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考点

时间:2020-08-28 11:36:46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考点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你知道注册会计师考试都考哪些知识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十一章考点,欢迎阅读。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考点

  反垄断行政执法

  1. 反垄断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如下:

  (1)国家工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2)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2. 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垄断协议

  【解释】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生产相同产品的经蓠者达成的固定产品价格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产品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

  1. 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 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解释】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协议。

  3. 垄断协议的豁免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反垄断法》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对于上述(1)~(5)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 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释】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l/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解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行为不违法的情形包括:

  ①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②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③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④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经营者集中

  1.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l 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解释】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免予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2.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经济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

  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过程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简易审查程序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 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强制交易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地区封锁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2.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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