。

  该模式的核心在于银行借助物流公司的专业能力控制风险,银行可以通过与物流公司的合作发现并切入客户群,拓展业务空间。

  3. 交易所仓单融资模式

  融资模式简介:利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以及交易所中立的动产监管职能,为交易所成员提供动产质押授信的一种金融服务。该模式包括现货仓单质押融资和未来仓单质押融资两种形式。交易所有两类,一是上交所等三大期货交易所,二是一些地方的大型专业交易市场。

  该模式的推动力在于交易所和批发市场方具有促进交投的利益驱动,进而关心会员的资金流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将交易所作为“1”,会员作为“N”实施业务开发。

  4. 订单融资封闭授信融资模式

  融资模式简介:银行利用物流和资金流的封闭操作,采用预付账款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的产品组合,为经销商提供授信的一种金融服务。

  该种服务实际上突破了“1+N”的模式,主要是其交易特点为“两头大、中间小”,即“1+N+1”,适用于多个不同产业领域的中间商,如以煤炭企业为上游、钢铁企业为下游的经销商,以办公设备生产企业为上游、政府采购平台为下游的经销商等。

  5. 设备制造买方信贷融资模式

  融资模式简介:根据设备制造生产企业和下游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商业银行向下游终端企业或经销商提供授信,用于购买该生产企业设备的一种金融服务。

  与传统先款后货融资模式的区别:融资主体不同。先款后货融资模式的融资主体是经销商;设备制造买方信贷融资模式的融资主体是生产企业;担保方式不同。先款后货融资模式的担保方式为动产(即存货)质押或抵押,均需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设备制造买方信贷融资模式的担保方式为设备(固定资产)抵押,在有关部门登记即可;融资工具不同。先款后货融资模式的基本融资工具为银票(期限较短);设备制造买方信贷融资模式的基本融资工具为中长期贷款(期限较长)。

  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的具体介绍

  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下对应着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及仓单质押)、保兑仓、先票款后货、国内保理等具体业务。各项具体业务适用的对象、申请要求、操作流程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层面各银行也有不同的规定。本节对各项业务的介绍系参考中国邮政官方的网站的介绍。

  (一)动产质押融资

  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融资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其已经拥有的银行认可的动产作质押,交由银行认可的监管企业进行监管,以动产价值作为还款保障,以融资企业成功组织交易后的货物销售回笼资金作为融资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偿还银行信贷资金的融资业务。

  1. 动产抵押的类型

  一般而言,银行提供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业务模式,静态质押模式下企业必须通过打款赎货的方式提货;动态质押模式下企业可通过以货换货的方式,采用银行认可的、新的等值货物置换已质押的货物。

  2. 动产质押的优势

  采取动产质押的方式,对融资企业(核心企业上下游)有如下优势:

  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担保形式,降低融资门槛,拓宽了融资渠道;

  盘活了企业的存货资产,降低了因增加存货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

  融资品种多样,操作简便灵活。

  采取动产质押的方式,对核心企业有如下优势:

  稳定与上下游购、销关系,强化对上下游企业的控制力度,提升供应链整体竞争力;

  扩大产销量及企业群体,提升行业竞争力和品牌地位;

  减少直接融资,节约财务成本,优化财务数据。

  3. 动产质押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的要求,企业如果拟通过动产质押进行融资,适用范围如下:

  质押物主要限于企业的存货,即除存货以外缺乏其他合适的(抵)质押物或者担保条件的企业可申请;

  企业所持有的存货应所有权清晰、性质稳定、规格明确、便于计量、价格波动不大且易于变现。

  核心企业愿意在银行帮助下借助自身信用为供应商和经销商融资提供支持,从而稳定上下游销售渠道。

  4. 动产质押的申请条件

  符合动产质押适用对象的企业,再进行申请的时候需要符合如下前提条件:

  企业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能够通过银行的债项评级;

  拟质押动产为银行已批准开办质押的动产或符合《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

  核心企业已经银行认定或符合《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

  信贷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银行规定。

  5. 动产质押程序

  动产质押申请流程及需要提交银行审核的材料如下:

  (1)提交材料

  企业除需提供银行授信业务的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动产质押业务申请书;

  表明融资企业对动产拥有所有权、处分权证明(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及同意质押的有关文件、材料。公司作为出质人的,应根据其公司章程要求,提供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质押的决议;

  提供质物清单,包括: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商、进货价格、国家许可生产或进口证明、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等;

