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13项内容

时间:2020-11-04 17:20:29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融资租赁合同的13项内容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合同,下面是其中的13项内容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融资租赁合同的13项内容

  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内容涉及租赁和买卖两个方面。其中的承租人和出卖人可以是同一主体。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行政许可、风险承担的处理规则:

  (1)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以此为理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5、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检验标的物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并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据此向出卖人付款。

  6、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租赁物:

  (1)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2)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8、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9、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基于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10、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11、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

  12、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1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瑕疵谁负责

  案件回顾丁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其中约定承租人对设备购买的选择负全部责任,质量保证期间发现设备存在瑕疵或其他与设备有关的任何问题,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在相关购买合同中将对供应商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遭受任何损害由其直接向供应商行使索赔权。

  后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瑕疵,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融资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涉案《融资租赁协议》约定了融资租赁公司不是设备的制造商和供应商也未对承租人对设备的选择所作的`任何声明或陈述。承租人若遭受任何损失,由承租人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直接向供应商行使索赔权。融资租赁公司不应承担因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及赔偿责任。律师评析传统租赁中,租赁物是出租方供给承租方使用的,除按照合同约定外承租方无选择余地因此在责任承担上,出租人在传统租赁中负有提供与承租人的要求相一致的租赁物,承担着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而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区别在于,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的选择是由承租人做出的,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只有出资义务,对租赁物的质量等不承担责任,承租人自行选择租赁物,如存在瑕疵,应向供货商提出索赔。

  律师提示

  1、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明确自身纯出资的地位,对租赁物的选择不得进行干涉,出租人在租赁物的选择中起到作用之后,一旦发生租赁物出现瑕疵问题,出租人就需要对此瑕疵负责。

  2、不能仅仅注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索赔权的转让,在租赁物买卖合同中也要相应注明索赔权的转让。否则承租人无法顺利的向供应商获取赔偿而出租人又要面临不必要的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供货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对供货人的索赔应由出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应提供有关证据。在供货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均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应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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