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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精选10篇)
在当下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是作用于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书。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章程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精选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条 在确定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时,董事会应当与高级管理层密切配合。发展战略确定后,董事会应当确保其传达至商业银行全行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定期对商业银行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商业银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除一般银行业务范围内的投资外,重大投资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
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能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或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时,董事会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商业银行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框架,有效地识别、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对商业银行当期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限额,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并调整商业银行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商业银行发生的重大案件、受到行政处罚或面临重大诉讼的情况给予特别关注,要求高级管理层就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责成其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状况及存在问题,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以及整改措施以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商业银行内部人和关联股东的交易状况,对于违反或可能违反诚信及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责令相关人员停止交易或对交易条件作出重新安排。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通过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书面的行为规范准则,对各层级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同时应明确要求各层级员工及时报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且应规定具体的'问责条款,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程序,依法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制定合规的披露方式,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开展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审计,持续关注商业银行会计及财务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不准确的因素,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评估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以此全面评价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要求高级管理层定期向董事会、董事报告商业银行经营事项。信息报告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董事会、董事报告信息的内容及其最低报告标准;
(二)信息报告的频率;
(三)信息报告的方式;
(四)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报告不及时、不完整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信息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商业银行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和检查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提出意见,有关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规则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应当至少每年召开四次董事会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程序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及时在会前提供足够的和准确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董事会例会至少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所有董事。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拟决议事项进行决议。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并对通讯表决的范围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二)通讯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送达全体董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通讯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不得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个表决;
(四)通讯表决应当确有必要,通讯表决提案应当说明采取通讯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这些事项由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但至少应当包括利润分配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聘任或解聘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成员等。
第三十五条 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有明确的回避制度规定,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明确授权,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的相关拟决议事项应当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有清晰的目标、权限、责任和任期。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商业银行亦应有类似功能的小组或专岗,利用本行或市场咨询中介资源做好相应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建立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商业银行董事会可以根据银行自身的情况确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数量和名称,但不应妨碍董事会履行本指引规定的董事会和各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职能。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检查商业银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商业银行风险及合规状况。
审计委员会负责商业银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是独立董事。
第四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关联交易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第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负责人交流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变化及其影响,并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董事
第五十条 董事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经验和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
第五十二条 董事不可以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情况以确保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董事会合理的规模和人员构成。
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当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上款所称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第五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银行股票和债券。
在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董事长不得拥有优于其他董事的表决权。法律、法规、规章、银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第五十九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通知董事会其他成员。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商业银行的情况,并对商业银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职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董事会尽职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依法对董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尽职与否进行监督,定期约见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相关议题的讨论与表决,就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交流监管关注事项。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对董事会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董事会尽职情况报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次数;
(二)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三)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会议的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第六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商业银行董事、董事会存在不尽职行为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董事、董事会对不尽职情况作出说明;
(二)约见该董事或董事会全体成员谈话;
(三)以监管意见书的形式责令改正。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能尽职工作,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二)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纠正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上市银行除遵守本指引外,还应同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x县华晶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x县华晶学校为各股东自愿出资开办,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x县华晶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坚持教育创新;努力实施素质教育,创建特色学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x县华晶学校自觉接受x县教育科技局和x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社团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住所:河北省x县城区北环路北。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校业务范围:中小学教育教学
(一)全日制小学,已经x县教育科技局批准,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初中,已经保定市教育局批准,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x县华晶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x县华晶学校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由出资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x县华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计划;
