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时间:2020-11-13 15:28:03 保险代理人 我要投稿

《保险代理人》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 那么作为保险代理考试,案例分析你会了吗?下面跟yjbys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代理人》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案例】

  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连续4年投保车险,今年3月23日保险到期。在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刘某就续 保内容以及保费达成一致后,3月22日,他把即将到期的保单交与刘某办理续保,第二天打电话给刘某询问保单办理的情况,刘某当时表示续保手续已办妥,他正 在出差,过两天即可给李先生送去保单。

  3月26日,李先生驾车致使一人死亡。他到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刘某,刘某才急忙赶赴李先生家,并收取之前商定的保费,打了收条。李先生赔偿受害人家属近14万元,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续保为由拒赔,刘某也拒不承认与李先生就续保达成过口头协议。

  【分析】

  其实,刘某的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既然是续保,而且内容和保费达成一致,表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无异议,在合同订立上接受了李先生的要约,后来刘某拿走 了保费就是证据。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可以约定附加条件,李先生的续保并未约定以付款为合同生效条件,而且 未能及时付款不是李先生的过错。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达是使保险合同延续下去,之前已经续保了4年。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李先生的续保应该 生效。续保合同应从3月23日生效。

  虽然续保从法理上看是有效的,但保险公司的拒赔也提醒投保人,续保的一些证据要尽量落实到书面上,如向代理人缴保费,应当在收条上表明保费金额、续保的险种以及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

  投保人最好在原保单到期日的前几天办理续保,因为保险公司还将进行核保,这可能会延长续保办理时间。投保人可以和保险公司约定续保生效日期,使保险保持连续性,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案情简介:

  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 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 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1997年1 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 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 厂保险金约65万元。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你同意那种意见,请说明你的`理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推销保险 产品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 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其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是,本案由于业务员未及 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致使本应按正常的承保条件、标准可以承保的而未承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 “过错责任原则”,本案 中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投保人不负责任。

  案例简介:

  某年10月20日,B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 起,B公司销售的所有自行车都由B公司出资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保险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各种必要的单证及宣传资料,并提供有 关保险业务知识的指导;B公司在向保险公司领取单证时,应一次性付清需保单的保险费,并在保单销后,及时将副本归还保险公司;手续费为保费的10%;自行 车条款按照保险公司有关条款执行;在B公司销售自行车的过程中,B公司应维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及利益,如造成不良后果,B公司应负责挽回影响合损失。保单期 限为一年。

  协议签订后,B公司分几次向保险公司付款并领取保险单,并在销完保单后将副本交还保险公司。期间,B公司在报刊上推出“买车送保险”广告。消费者购车之后,由B公司在保险公司保单上填写车牌号、钢印号、保险期限等。

  次年3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出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的通知,要求未取得许可证的兼业代理人须申请领取新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4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又发文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B公司没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保险公司级书面通知B公司终止《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而B公司因消费者要求履行“买车送保险”的承诺而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遂发生诉讼案件。

  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然后将保单赠送给购自行车的消费者,根据《保险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以及根据《保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B公司实际上是投保人,消费者为被保险人,《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履行财产保险合同,其 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论是从名称,还是从对内容的分析来看,《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均应认为是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得由被保险人取消委托而终止,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终止《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的做法是合法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是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132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及B公司不具备兼 业代理人资格的事实,认为《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因一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而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保险代 理关系,由于B公司不具备兼业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无效,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恢复原状,由于已履行部分已不能恢复,故判决《自行 车保险代理协议》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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