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有限公司章程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章程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章程是组织、团体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想拟章程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有限公司章程1
总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A/B/C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和股权配置
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六条 三位创始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十条 股东会中单个自然人具有16%以上股权的股东有资格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按照实际自然人头数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调整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XXXXXXX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XXXXXXXXXX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永续经营,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一个:
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住所:XXXXX(身份证上的住址)
身份证号码:XXXXX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XXX XX XX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路号。(注:请按照住所证明填写详细地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注:也可由股东约定具体的经营年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八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住所进行填写);身份证号:________
2、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住所进行填写);身份证号:________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出资方式(注:出资方式包括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出资方式请注明是作价出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出资时间: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缴足。
2、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出资方式________,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出资时间: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缴足。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定监事的报告;
(六)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的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定期会议每年召开__________次,于每年、召开。临时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_____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会选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_____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的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者执行董事收到公司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第四十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四十二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九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期间,仍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章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公司法》有规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企业联络员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涉及的股东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会决议。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订立。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各股东人手一份,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日期:
有限公司章程4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东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5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第七条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
间
第九条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自得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
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xx担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决定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八章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时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七条、公司经营场所: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核准为准。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货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______%。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四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名称
住所
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实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额。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二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投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_____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_____日内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_____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法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三人。董事每届_____三年,董事_____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九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于会议召开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议所议事项须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出最后决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才有效。董事会议表决的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四十四条、召开董事会,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以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做出的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八条、监事的_____每届______年,_____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负责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十二条、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副经理指定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过半人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五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积金按利润的_____%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润的_____%-_____%提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九条、公司年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召开_____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六十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公历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币。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在_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权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_____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_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一)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_____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二)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历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予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十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_____以及劳动_____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四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_____分之_____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织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_________
广州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________的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____个。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_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纳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八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_____责任公司。 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 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务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市_______县____ 。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东资料
第八条 1、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_____出资额为____万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___出资额 为____万人民币,占总资本___%. 2、 公司登记注册后, 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 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 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 (独资公司) ;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 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 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 年____月份召开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 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名,董事 长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长任期每届三年,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 要解除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公司章程9
(_____年___月___日股东大会通过)
(_____年___月___日股东大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登记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条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条公司经____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由原___市单位改组后,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股本总额为________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七条公司发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万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万股。
第八条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条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公告刊载于至少一种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全国性中文日报上。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发、代销。
第三章股东、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条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额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人股。
对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币计值,以人民币购买。
第十八条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抵押。
第十九条任何自然人或社会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额时,公司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收购或提起仲裁、诉讼。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董事局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增减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下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大会或者I事局的决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的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五)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利机构。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决定扩大或改变股份认购范围及交易方式;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东大会决定需要由其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年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局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开会议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内,将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两次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局主席书面委托的执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可以举手表决,也可以投票表决,具体采用方式由董事局决定。
第三十二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享有发言权。股东发言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股东发言应提前登记。
股东口头发言,每次大会期间以不超过十人为限,发言时间应有限制。要求发言者超过十人时,以持有股份较多者为先。
股东书面发言,由董事局印发全体到会股东。
董事局应对股东发言中提出的质询、批评或者建议,作出明确答复。
第三十三条股东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所持股份有效证明,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总裁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局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七条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批准并授予名誉董事、名誉监事、名誉员工等荣誉称号,以表彰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三)拟订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九条换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条董事局设董事局主席一人,执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由董事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产生。
第四十二条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局主席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总裁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会议提前通知应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条董事局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董事局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局在表决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在争议双方表决相持不下时,董事局主席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董事局在对第三十条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项内容做出决议时,须由全体董事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通过;其他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董事局会议在讨论、表决与某董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议案时,该董事应主动回避。但在计算出席董事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人。
应当回避的董事未主动回避时,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议。该董事对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议持有异议时,由董事局表决决定。
第四十七条董事局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局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局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未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局会议;
(二)检查董事局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局汇报;
(三)签署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总裁,其中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总裁对董事局负责,副总裁对总裁负责。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除应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局会议。
第五十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董事、总裁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五十三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担任公司管理职务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裁。
第五十四条董事、总裁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五条董事、总裁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裁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五十六条董事、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略)
第八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
第六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据此制定《公司劳动管理细则》。
第六十五条公司保证安全、文明生产,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第六十六条公司有义务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税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条公司依法向国家纳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条公司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拟订,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现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七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四条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与公历相同。
第七十五条公司一切凭证、报表、账簿均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六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审查验证后予以公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七十八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按审计法规实行审计。
第十一章终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终止并实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产。
第八十条出现上述情况终止经营时,依法律规定组成清算小组,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结清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后,若有剩余资产则按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二)由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项时,应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各条款中所谓某数额"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本公司股东大会。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关于该公司性质、宗旨、任务、成员、机构、活动规则等的基本规定,用以规范公司对内、对外的全部计划及进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组织大纲和行为准则,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债权人等了解有关情况的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和通过时间两项。
①标题。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称+文种组成。如《___ ___永生制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过时间。位于标题之下,需写明年、月、日,并用小括号括起来。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内容较多,通常采用章、条、款的形式来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意见》中,要求公司章程应载明如下内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称、住所;
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的方式及其股份发行范围;
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每股金额;
股份转让办法;
股东的权利、义务;
(7)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职权;
(9)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1)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2)公司利润的分配办法;
(13)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14)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终止与清算办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办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规定的事项。
有限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
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
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任命或委派,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三选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四)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1
公司章程是各位股东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运营的重要文件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范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项目期别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计
货币出资额: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公司章程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4)253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1994 年 12 月29 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 20xx 年 7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xx]48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50 万股,于 20xx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如出现终止上市情形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规定。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ongrun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邮政编码:3157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623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弘扬拼搏奉献、争创一流的企业精神,坚持诚信为本、质量兴业,科技创新、人才兴业,立足上海、面向全国、开拓国际市场,发挥品牌优势,壮大建筑主业,拓展多元投资,实现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公路工程施工、地基和基础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园艺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设监理、装卸劳务、建筑机械、水泥制品、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批发、代购代销;根据(1997)外经贸政审函字第3381号文件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和按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1017号文件经营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象山市政工程建设公司职工保障基金协会、象山县二轻工业合作联社、上海龙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及郑宏舫、何秀永等 29名自然人。该等发起人于1994年12月经批准共同发起设立本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623 万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16,623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有限公司章程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出资人: ,出资方式: , 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是经 批准设立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由董事兼任的,须经出资人同意。
第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 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经 批准生效。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由 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14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或姓名 (万元) 方式 时间 (%)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1)
(12)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2)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9)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7)
(8)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 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5
公司章程
( 年 月 日股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以上股东出资拟于 年12月份 足额缴付。)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6月、12月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期 3 年,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除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外)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两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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