(二)决定x县华晶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x县华晶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x县华晶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华晶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x县华晶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x县华晶学校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x县华晶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定x县华晶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x县华晶学校章程。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好召开至少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必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x县华晶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人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x县华晶学校及x县华晶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法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x华晶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监事会议施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议制度。监事会议需经过半数的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x华晶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x华晶学校年度教育教学活动计划;
(三)拟定x县华晶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x县华晶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意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校长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校长在形式职权是,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是,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形式职权。
第四章x县华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x县华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x县华晶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x县华晶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x县华晶学校经费来源:
(一)董事个人出资;
(二)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x县华晶学校经费必须用于x县华晶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三十条x县华晶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x县华晶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x县华晶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分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x县华晶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x县华晶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x县教育科技局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x县华晶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x县教育科技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x县华晶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x县华晶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二)x县华晶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x县华晶学校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x县华晶学校终止前,须在x县教育科技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x县华晶学校经x县教育科技局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x县华晶学校和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县教育科技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负责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xx年9月1日起实话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值日其生效。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市xx区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本社住所:xx区xx街道xx村为民服中心。
第三条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街道办事处和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包括村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指尚有的农户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征地户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的本社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原值)为29860975元,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29860975元。依据《xx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股占30%,集体股总股本为8958292.5元,人口股占70%,人口股总股本为20902682.5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本社依据《xx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xx年10月9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xx年9月30日24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村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0股计算,本次人口股量化股份总计为58590股,以人口股形式进行股份量化。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享有股东资格的人员,截止基准日健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
2、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男性村民合法娶入且户口已迁入本村之配偶及合法生育的子女;
3、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性村民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落户本村的子女;
4、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婿:
1)本村村民的独女之婿;
2)本村村民有两个及以上女孩且无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5、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符合法定领养条件正在办理领养手续的子女;
6、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迁出本村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的在校学生(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8、原户口在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7、原户口在本村的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8、本村村民因婚娶入因种种原因户口无法迁入的云、贵、川外嫁女。
9、因上学迁出户口且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97年(含97年)以后毕业或肄业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基准日前已迁回本村的人员;在基准日户口未迁回的,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的不享受。
10、二轮土地承包后,因农转非、购房、子女上学、投亲等原因户口迁出的,基准日户口未迁回的,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不享受。
11、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已合法生育,但因未落实计生措施而尚未落户本村的子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达法定年龄、未办理结婚证)且在基准日户口未迁入的人员不享受。
12、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外嫁人员(男、女)及其配偶子女,根据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得承包田不享受。
13、户口不在本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外嫁人员,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未分承包田的不享受。
14、本村村民有多次婚姻之配偶且户口在本村的,按照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或由该村民与现配偶与原配偶协商确定一人。只有一次婚姻的离婚配偶,常住本村且有住户,生产生活在本村,且未嫁的给予确权,但应单独立户。
15、户口在本村或已转集体户的三无人员(五保),应以独立户予以确权,待其去世后,其股权由集体收回,纳入集体股管理。
16、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享受股权资格(不论户口是否在本村)。
17、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人员其股权自然消失,不予确认。
18、户口在本村,多年失去联系、户籍遗漏人员,暂不确认,待返村或户口补登后再给予确认,其股权从集体股中配送。
19、户口在本村,常居外地,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组未予分配承包土地,且一直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不享受。
20、二轮承包后因购房、投靠、工作等原因,户口迁入本村的不享受。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二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三条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原村民代表直接过渡产生)。股东代表任期与两委换届同步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社董事会由7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由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兼任本社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于村两委换届同步进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本社监事会人员由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股东代表为正式候选人等额选举产生,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产的承包、出租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街道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村经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
第三十九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村经社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一条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街道党工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收益分配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于x年xx月xx日审议通过,自x年xx月xx日起生效,并报送xx街道、xx区农水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街道及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运用民办的机制,依法办学,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
第二条:宗旨为建设高标准规范化民办教育而不懈奋斗。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是幼儿园办学的协调、监督和策审议机构,是帮助幼儿园多方筹措办学资金的参谋和后盾。
第四条: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聘和解聘园长;
㈡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㈢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㈣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㈤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㈥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㈦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评价园长业绩,确定对园长的奖惩;