  最近两个年度与核心企业的购销合同、发票等过往交易记录。融资企业为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的,还应提供核心企业对于经销商的准入、退出机制,以及认定为核心企业经销商的证书等相关材料;

  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2)审核

  企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层级审批,决定授信的额度。

  (3)签约并交付

  企业与银行、监管方三方一起签订《仓储监管协议》。如果是动态质押,银行向监管方发出发货指令,银行可要求企业提交保证金(或补充同类质押物)。

  (二)权利质押融资

  除了动产质押,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仓单、票据、股权以及某些债权都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亦即该类权利在特定时候可以成为企业或实际控制人融资的重要手段。对此,立法者给出的解释是,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商品交易越加频繁,商品和货币流通的手段也应需要而不断发展,以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币流通越加广泛。充分利用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无形财产权,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用。

  仓单一般被视为物权凭证,应收账款属典型的债权凭证,两者都是权利。因此,本节将选取仓单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两种典型进行介绍。

  1.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

  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银行以借款企业自有或有效受让的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根据一定质押率向借款企业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在借款企业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该标准仓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仓单的价款优先受偿。

  (1)仓单质押的优势

  采取仓单质押,可以保障企业现金流持续稳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节约企业财务费用。

  (2)仓单质押的申请条件

  申请以质押仓单的方式进行融资的申请条件如下:

  企业法人或经授权的独立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保持良好结算关系,无贷款逾期记录。

  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并拥有稳定销售渠道和成熟的商业运行模式。

  原则上有符合基本要求比例以上的存款保证金,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标准仓单质押及贷款的期限不能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该标准仓单的有效期。

  贷款质押率要根据借款人信用登记和仓单对应商品的性质差异来确定,不同的借款人及不同的标准仓单,质押率不同。

  (3)仓单质押流程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流程如下:

  1)提交材料

  借款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供应链金融业务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营业执照、贷款证(卡)、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若有);

  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与说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近一年的主要银行账户对账单。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提供其与银行认定的核心企业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证明等材料;

  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2)办理质押手续

  3)银行为企业提供出账

  4)企业补缴保证金或归还银行授信

  5)银行释放标准仓单

  6)或者,在需要企业以标准仓单参与实物交割偿还银行授信情况下,银行将标准仓单直接交给期货公司,授权其代理参与实物交割

  7)交易款项首先用于偿还银行授信

  2.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是指融资企业以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银行以贷款、承兑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

  (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优势

  对于供应链的上游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可以改善资金流状况,能接受核心企业较为苛刻的付款条件,提高谈判的主动性;获得银行授信,有利于扩大生产和销售规模,稳定与核心企业的购销关系;盘活应收账款,减少流动资金占用,降低财务费用。

  对于核心企业,则能稳定上游的合作关系,获得更加稳定、优质的货源供应;减少直接融资,节约财务成本,提高利润率;借助银行的供应链融资为供应商提供增值服务,减少支付压力。

  (2)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申请条件

  通过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并非适用所有企业。对于与核心企业采用赊销结算方式,账期一般在15天以上180天以内的`企业可适用;以及与核心企业具有稳定的、连续的贸易关系,且与核心企业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也适用。

  具体而言,企业应符合如下前提条件:

  企业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必须自身经营活动现金流连续、稳定,有不断补充的现金流可以用来偿还银行贷款;

  与核心企业履约情况正常,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交易记录良好,业务关系稳定;

  与核心企业合作年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年限不低于3年,或与核心企业有长期订单;

  能够通过银行的债项评级;

  拟质押应收账款符合银行相关规定;

  承诺银行为所质押应收账款的唯一收款行;

  信贷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银行规定。

  (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流程

  企业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进行融资的流程如下:

  1)提交材料

  企业在银行和应付款方(合作企业)就其供货商应收账款质押及贷款融资签署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方向银行申请贷款。企业除需提供银行授信业务的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付款人名录和账户等情况;

  与付款人之间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历史交易记录;

  对已发生应收账款应提供应收账款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及该交易合同项下的发票;若需进一步证明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发货证明、运输单据等;

  借款人以未来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未来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合同;

  能够反映付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借款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经办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付款人资料;

  经办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2)银行、申请借款方、应付款方签署三方协议;银行和申请借款方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通知应付款方冻结质押部分应付款的支付;

  3)核定贷款金额,放款;

  4)到期贷款回收;

  5)通知应付款方解冻;

