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时间:2022-10-28 10:23:40 单证员 我要投稿

怎样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好交易对象是非常重要的,这是规避贸易风险的前提。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企业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怎样规避国际贸易风险,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怎样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篇1

  一、我国企业面临的主要国际贸易风险

  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是指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发生的风险。目前,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风险: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源于各国贸易磨擦的加剧、反倾销案件的增多以及技巧性贸易壁垒的存在。当前,世界贸易关系庞杂多变。一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世界贸易自由化是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区域经济合作发展迅速,排他性的贸易维护主义抬头。虽然关税壁垒作为维护本国市场的一种手段不断趋于透明,但许多发达国度却以技巧性贸易壁垒为手段,将国外竞争者挤出该国市场。

  操作风险

  在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中,价格条款有其特殊的表达方式,即贸易术语。不仅如此,贸易术语作为贸易通例,还规定了贸易双方在相应环节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如何恰当地操作贸易术语显得至关重要。贸易术语的性质应与买卖合同性质相一致,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应与合同性质相一致,与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在内容上坚持一致,不应有所抵触。如果我国的外贸企业不熟悉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操作不当,就很容易被不法外商所利用,从而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会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

  汇率风险

  与国内贸易以本币为清算对象不同,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贸易的结算存在着本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比率问题,而且,该比率因国际外汇市场的波动而高低浮动,导致企业实际收入也随之波动,从而使企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防备外汇风险是外贸企业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外汇汇率的波动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外币支出业务和外币收入业务,即结汇业务。当外币升值、本币贬值时,会使实际支付的本币货款额增大,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额增缴,这都会带来外贸企业净利润的减少。

  二、外贸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策略

  实施交易对象资信调查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好交易对象是非常重要的,这是规避贸易风险的前提。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企业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

  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查看对方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同时核实其经营活动情况、货物情况、注册资本、法定地址和现在是否仍在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二是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懂得其开设的基础账户和经营管理能力。如生产加工能力、出口许可、原材料供给、货源等;三是对其主体资格要辨别清楚。如对方是以自然人身份, 或以法人身份,还是以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还是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四是调查对方企业的信誉度,有无不良行为历史记载。开展资信调查非常必要,是规避国际贸易风险至关重要的一步。

  采用技巧手段转移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技巧手段,付出一定的代价,通过让有关当事方承担风险的方法,将相关风险有效地转移出去。转移风险规避措施种类较多,外贸主体应依据贸易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转移技巧手段。

  1、恰当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往往路途遥远、运输时间长,许多风险隐患出现在货物流转的进程中。为了转嫁货物在运输进程中的风险损失,贸易主体有必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货物运输险不仅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利于进出口企业坚持正常的经营。办理投保业务时,务必注意不错保、不漏保。

  2、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由国度提供基金,由国度认可的保险机构向出口商供给的一项非赢利性、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出口业务中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承保的境外买方信用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弥补了货物运输保险所不能涵盖的保险内容。投保出口信用险能够保障出口商安全及时收汇,确保出口企业的资金正常流转。但是,即使信用证结算,也要注意保证单证相符,证证相符。

  3、善于使用国际保理业务。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供给包含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账款、财务管理和资金融通等综合性财务服务。在以D/A、D/P、O/A等方法结算货款的国际贸易中,外贸企业可选择国际保理业务来保障货款的安全性,规避出口收汇风险。保理业务对于出口企业来讲,由于给买方客户供给了具有吸引力的付款条件,可较容易获得国外定单,促进产品出口。

  选择有效的结算方法

  与一般的国内贸易相同,国际贸易也存在物流和资金流。如果说进口商关怀的是支付货款后能否收到合同规定的货物,那么出口商更为关怀的则是发出货物后能否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款。于是,选择同时满足双方安全的结算方法则是至关重要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主要支付方法有赊销、托收和信用证支付。

