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防城港,有这些利好政策

时间:2020-10-11 10:42:24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投资防城港,有这些利好政策

  想投资?想创业?却担心创收的利润追不上高昂的税费,NO ~NO~NO~,在防城港,一堆利好政策正符合您投资的需求,这么多利好条件,怀揣着创业梦的小伙伴们。

  投资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摘要——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14〕5号)

  (一)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四)新办的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五)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七)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八)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九)在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十)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9〕103号)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财政扶持优惠政策摘要

  (一)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与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二)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三)对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开行45航次/年以上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每年给予80-12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新开辟通往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外贸班轮直航航线。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80%的.集装箱周班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连续3年给予相应补助,第1年每条航线补助200—400万元,后2年补助额按20%比例逐年递减。

  (五)对承揽自治区以外、经北部湾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货代公司给予补助。

  (六)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七)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八)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14〕5号)

  (一)收购企业按月将收购业绩及纳税情况报当地边贸行政主管部门。互市贸易区(点)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按收购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总额的10%定期扶持收购企业的发展。——摘自《防城港市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收购管理办法》(防政办发〔2009〕197号)

  (一)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份制改造成功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补助。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取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三)拟上市公司在股份改制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转让、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财税〔2003〕184号)规定予以免征,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

  (四)企业注册地在市辖区外的拟上市企业,将企业注册地迁至防城港市,按优惠条件优先安排生产经营、生活用地。除适用上述扶持政策外,经财税部门确认,按其注册地迁至防城港市后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补助。

  本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适用本规定。——摘自《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防政办发〔2012〕160号)

  用地优惠政策摘要

  (一)用地指标优先。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凡投资2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

  (二)地价优惠。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于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重点开发的北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14〕5号)

  (一)试验区内重大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特设“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核审批。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不作为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前置条件,加快试验区的项目用地审批。

  (二)验区内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符合先行用地的,及时解决试验区先行用地问题。

  (三)试验区内旅游项目中的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可不办理用地转用手续。试验区矿产资源保障项目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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