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0-11-07 17:15:18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市政府《汕头市贯彻广东省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工作方案》(汕府办〔2013〕6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09〕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根据市政府《汕头市贯彻广东省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工作方案》(汕府办〔2013〕6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09〕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作为孵化对象的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并引入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服务、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功能包括: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孵化企业的创业扶助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

  (三)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创业信息等服务。

  (四)提供创业项目推荐、技能培训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服务。

  (五)指导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六)提供孵化企业发展的法律、会计、评估、专利、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七)建立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扶持孵化企业发展,改善扩大孵化企业规模。

  (八)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九)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凡由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多元投资在我市兴办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主体,均可申报设立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地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六条 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和产业转移园等各类园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类型包括:

  (一)园区型。市级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可提供创业孵化企业40家以上,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园区内配套设施齐全,主要用于孵化高新技术项目研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项目孵化。

  (二)市场型。市级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可提供创业孵化商户35家以上,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主要用于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等项目孵化。

  (三)楼宇型。市级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可提供创业孵化商户25家以上,主要用于IT、动漫、代理、经销、广告策划等项目孵化。

  (四)门面型。市级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可提供创业孵化商户25家以上,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项目孵化。

  (五)农业型。市级基地面积不少于120亩,可提供入孵农户35户以上。主要用于孵化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

  第七条 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进驻孵化对象数量等具体认定条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但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农业型60亩),可入孵户数不得少于20户。

  第八条 对吸纳项目属于本市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产业,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创业带动就业潜力较大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进驻孵化对象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一)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具备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基地的场地面积、可进驻孵化对象数量等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场地须产权清晰,租用合同明确。场地作为创业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具有配套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基地内本市户籍创业人员入驻比例不少于50%,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户籍人员不少于50%。

  (四)基地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一般孵化周期不超过两年),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及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

  (五)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政策和信息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专家指导及有关创业代理服务,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创业扶持补贴发放、办理用工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等,并给予创业人员以下优惠:

  1.减免办公或经营场地租金(同地区同类型);

  2.减免办公或经营场地物业管理费(同地区同类型);

  3.装修期免租(期限一般为3个月);

  4.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创业信息等服务,免费提供代办工商、财税、创业扶持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服务;

  5.免费提供科学种养培训和惠农助农系列活动(适用于农业孵化基地)。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

  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汕头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属政府投资的提供资金或场地的投入证明,如税务部门出具的资金发票、场地使用协议等)等;

  (三)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孵对象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汕头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孵化对象和带动就业情况表(见附件2)。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属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审验,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受理。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审核。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后再予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评审条件的,将不予认定。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权限认定为“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或“XX区(县)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授予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汕头市(区县)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 关于申报省级创业孵化基地。

  凡符合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入驻创业主体不少于40家、孵化成功率在60%以上的基地,按规定程序由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定期向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基地的运行情况,并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由各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 凡被认定满2个自然年的创业孵化基地,须办理评价手续。

  (一)须提交材料:

  1.汕头市创业孵化基地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

  2.汕头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企业(个体户)、在孵项目和带动就业情况表(见附件4);

  3.基地成功孵化的企业、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纳税证明和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缴交社保证明等;

  4.为入驻的孵化对象提供场租减免等优惠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属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审验,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二)评价流程:

  1.基地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评价材料。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考察。审查未通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予以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再按程序申请评价。

  3.经审查拟评为合格的,名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基地评价合格的,2年内继续保留“汕头市(区县)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称号并享受相关扶持补贴;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价的,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基地认定满一年入驻孵化户数不足20家的。

  (二)基地内创业者和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中本地户籍人员占总数不足50%的。

  (三)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

  (四)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五)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一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评价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汕市财社〔2013〕120号)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补贴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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