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

时间:2020-11-11 15:33:07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

  按规定,企业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应该是一致的,但事实上,二者存在许多不相一致的情况,若确有不同,应该了解原因所在,如:

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

  (1)为享有一些按规定,企业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应该是一致的,但事实上,二者存在许多不相一致的情况,若确有不同,应该了解原因所在,如:

  (1)为享有一些优惠政策,企业会注册在“保税区”内,但经营地址会在市区。

  (2)一些私营企业为了合法注册,企业会注册在某经济开发区内,但实际经营地址在市区内。

  虽然客户的住所看起来似乎不值得一提,可一旦他们出现在交货合同及各种单据中,就会具有法律效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中出现的客户名称应是客户注册登记中的名称,二者要完全一致。

  优惠政策,企业会注册在“保税区”内,但经营地址会在市区。

  (2)一些私营企业为了合法注册,企业会注册在某经济开发区内,但实际经营地址在市区内。

  虽然客户的住所看起来似乎不值得一提,可一旦他们出现在交货合同及各种单据中,就会具有法律效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中出现的客户名称应是客户注册登记中的名称,二者要完全一致。

  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明确要求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必须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事实上很多公司出于经营成本或税收政策的考虑,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公司注册在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内,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为其提供全套的公司注册、年检、税务申报缴纳等全套服务,省去了很多日常开支,但是公司业务又不适合在园区内经营,于是又选择在其他地方从事经营活动。这种安排虽然解决了企业经营与政府管理上的问题,但还是隐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第一条: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第二条: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也明确,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课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如果企业涉及诉讼事项,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法院的文书也将送达住所地址,如果因为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法院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经由法庭缺席判决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

  4、在债务履行上,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为公司住所,即注册登记地,如果注册登记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可能导致债务履行困难。(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法》第62条)

  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建议企业选择如下应对策略:

  1、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

  2、设立分公司,即将经营所在地业务设立分公司;

  3、若涉及税收优惠,流转税可以在经营地缴纳,也可以由总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由总公司汇算清缴;

  4、注册地址应有文书信函收发联络人,签收的文书信函能及时转发至公司经营所在地。

  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地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1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三、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1、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域内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也可以按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的,该企业法人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经营场所具体地址。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查处。

  2、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登记程序向该场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查处。

  3、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中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按上述第1项办理,也可以按上述第2项办理;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区域外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上述第2项办理。

  四、企业承租他人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经营,按《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7号)的规定,视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233号)的原则,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于不属于设点经营的,不应按“无照经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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