  6)应付款方支付货款。

  3. 保理

  保理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1)申请保理融资的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人资信良好,发展前景良好、产品销售渠道通畅;

  供应商与买方间有稳定的商品买卖关系;

  买方为信誉良好、具有履约实力的企业;

  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抵押权及求偿权的影响;

  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适度、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

  购销合同中没有对应收账款禁止转让的条款;

  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应提交的材料

  基础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近两年财务报告(若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则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有权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等;经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

  《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申请书应由卖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与特定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如年度购销协议),近两年销售及收款明细,以及交易中所使用的各种文件、单据(如发票、货运及质检单据等)样式;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及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银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保理流程

  企业在额度内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转让;

  银行接受应收账款,并于企业共同通知买方;

  买方对应收账款及转让事宜进行确认;

  银行向企业发放融资;

  应收帐款到期日期前通知买方付款,买方直接将款项汇入银行指定账户,银行扣除融资款项,余额划入企业账户。

  4. 其他

  供应链融资除了上述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保理业务等典型的融资方式,还有及票据融资、信用证融资,以及其他创新型的融资方式,将动产质押与票据结合,或者将权利质押与票据结合等等。

  (1)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是指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对于普通企业而言,主要是承兑和贴现两种形式,对于银行而言,转贴现是其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汇票承兑是指银行作为付款人,根据承兑申请人(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无条件支付汇票款的行为。银行的这一票据行为也是对出票人的一种信用授予。商业汇票贴现则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持票人承兑汇票、申请贴现的具体条件该暂行办法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票据融资简便灵活,中小企业可以不受企业规模限制便可筹集资金。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中小企业若急需资金,可到银行办理贴现,利用贴现所得资金组织生产,从而创造高于贴现息的资金使用收益。票据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可优化银企关系、实现银企双赢的特点,银行也比较乐于接受。

  (2)信用证融资

  我们都知道,通常而言信用证只是一种支付结算方式,简便、快捷、安全,能避免直接使用现金带来的不便。其实,除此之外,信用证还可被企业用来募集资金。

  对于买方而言,其可通过开立信用证进行融资。一般而言,买方企业如果开立信用证,往往只需缴纳相当于信用证担保合同金额的特定比例作为保证金(信用证总额不能超过该企业在该行的授信额度),直至银行收到信用证对应的货物单据之后,再通知卖方付款赎单。在此过程中,信用证起到天然的资金融通作用,主要体现在企业只需要缴纳相当于信用证担保合同金额的特定比例(可能是10%—30%)作为保证金(不同银行额度不同),即可避免整个买卖环节相当于合同金额大部分比例资金的占用,这无疑对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较大的空间。

  对于卖方而言,其同样可能会成为另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当中的买方,因此同样可采用上述方式进行融资。当然,除此之外,企业还可通过押汇的方式、福费廷等方式进行资金的融通。

  (3)保兑仓

  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生产商(卖方)及其经销商(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

  保兑仓对卖方而言,可批量销售,增加经营利润,减少银行融资,降低资金成本,保障收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对于买方而言,也可 提供融资便利,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降低成本。

  (4)先票/款后货

  先票/款后货是基于核心企业(供货方)与经销商的供销关系,经销商通过银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企业并以融资项下所购买货物向银行出质,银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逐步通知监管企业释放质押货物的授信业务。

  此种融资方式对核心企业而言,可提高销售预测准确性,合作安排生产节奏,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应收账款对资金的占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稳定销售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对于下游经销商,则突破担保资源限制,解决采购预付账款不足问题;增加向核心企业单次订货的规模,获得更大的采购折扣和其他优惠;提前锁定商品采购价格,防止涨价风险;融资工具多样,降低融资成本。

  三、供应链金融风险及其应对

  (一)供应链金融主要风险因素

  1. 面临的风险

  由于供应链融资模式的特殊性,对银行来说,风险系数似乎更大,而且其风险将具有自身的特点。一般来说,供应链融资的风险通常源于以下这些因素:

  (1)交易合同的真实性

  商业银行在供应链融资模式中,是资金的注入者,更关注整个供应链交易的风险,对风险的评估不再只是对借款主体的评估,更多是对交易进行评估,因此,交易合同真实性就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供应链健康运行的关键所在。银行对供应链企业的信贷支持是基于交易合同真实性和自偿性特征,一旦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不存在,银行就会面临巨大的风险。

