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创业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26 15:48:47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2015年最新创业政策汇总解读

  No.1

  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1.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

  2.毕业后5年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

  3.留学回国人员(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不受户籍限制,取得学士学位的需本市户籍)。

  (二)贷款额度

  在苏参加创业培训合格且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经营规模较大、创业实体吸纳人员5人及以上的,可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期限2年,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三)所需材

  (1)自拟《贷款申请书》;

  (2)身份证;

  (3)《创业培训合格证》;

  (4)《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5)《税务登记证》;

  (6)企业经营的实景照片;

  (7)贷款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的,还需提供企业为5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8)《苏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一式四份。

  奖息:两年还本付息后自动奖息

  (四)办理地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到户籍所在社区。

  非本市户籍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到市就管中心创业服务楼102室。

  (五)办理流程

  贷款申请人在专家审核推荐后半年内至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凭贷款推荐表和推荐资料至江苏银行平江支行办理贷款手续。

  No.2

  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苏州户籍或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回国人员取得苏州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在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在自办实体名下缴纳个人社会保险。

  (二)所需材料

  (1)个人证件:①身份证 ②养老金手册 ③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④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⑤苏州市区创业培训自办实体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实体证件:①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②社会保险登记证 ③单位银行账户。

  (三)补贴标准

  创业培训结业并自办实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每月补贴标准为876元,以个体工商户方式参保的每月补贴标准为613元。

  (四)享受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36个月)。

  (五)办理流程

  每月25日前至苏州市创业服务综合大楼102室(桐泾北路11号)申请。

  No.3

  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往后推算两年内);(2)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本地户籍留学人员;(3) 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4)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5)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6)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以上人员于2014年1月1日(含)后(取得学士学位本地户籍留学人员需在2015年1月30日后)在苏州指定区域内初次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申请总计6000元的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

  (二)所需材料

  (1)《苏州市区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3)《就业失业登记证》;(4)《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5) 《社会保险登记证》;(6)《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7)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8)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失业金审核单、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留学人员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9)自办实体注册地在昆山、张家港、太仓、常熟、吴江的“非市区创业”申请人需提供对应的个人社保缴费明细。

  (三)办理地点

  (1)苏州市区户籍人员(姑苏区、高新区)在苏州大市范围创业至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2)非苏州户籍人员在市区(姑苏区、高新区)领取营业执照的,至苏州市就管中心创业服务楼102室办理。

  (四)补贴金额

  总计6000元;经认定后,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后各发放补贴3000元。(稳定经营即营业执照领取满6个月和1年时申请人的个人社保缴费在自办实体名下至少达到1个月和7个月。)

  (五)办理流程

  每月受理——审批——次月核发

  No.4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往后推算两年内);(2)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本地户籍留学人员;(3) 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4)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5)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6)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以上人员于2014年1月1日(含)后(取得学士学位本地户籍留学人员需在2015年1月30日后)在苏州市区(姑苏、高新)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所办实体吸纳本市(姑苏、高新、园区、吴中、相城)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可在企业开办三年内申请总额不超过10万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所需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3)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4)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证明;

  (5)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的毕业证书;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

  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提供户口簿、毕业证书;

  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在领失业金人员及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市区(含姑苏、高新、吴中、相城区)户籍人员无须提供材料,大市范围内其他地区户籍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非本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吸纳市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须提供吸纳就业者的户口簿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相应的毕业证书。

  (三)办理地点

  到企业参加社保所在地区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

  (四)补贴标准

  (1)开业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2)同一企业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享受一次,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办理流程

  每年4季度受理——审批——12月下旬核发。

  (六)注意事项

  已享受社保补贴或者其他就业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

  政策实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政策申报期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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