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时间:2020-08-28 11:34:59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有哪些你知道吗?你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了解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解释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管理人的资格与报酬

  1. 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属于有利害关系: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③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解释】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2. 管理人的报酬

  (1)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①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②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③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④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⑤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⑥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⑦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解释】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2)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3)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但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4)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 基本范围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解释1】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时点为“破产申请受理时”。

  【解释2】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2. 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信托、委托交易、融资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管理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债务人工会所有的财产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3.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1))绩效奖金;

  (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3)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前述第(1)项、第(3)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前述第(2)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 破产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解释1】这里的“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财产性权利。

  【解释2】这里的“转让”也包括设置用益物权。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解释】这里的.“价格”还包括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只要是设置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都可以撤销。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解释】此处的担保是指“事后补充”提供的担保,而不是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正常的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解释】这里强调的是“未到期”,如果是对个别债权人已经到期的债务清偿的,那么适用的是破产受理前6个月的撤销权期限限制。

  (5)放弃债权的。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的需要支付必要的水费、电费、购买原材料价款等,或者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非恶意的清偿),不能撤销。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 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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