  (2)核心企业风险传递

  供应链融资是银行依赖核心企业的信用,向整个供应链提供金融解决方案,实际上是将核心企业的融资能力转化为上下游企业的融资能力,提升上下游企业的信用级别。在这个过程中,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中小企业是信用捆绑关系。在融资工具向上下游延伸过程中,一旦核心企业信用出现风险,这种风险也必然会随着交易链条扩散到系统中的上下游企业,进而影响供应链金融的安全性。

  (3)没有完整信用体系支撑

  供应链金融的基础是供应链成员企业之间紧密而又稳定的协作关系,而这种协作关系维系的关键是企业之间的信用。如果供应链成员企业之间缺乏可靠和稳定的信用关系,那么银行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也会加大。

  (4)立法滞后问题

  供应链融资业务是一项业务创新,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业务模式多样,相对于传统业务其标准化程度较低。在信用捆绑、货物监管、资产处置、交易文本的确定等诸多方面涉及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现有法律很难完全覆盖,这也会给供应链金融业务带来法律风险。

  (5)操作风险

  目前供应链金融业务自成业务系统,专业化程度较高,从业务准入评级到审批、贷后管理都有别于传统业务,此外供应链金融服务作为系统性业务不仅对核心企业及其供应链的运行有总体把握,还要熟悉行业特征、竞争模式、风险表现,因此该项业务对从业人员提出更高要求。而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对其内部管理大都沿用传统业务模式,存在各环节操作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业务发展。

  2. 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供应链融资模式中,虽然银行面临的风险因素可能较多,一旦风险爆发其给金融体系、甚至整个市场经济带来的影响也可能较大,但是,作为融资方的企业、企业主、实际控制人仍应充分预知该模式潜藏的风险。由于供应链融资其本质仍属于借款性(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相应的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等,都是对该债权债务的担保,因此,对融资方而言,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本章债务性融资项下各节介绍的融资方式对应的风险类似。包括企业不诚信导致信誉受损的风险,包括在民事法律上的违约责任(实际控制人、负责人等个人责任以及第三方的连带责任等)风险,甚至刑事法律上的以金融诈骗为首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3年3月27日,邮政储蓄与翔雄公司签订《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授信合同》,约定邮政储蓄向翔雄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限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万元,有效期为2013年3月25日至2014年3月24日。同日,双方又签订《供应链金融业务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翔雄公司向邮政储蓄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9月28日,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罚息利率按合同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合同还约定,邮政储蓄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翔雄公司承担。

  同日,邮政储蓄与郑妙忠签订《供应链金融业务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郑妙忠为翔雄公司的借款提供金额为55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邮政储蓄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此外,同日邮政储蓄与翔雄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翔雄公司以其对建工集团所享有的2013年9月28日到期的总额为62,532,967元的应收账款为其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双方共同向建工集团签发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建工集团也签署了同意《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全部内容的回执。

  同年3月29日,邮政储蓄与翔雄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2014年2月11日,邮政储蓄办理了展期登记,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到期日续展到2016年3月28日。

  2013年3月29日,邮政储蓄向翔雄公司发放了借款5000万元。翔雄公司自2013年9月起逾期未全额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14年3月31日,翔雄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8,110,996.82元及逾期利息1,534,724元,邮政储蓄还为该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了律师费250,000元。邮政储蓄故起诉请求判令翔雄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8,110,996.82元,支付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逾期利息1,534,724元及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250,000元;郑妙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翔雄公司提供质押的其对建工集团的应收账款行使质权优先受偿。

  翔雄公司、郑妙忠、建工集团均未参加诉讼庭审,也未提供给出任何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该案系争《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授信合同》、《供应链金融业务人民币借款合同》系邮政储蓄与翔雄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邮政储蓄依约发放贷款,翔雄公司必须依约按时还本付息。现翔雄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故邮政储蓄要求翔雄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该案系争《供应链金融业务最高额保证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变更协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承诺函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各自承诺履行各自的义务。故郑妙忠作为保证人理应根据邮政储蓄的主张承担担保责任,其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翔雄公司进行追偿。邮政储蓄亦有权要求以翔雄公司质押的其对建工集团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综上所述,违约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

  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对于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银行应有针对性的予以防范,对基础合同真实性全面深入审查、对核心企业信用评级的认定、提高具体业务操作的审慎程度等等。对于企业而言,一旦通过银行的审查融得资金,应严格履行相关合约,按照承诺履行应尽的义务。否则不但融得的资金可能将被提前收回,还将应对诉讼程序,并面临大额的违约金,以及不良的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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