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相关认定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
3、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一式三份,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中信息内容变化需提交);
4、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分局5个工作日,三分局10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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