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

时间:2020-09-01 13:09:12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

  国税发[2002]9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

  附:财税[1997]45号文件规定: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提示:按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帐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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