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存在的失误

时间:2023-02-26 03:49:41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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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存在的失误

  美国商标注册申请是国内的有什么不同呢?一般会存在的失误有哪些?如何解决?

  商标在使用之前的申请

  假如在尚未推销或出售任何有商标的商品之前,申请人可以提出商标申请。这种商标申请被称为打算使用申请(Intend- to–Use application),最晚在打算使用此商标前的6个月内必需完成申请。此打算使用时间段,在6个月的时间间隔中,可以最多延长5次,但得多付一些费用。然而,为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完全注册商标(不只是在打算使用的基础上),在商标核准后你得提出实际使用证明,商标使用者是指在贸易中使用该商标以销售产品/服务消费者。在此建议申请者尽量越早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越好。在无任何事先使用的情况下,第一个提交的商标申请,就是被授予商标专用权的一方。

  一般商标注册过程中的第一步应该是研究正在申请和已注册的商标。有时候,关键并不在你是否提交一份完美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而是如果有一个已经注册的商标和你的相似,你就将不会被授予商标。商标检索过程可以是一个艰苦的摸索过程,除非你很熟悉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网站。但只依靠美国专利商标局目录基本的搜索功能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数据库和消费市场大量的进阶搜索。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搜索可能会导致时间和金钱的浪费,都花在一个注定失败的商标注册申请案上。

  商品的识别和其他服务

  另外,商标注册申请将要求你确认在你商标下的商品提供服务和所需的国际分类(IC),全部共有45个不同的国际分类(尼斯分类),其中包括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从法律服务(IC 045)到厨房用具(IC 021)不等。因此应将申请注册的产品/服务的描述细分,以配合适当的国际分类。不过要小心,如果你的商标描述过于广泛,可能会收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通知,要求你修改你的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是否可以接受使用的样本

  如上面所说,一旦你已经推销或已售出你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你必须提供你已使用该商标在商业的证明(称为「样本使用」)。除非你符合美国专利商标局可以接受的样本使用,否则将不会接受你的商标注册,其要求是较严格的。例如,一般公司内部销售或出货量发票通常是不能成为可接受的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消费者曾经/现在使用才可以证明。

  商标保护---正确标明国际分类

  如何保护你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是指由商标拥有者本身来确保没有其他人或商业实体可能使用你的商标,或包括在国际分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内的任何混淆性相似商标。如果准确地标明你的产品/服务在正确的国际分类中,你将能够防止第三方使用你的商标(或任何混淆性相似商标)。但是,如果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有任何失误,可能会造成你的商标权利比原先申请的内容受到更多限制。如此看来,商标申请是一定要找到正确的国际分类,才能真正做到保护商标使用及防止竞争者仿冒的可能性及风险。

  注册美国商标和国内商标有什么不同

  美国:在先使用原则

  美国的商标注册实行“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1988年,美国商标法做出修改,允许申请人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商标,对在先使用原则有所松动。实际上,1988年修正案所规定的基于“意图使用”的注册申请,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申请人只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后,并且向商标局提交真实使用的证明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

  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获得法律保护:当因为受到侵权而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商标的注册表明了商标注册者特殊的权利,注册5年后该商标就不允许其他相同商标的使用者提出各种争议。此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追究商标冒用者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或个人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者的使用行为,而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国内: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他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在商标权的确立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对于不同的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两种不同的判定商标权归属的原则,即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以提出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使用在先原则是以使用商标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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