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创新创业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05 08:53:05 剑锋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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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创新创业政策解读

  厦门创新创业政策有哪些呢?大家了解多少呢?下面来看看!

  厦门创新创业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问:市委、市政府出台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措施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出于哪些考虑?

  答:厦门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人才创新创业,2010年出台了“双百计划”,市财政每年投入1.5亿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2013年又出台包括20个子文件的“海纳百川”人才政策体系,围绕厦门市重点产业引进培养各类人才。这些项目目前都进展顺利,在海内外人才中引起较大反响,也为我市连续多年赢得“最爱外籍人才欢迎的十大城市”等殊荣作出了贡献。但应该说,相较于国内先进城市,我市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骨干人才留不住、人才创业空间不足、创新创业“融资难”、创新成果“转化难”等问题。此次出台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最新文件,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发挥厦门自贸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为我市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

  问:《人才政策新十八条》较以往的人才政策都有哪些基本特点?

  答:《人才政策新十八条》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引才用才、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将薪酬和岗位职务等体现人才价值的市场要素作为评价奖励人才的主要标准,由企业自主认定人才,并提出对企业建设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给予补贴、支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等措施;二是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政策和服务体系,改善创业条件,降低创业成本;三是突出对台特色,进一步提升对台人才工作品牌;四是与我市原有的人才政策做好衔接,在原有人才政策的基础上,扩大覆盖范围,加大优惠力度,提高可操作性;同时,与我市各部门新出台的自贸区、众创空间、对台工作等创新政策,从人才工作角度进行配套。

  问:企业是人才开发的主体,此次《人才政策新十八条》有没有一些这方面的激励政策?

  答:发挥企业引才用才的主体作用,是市委、市政府对我市人才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贯穿本次《人才政策新十八条》的一个中心思想。如根据人才的薪酬来确定奖励标准是这次《人才政策新十八条》的一个突出特色。这主要是为了发挥市场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用人单位作为引才用才的主体,其给人才的薪酬比学历、资历等传统的判定标准更能够体现人才的真实价值,所以《人才政策新十八条》在融合以往人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第4条提出对年薪30万以上的人才可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由企业申请用于支持人才在厦门购(租)房、购车、装修等方面的消费支出;在第10条中也提到,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柔性引进台湾各类专业人才来厦服务,根据人才个人薪酬总额20%,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5万元的奖励,用于支付人才薪酬、猎头经费等方面的支出。这些政策的共同特点是不分人才的年龄、学历、资历、身份、行业,覆盖面很广,只要企业愿意支付人才一定标准的薪酬,就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关奖励。这样不仅在操作上很简便,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评审程序,而且也间接降低了企业成本,激发企业引才用才的积极性。

  问:对台是厦门特色,这次《人才政策新十八条》有没有这方面的创新政策?

  答:这次《人才政策新十八条》中关于对台方面的人才政策,我们是本着务实管用的原则来制定的,一方面对原有的政策进行拓展,如拓展“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中的“台湾特聘专家”制度,增设台湾特聘专才,并在其聘用期内按照每年10万元,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这主要是考虑到台湾特聘专家政策虽然比较优惠,但当时的设定比较高,厦门很多台企表示中层的台湾骨干专才享受不到政策;另一方面我们延续了近年来深化两岸青年人才交流的做法,对台湾人才来厦门创业发展增加一些优惠政策,如规定对在市级以上重要青年创业比赛中获奖的台湾人才在厦创业,可给予三年内最高2000元/月的月租房补贴;又如规定企业接收台籍应届毕业生在厦实习,并签订三年以上的工作合同(协议)的,可为台籍应届毕业生申请实习补贴和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实习补贴标准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标准(约1900元),这就把台湾青年学生视为厦门本地生源,充分体现了两岸一家亲的理念。

  问:改革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是近几年人才创新的热点,《人才政策新十八条》在这方面有什么新的激励手段吗?

