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公司章程

时间:2024-03-24 21:19:59 志彬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培训公司章程范本(精选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拟章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培训公司章程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培训公司章程范本(精选5篇)

  培训公司章程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

  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培训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设在[具体地址]。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提供各类职业培训、教育咨询、企业内训等服务(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股东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xx人,分别为:

  股东一:[姓名],认缴出资额[金额],出资方式[现金/实物等],占注册资本的xx%;

  股东二:[姓名],认缴出资额[金额],出资方式[现金/实物等],占注册资本的xx%。

  第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xx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股东签名及盖章]

  xx年xx月xx日

  培训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教育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具体地址]。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企业内训、教育咨询及相关教育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股份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为记名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x元。

  第七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xx万股,由发起人和其他股东持有。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

  依法享有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与监事会

  第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所有。

  第十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第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二章 公司的通知与公告

  第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

  第二条公司公告应刊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

  第十三章 公司的档案管理

  第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文件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条公司的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可供股东查阅。

  第十四章 公司的印章与证照管理

  第一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印章管理制度,对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等重要印章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公司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应当由专人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三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全体股东签名]

  公司盖章:[公司公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培训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定名为“xx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设在[具体地址]。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第二章 经营宗旨与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专业化的培训服务,提高学员的职业技能,推动社会人才的发展。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企业内训及相关的教育咨询与研发。

  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九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

  依法享有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出资方式缴纳股金;

  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签名:[全体股东签名]

  公司盖章:[公司公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培训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名称为“xx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具体地址]。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与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广大学员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教育培训、职业技能提升、继续教育、教育咨询及教育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会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与监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若干名董事组成,具体人数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利润分配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股东签名:[全体股东签名]

  公司盖章:[公司公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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