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税务宣传资料

时间:2020-11-03 15:03:39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金融业税务宣传资料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是小编分享的金融业税务宣传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金融业税务宣传资料

  一、销售额的确定

  (一)贷款服务。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三)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二、进项税额特殊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免征增值税项目

  (一)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对农户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三)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四)符合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五)符合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六)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七)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存款利息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五、增值税即征即退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增值税发票特殊使用规定

  (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金融业涉及的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其他规定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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