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保险费可在限额内税前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能够在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是按什么比例扣除?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同时,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例如:企业全年职工工资总额为100万元,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10万、补充医疗保险费8万元。根据上述规定,5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和5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计算时扣除,超出的合计8万元则不予扣除,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需提醒纳税人的是,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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