  答: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重点是突破“权属”、“收益”两大瓶颈。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所掌握的科技发明成果90%上都属于职务发明,由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在单位,科研人员获得的奖励、报酬等“回报”标准相对比较低。改革要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用财富效应激发聪明才智。《人才政策新十八条》明确提出要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对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分配,在对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激励和报酬后,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再上缴财政,同时提出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最低60%、最高95%的比例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进行奖励。今后我们还会在这方面作更进一步的探索,鼓励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双向流动,不断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问:《人才政策新十八条》在完善人才生活保障体系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答:人才生活保障体系涉及方方面面,限于篇幅,这一块《人才政策新十八条》主要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后还会出台相应的一些具体配套政策。如在人才住房方面,我们提出制定完善政府与用人单位共同分担,以购(租)房货币化补贴、人才公寓租赁为主要方式的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在加强人才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提出厦门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分层次享受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优惠政策。在完善人才服务体系方面,提出搭建人才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引进一批著名国际猎头公司、国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台湾人力资源机构在厦设立合资、独资机构,开展高端人才服务业务,推动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化发展等。

  问:自贸区建设需要大量的人才支撑,这次对这方面有没有一些具体的优惠措施?

  答:厦门自贸片区成立以来在人才工作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如向海内外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这次《人才政策新十八条》主要还是着眼于发挥自贸片区的体制机制优势,为来厦高层次人才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出入境服务和居留便利。如我们提出要进一步扩大自贸区内台资企业外国人长期居留许可签发范围,对自贸区内台湾高层次人才团队和外籍成员及台籍高层次人才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生活居留便利。还提出支持自贸区采取猎头方式柔性引进建设专才,成功引进的,给予猎头公司、猎头机构适当的猎头费用奖励。当然,自贸片区的一些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向上级争取,我们也会不断研究、学习外地自贸片区的先进经验,如上海、广东已有的自贸区人才政策,我们要尽可能复制、借鉴过来。

  《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促创业具有重要作用。市科技局于2019年修订出台的《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厦科〔2019〕6号)已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1号)等法规政策,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和培育未来产业能力,结合近年来我市众创空间发展情况,我局起草了《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稿多次征求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区政府、火炬高新区、自贸委等意见建议,并在科技局官网、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经集体研究最终形成《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

  1.第一章“总则”部分,阐述了《办法》的政策依据,明确了众创空间的定义、功能定位、基本任务和发展方向,规定了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2.第二章“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部分,明确了综合型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认定材料和程序。

  3.第三章“众创空间考核”部分,明确了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等次以及考核程序。

  4.第四章“管理与监督”部分,明确众创空间后续管理,如重大事项变化及时报备、按要求参加统计以及取消称号的情形等。

  5.第五章“促进与发展”部分,鼓励众创空间提升运营服务能力、加强开放创新合作,同时明确支持行业组织发挥作用。

  6.第六章“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事项。

  三、主要修订内容

  衔接2019年版《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厦科〔2019〕6号)和《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1号),《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修订。

  1.明确众创空间定义和功能,即增加了第二条众创空间定义、第三条众创空间功能相关条款。

  2.细化了综合型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如要求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近一年注册新企业不低于5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3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3家,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导师,有创投基金或合作基金,每年至少2个典型孵化案例等。

  3.细化了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如近一年注册新企业不低于4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2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2家,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导师,有创投基金或合作基金,每年至少2个典型孵化案例等。

  4.提高了对租赁场地的时限要求,由原“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12个月”修改为“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24个月”。

  5.删除了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数量不超过在孵团队数量”的要求。

  6.细化考核指标,明确重点考核众创空间基本条件、运营管理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情况、培育新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吸纳应届毕业生就业情况、落实国家政策方针情况等指标。

  7.完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称号的情形,增加“有环境事故”“严重失信”“停止运营”等情形。

  8.进一步明确了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情形,即“在认定和考核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众创空间,对其收回补助资金”。

  9.增加第五章“促进与发展”章节,引导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运营能力,鼓励加强国内外创新创业合作,明确支持行业组织建设。同时,明确支持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转型为孵化器,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10.第六章“附则”增加“各区(含火炬高新区、自贸委)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引导性条款。

  11.其他方面:明确了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范围,细化了对众创空间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要求,细化了专业化众创空间专业服务条件的要求,优化了认定和考核程序等。

  四、咨询方式

  可拨打电话(2021361)进行咨询,也可以微信关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微信公众号或者登录市科技局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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