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时间:2020-11-10 16:40:56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201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今天YJBYS创业小编整理了清缴热点问答,欢迎阅读。

  问题1: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如何扣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问题2: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如何扣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问题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如何扣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4:汇算清缴涉税事项的如何办理?

  答:

  1、减免税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准备备案资料。(相关要求请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予以查看)

  2、特殊重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适用于重组当事各方中至少有一方是本市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重组业务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以及本市居民企业向其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投资。

  (受理时间要求:债务重组最迟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次年4月底前受理债务人申报;最迟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次年5月底前受理债权人申报;股权收购最迟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次年4月底前受理转让方申报;最迟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次年5月底前受理收购方和被收购企业申报;资产收购最迟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次年4月底前受理转让方申报;最迟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次年5月底前受理收购方申报;企业合并应在被合并企业注销前办理实际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受理被合并企业申报;最迟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次年5月底前受理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申报;企业分立最迟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次年5月底前受理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申报;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企业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受理申报;对非居民企业投资最迟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次年5月底前受理居民企业申报。)

  问题5:汇算清缴时应报送有效的会计报表,何谓有效的会计报表?

  答:以下列明的为有效的会计报表:

财务报表代码 名称
15 运输(交通)企业月度会计报表(会交地月表)
17 勘察设计企业月度会计报表(会堪地月表) 
19 企业月度会计报表(会企地月表) 
20 民间非营利组织月度会计报表(会民非地月表)
23 农村专业合作社会计报表(会农社月表)
24 典当业会计报表(会典月表) 
38 测绘事业单位月度会计报表 
47 保险公司月度会计报表(会保险公司地月表)
48 商业银行月度会计报表(会商业银行地月表)
49  一般企业月度会计报表(会一般企业地月表)
50 证券公司月度会计报表(会证券公司地月表)
51 小企业会计准则月度会计报表(会小企表) 
54 民航企业月度会计报表 
57 保险中介公司月度会计报表 
58 担保企业月度会计报表 
59 商业银行月度会计报表(会商业银行季表) 
60 一般事业单位月度会计报表(会事业表)
62 中小学校会计报表(会中小学校表) 
63 高等学校月度会计报表(会高校表) 
64 医院月度会计报表(会医表)
65 科学事业单位月度会计报表(会科表) 
 

  问题6:法人合伙人与自然人合伙人共同设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其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在何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在何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 “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利润)。”

  法人合伙人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时应严格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将应享有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确认为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7:达到一定规模的核定征收是否必须改为查收征收?

  答:对于2015年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本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应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未重新鉴定的,将按市局内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纳税申报系统实施阻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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