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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公司设立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集团章程(原件1份);
(四)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
(五)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见说明3);
(七)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说明:
1、须由集团母公司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由公司加盖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是指: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验资报告;
4、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申请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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