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规定

时间:2020-08-08 14:36:18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南昌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南昌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11月26日

  南昌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有关责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区(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实施统一管理的区域。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相对集中、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遵循以下规定:

  (一)同一规划区域内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物业项目内有规划市政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三)住宅物业项目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物业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开发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其他可以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形。

  第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附件1)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土地使用批文;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规划红线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图;

  (五)地名核准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并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附件2)。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在房屋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十条 新建物业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前,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原有规划设计方案,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应当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项目,其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经相关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有物业项目内已经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等维护管理责任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三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相关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县、区(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当地社区建设,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对零散建设的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区域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合理原则划分物业管理区域,逐步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

  区域划分前应当向相关业主进行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并综合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一)处于同一街区的或者位置靠近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三)能够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五条 县、区

  (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资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并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报送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同时抄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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