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考试复习要点:保险合同

时间:2020-09-23 13:03:23 保险经纪人 我要投稿

2016年保险经纪人考试复习要点: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16年保险经纪人考试复习要点: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点

  1.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2.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合同当事双方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的对价,故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

  4.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5.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并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6.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我们称之为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合同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出发,保险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类:

  1. 以保险合同标的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2. 以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定值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 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

  4. 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直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为标准,保险合同又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

  2.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为了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使保险合同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作用,法律要求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3. 公平互利原则

  4. 协商一致原则

  5. 自愿订立原则

  6.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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