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工效挂钩工资

时间:2024-10-29 16:41:31 办税指南

计税依据:工效挂钩工资

工效挂钩工资

①、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②、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
(摘自财税字[1994]9号)

③、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国税发[1994]250号)

④、关于工资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税发[1998]86号)

⑤、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由于其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资挂钩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川国税函[1999]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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