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审批及处理流程

时间:2022-02-28 15:34:55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审批及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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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审批及处理流程 篇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是予以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将有关注意事项表述如下:

  政策依据。增值税即征即退主要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第5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等。

  主要内容。为扶持企业发展,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60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由原来的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的管理模式。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主要有:

  1.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3.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4.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以及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

  6.如何审批及处理见本文左图。

  存在问题。实行先退税后评估,对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还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如有违法行为,已退税款必须追缴,同时将涉及罚款和加处滞纳金等,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无疑加大了涉税风险。

  注意事项。60号公告只是办税流程的调整,并非是政策的放宽。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纳税额、应退税额,规避和化解涉税风险。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审批及处理流程 篇2

  一、申请资格认定

  申请软件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的规定

  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非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施行即征即退政策。

  ●在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要扣除计算机硬件、设备销售额。

  ●对于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于软件交付使用后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等费用,按照6%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相关要求

  1、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并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如果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

  2、销售额

  对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退税。

  对于嵌入式的软件产品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3、发票的开具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发票品名开具有严格要求: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时,要求软件产品名称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四、软件企业申请即征即退的流程

  1、优惠政策资料报送及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办理资料

  -《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2份加营业执照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当地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非电子税务局)。

  2、申报缴税

  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具体的表格见附件1

  3、办理退税需要的资料

  ●增值税缴费的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软件产品销售清单;

  ●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如果是嵌入式软件产品还需递交《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4、办理地点和时间

  暂不支持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软件即征即退。在深圳地区,在税局柜台办理完结并审核通过后,退税的金额大概一个月左右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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