  在结算方式的选择中,一定要了解买家的贸易背景和贸易习惯,选择对的结算方式才能有效的降低贸易风险。

  切实提高出口产品质量

  如今,国际市场的竞争已从价格的竞争转变为质量的竞争,企业应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运用,不断开拓新产品,在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高低工夫。面对国际间的技巧性贸易壁垒及不断提高的“国际标准”,我国出口企业要用产品质量进行反击,努力提高我国标准档次,打造品牌产品,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以规避技巧性贸易壁垒带来的政策风险。

  严格遵循国际贸易通例

  国际贸易通例通常是由国际性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通则、准则和规矩。它已被大多数国度的贸易界、银行界人士所熟知,并被广泛接受和应用。企业在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付、货款的结算进程中应严格按进出口贸易的基础操作程序办事,保持利用“银行信用”完成货款的结算,正确处理好合同、信用证、单据、货物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信用证、单据之间的关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保证货款及时清偿。

  怎样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篇2

  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本文参考了部分资料,试图研究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弊分析

  关键词:风险转移交货时间CIF

  一、问题的提出在

  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这样就容易出现货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这明显不公平,因为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其实施保护、管理,以避免风险损失。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在这一风险转移原则下,卖方交货方式及交货任务的完成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下面我将详细讨论各种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

  三、各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

  移《INCOTERMS2000》的13种贸易术语中,E组的交货时间是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EXW(工厂交货)是指买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即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尚未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由此转移到买方。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已置于买方支配下为止。在此术语下,如果卖方以通知或合同规定确定了买方交货和买方接受货物的确切日期或交货期限,而买方在该日期或期限内没有接受货物,风险自该日期、期限届满时起转移至买方。

  与E组相比,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DAF)、日的港船(DES)、日的港码头(DEQ)或指定目的地(DDU,DDP)交买方接管,风险的转移也随着货物的交接而转移。

  F组、C组的术语是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差别在于F组的是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丽C组是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这承运人应该是由买方委托的。如果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或昔卖方雇用车船代为运送,都不能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则以双重身份出现,既是卖方,又是承运人,运输途中出现的损失很可能由于卖方的不慎所至,而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买方是不合理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CFR、CW术语中,它们的风险转移点是相同的,都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为界。货物一旦越过船弦,此后发生的一一切风险损失都由买方承担,无论货船停靠在码头上、在运输途中、还是在到达买方目的地后。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有着细微的差别。货物的交付标志是”货物装载上船”,这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越过船舷有着稍微的不一致。

  “装上船”与”越过船舷”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如果是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线,货物在装运过程中跌落受损,但是跌落的方向不是在码头、驳船或海中,而是跌落在船的甲板上或船舱里,那么,卖方就可以免除不交货的责任,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责任归买方承担。如果以”装船”作为风险划分的界线,则相同的情况下卖方就要承担不交货的法律责任,要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应该就这点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风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转移至买方,或者规定卖方必须确定将货物装上船舶,承担的风险延伸到货物装上船舶为止,而不仅仅是越过船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纠纷。

  “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这一原则很好地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委托承运人到卖方货物所在地或港取货,卖方将货物在该港交给承运人控制、管理。但货物的风险并非就由承运人来直接承担,而是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由买方本人承担。从理论上讲,买方委托的承运人就是买方的代理人,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也就等于交给了买方本人。于是我们将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当卖方不持有提单,而且货物不再处于卖方实际的或法律的控制之下时,就把风险责任归于买方,这是否真正公平?实际的情况是,货物一旦装运,其就脱离了卖方的控制(归于承运人控制下),但是这些货物也未为买方所实际支配、占有。结果只能是:将风险转移于买方无疑是使卖方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四、小结

  风险的转移是构成贸易术语和合同的重要条款明确了风险的划分,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贸易纠纷的防避以及国际贸易交易环境的维护等各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虽然”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标准,但是在实务中,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而自由规定的。由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就此问题做出协商,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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