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资代表处规范要求

时间:2020-10-18 17:17:33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2016年注册外资代表处规范要求

  注册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国外很多公司为避免盲目进入一个新兴市场,会先对该国或地区进行市场信息收集及初步业务联络,为以后正确的投资打下基础。下面一起来了解2016年注册外资代表处规范要求吧!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 项中的“企业简况”内容须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5、第3 项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应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并需提交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

  6、第4 项未取得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还应提交其与中国政府指定的有关外事服务单位签署的劳务合同。

  7、第5 项驻在地址需为涉外办公楼。自有房产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供登记部门查验。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8、第6 项适用于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注册外资企业所需材料

  外国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律师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

  外国企业银行资信证明

  1、正本,银行正式信纸,由银行负责人签字并盖银行印章;

  2、资信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帐户名称、存款余额及信誉评价;

  3、自签发日后半年内有效;

  外国企业的申请书

  1、外国公司正式信纸打印,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2、除港澳地区外,其他国家(地区)均提供外文及中文版文件;

  3、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目的、代表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首席代表任命书

  1、司正式信纸打印,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2、除港澳地区外,其他国家(地区)均提供外文及中文版文件;

  3、如董事长首席代表,须由另外两名董事加签;

  首席代表简历

  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自高中学历起至现在公司,时间有连续性。

  首席代表身份证明

  1、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2、在国外长期居住的中国公民交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证;

  3、首席代表两寸照片2张;

  4、若首席代表为大陆籍,需和上海的涉外人士代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涉外办公楼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1、租房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期限在一年以上),由首席代表签署,如房产业主是外籍人士,租约需区内公证处公证;

  2、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涉外办公证明复印件(由驻在地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加盖物业公司章);

  4、租赁备案证原件(所属区房产交易中心租赁备案文件);

  5、驻在证明(物业提供);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公司营业执照。

  代表处设立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领取或我司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由首席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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