㈧设立董事会基金,园长奖励基金;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董事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董事长:
董事:
第六条董事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与有儿童重大问题的讨论;
(2)有视察幼儿园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向园长提出质询的权利;
(3)成员单位享有培训、实习与用人的优先权;
2、义务
(1)为幼儿园提供教育发展信息和人才需求信息。
(2)加强与幼儿园的联系,为幼儿园安排教学实习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方便。
(3)关心和支持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为幼儿园专业教师提供学习和实践的机会。
第四章:组织
第七条:董事会由周海静任董事长。
第八条:董事会全体大会每年例会一到两次。
第九条:本章程如有修改须经董事会全体大会通过。
第五章:任期
第十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1、为了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2、幼儿园召开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董事会。
3、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和总经理列席会议。
4、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总经理提议时。
6、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十天通知。如有5中第(2)、(3)、(4)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7、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和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8、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传真、Email等形式告知公司是否参加会议。如本人不能参加,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
9、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11、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2、董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13、与会董事在对各个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对某一议题的讨论和表决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如果董事会的议题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该董事应回避讨论与表决,董事会决议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对关联事项的表决,须经除该关联董事以外的其他参加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永久保存。
15、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16、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7、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幼儿园董事会。
18、本规则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5
公司章程是各位股东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运营的重要文件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等xx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
第四条 住所:xx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xxx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范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项目期别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计
货币出资额: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大学x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依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xx〕8号)文件精神,由x大学(以下简称“甲方”)和增城市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决定成立x大学x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
第二条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人,乙方委派四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出任,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出任。董事长担任学院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方委派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或委派方需替换人选的,委派方应另行派人接替并书面告知董事会。
第四条董事为无薪酬职务。
第五条董事会集体行使董事会权力。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董事长任命,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是学院最高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或甲、乙双方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或审批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审议和批准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以及教学科研发展计划;
(四)筹措学院发展所需的资金,审议和批准学院办学经费的预、决算,批准重大开支项目,对学院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对学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院长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汇报,检查其履行职权及执行工作计划的情况,实施任职和岗位考评;
(七)协调学院与x大学的关系;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九)讨论决定其它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的权利:
(一)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议;
(二)享有定期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以及教学和科研信息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考察、访问、调研等活动的权利;
(四)推荐新的董事,应邀参加学院重大庆典等活动。
董事的义务:
(一)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出席董事会议;
(三)关心和支持学院的发展,积极对学院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供咨询;
(四)优先向学院提供科研课题,积极与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
(五)以联合办学、科技合作、人才培养及设立奖学金、奖教金、教育基金等方式帮助学院筹集办学资金,支持学院办学;
(六)积极协助和配合学院承接与经济、科技和社会服务有关的重大课题与项目,促进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第九条学院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通过决议、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督导学院的人事和财务工作;
(三)审核批准学院上报的用人计划、教职工编制、工资方案;
(四)批准学院院长提议聘任或解聘的中层管理干部和正高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五)审批对学院教职工的学期及年度考核结果;
(六)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
(八)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需要董事会授权的,由董事会再行授权。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的,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建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会议或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日将会议安排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注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实行集体决策,采取一人一票和与会董事多数赞同即表决通过的原则(第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与会董事对其投票须签字确认并承担责任。当赞同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讨论以下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补充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决议事项及决议结果应有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董事签到薄及代理出席委托书等应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五章董事会的解散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董事会自行终止、解散:
(一)双方合作期满且不续期的;
(二)学院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20xx年3月26日起施行。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谢忠焕投资兴建举办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 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 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 权
第六条 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8
(1)议定本公司的长远规划和经营方针。并报上级公司审定。
(2)依据公司的长远规划与经营范围,讨论和决定本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责范围,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3)讨论和通过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4) 定和通过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决算。
(5)提出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奖惩的建议,报上级公司审定,讨论和决定各部、室和管理处正副职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6)依据上级公司制定的工资政策和标准对本公司的工资标准进行制定和修定。
(7)讨论和议定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和职工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等重大问题。
(8)讨论和审核有关购买房屋、汽车、开工建设等以及在xxx万以上的非生产性设备、物品及开支,并报上级公司批准。
(9)根据工作需要作出授权的决议和讨论其他重大问题。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有限公司的工作效率,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依法履职,规范被授权人的职责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严格限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三条、经理层应当依法行使本制度办法规定的授权,并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不得越权。
第二章、授权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董事会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在董事会权限内,以董事会授权书的形式授权经理层行使下列一定范围或额度内的审批权:
(一)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交易事项及相关合同签署,但上述交易或合同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1、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绝对金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
2、工程承包合同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3、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支付及资产运用方案;
(三)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提出员工及子公司奖励方案、提取数额及奖励办法,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经营需要,决定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与调整;
(五)不可抗力、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的处置权;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授权经理层行使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五条、董事会授权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被授权人的全称;
(二)授权事项及其范围或额度;
(三)授权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人代表、被授权人代表的签字;
(五)授权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董事会授权书需经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经理层无权将董事会对其授权转授给其他经理层成员个人或公司其他人员。
第三章、授权管理
第七条、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书、提交董事会审议授权书、组织授权书签署、并负责保管董事会授权书。
第八条、总经理应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授权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须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所需决策事项如需向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从其规定。因情况紧急且影响公司大局利益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况,总经理应当事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提议,董事会作出同意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对董事会授权事项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汇总,并定期形成贯彻落实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对授权事项执行落实情况实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十条、总经理负责代表经理层对授权事项执行落实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每季度汇报一次。
第四章、授权的有效期间、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授权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授权期满后,董事会未重新授权的,原授权继续有效,直至董事会作出新的授权为止。
授权期限届满或者授权被变更、被撤销的,授权终止前已经实施、授权终止后有利于公司且需要继续完成的行为的效力不受前述期限影响。
第十二条、授权有效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可对授权予以变更:
(一)被授权人有越权行为
(二)被授权人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公司出现较大亏损或经营状况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四)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竞争环境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调整影响授权权限的执行
(六)股东要求
(七)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授权终止:
(一)授权有效期届满
(二)授权被撤销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十四条、经理层有越权行为的,董事会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董事会应变更直至撤销对经理层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授权,同时对经理层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细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细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权,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为7人。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各方推荐人选,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履行和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方案以及多元经营投资项目、购买有价证券、参股投资项目等计划和对外提供的经济担保;
(五)审核由公司经营班子制订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六)审核由公司经营班子制订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筹备股份制改造及上市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九)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十)审议批准公司用工计划和薪酬制度方案;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等),以董事会决议公布任免决定,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推荐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人选,并负责以上人员的考核;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法律事项并授权处理;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
第八条董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股东权益,自觉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保守公司秘密;
(二)服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并对决议的贯彻执行进行认真监督和检查;
(三)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应尽义务;
(四)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决策研究和监督工作;
(五)对自己行使的决策表决权承担责任;
(六)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所议事项拥有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
(三)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查阅有关报表和资料,发现问题,向公司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受董事长委托,主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代表董事会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公司经营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遵守公司董事会制度,协调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的关系,保证总经理依法和依据《公司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六)加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控,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资产流失;
(七)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八)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及重要合同;
(四)签署公司对外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董事会文件;
(五)提名推荐总经理人选;
(六)根据经营及法律事务需要,向总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任免董事会工作人员;
(八)向董事会提名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人选;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机构
第十三条董事会设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长主持工作。董事会秘书长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长主要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受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起草董事会文件和报告,建立完备的董事会资料档案;
(四)了解及反馈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六)办理公司证券事务和法律事务;
(七)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董事会秘书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关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和保存,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记录和文件;
(四)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研究、决策咨询、产权管理、考核奖惩等常设或非常设机构。
第六章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程序:
董事提出的公司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方案,总经理提出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属于股东会决策的,提请股东会作出决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方案或计划,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财务预决算审批程序:
总经理组织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咨询、审计等机构进行预审并提出评价审议报告,召开董事会通过,形成正式方案,提请股东会审批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检查监督程序:
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总经理实施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可要求并督促总经理或有关责任人予以纠正。涉及重大问题,可按程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或有关责任人限期纠正。
第十九条考核奖惩程序:
公司总经理及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应向董事会提交述职报告,由董事会考评机构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奖惩。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列举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签发,一般提前10天将会议议题、议程、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与会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做必要的调研,如需了解某项议案的有关情况,可要求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对本制度第七条第(七)、(八)、(九)、(十一)、(十二)项所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外,其余所事项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有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需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如果董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发给全体董事,而签字同意或不同意的董事人数已达到作出该项表决所规定的人数,即可形成有效决议,可不必再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形成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无异议记载或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视为无异议记载,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董事会秘书长负责保管。
第三十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可通知公司监事会监事、公司总经理以及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质询或作出说明,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八章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议案由董事、监事会和总经理提出。
第三十三条向董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天或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递交董事会秘书处。特别紧急重大的临时董事会议,议案可于会议召开日当天提交。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处对董事会议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董事长决定是否作为董事会正式议案。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董事会决议,并以董事会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的决议由公司总经理等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董事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公司监事会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董事报酬和董事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董事报酬按股东会决定的数额和支出渠道支付。
第四十条董事会以及在董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董事长签字后,在公司管理费中据实报销。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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