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促进就业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14 17:20:53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长宁区2009年促进就业政策解读

  一、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策解读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每年可获1200元以上补贴
  1、补贴范围: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
  2、补贴对象:2009年3月1日起新招用的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条件和认定条件符合本市《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及《关于贯彻<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的操作意见》(沪就办[2009]9号)的规定。
  3、补贴标准: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系失业人员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2400元;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系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1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两年。
  (二)招用刑释解教等人员可获每人每月450元以上社保费补贴
  1、补贴范围: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注册地在本区的自主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2、补贴对象:本区户籍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在册吸(戒)毒人员和社区闲散青少年,且双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用工期限满三个月,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手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给予每人每月社保费补贴600元;自主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给予每人每月社保费补贴45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两年。
  (三)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可获两年社保费补贴
  1、就业援助基地认定条件: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吸纳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安置对象”)的数量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本市户籍安置对象20人(含20人)以上;(2)本市户籍安置对象10人(含10人)以上且本区户籍安置对象不少于50%。
  2、补贴对象:(1)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具体指下列人员:第一类人员为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第二类人员为失业一年以上;第三类人员为毕业两年内且年龄在35周岁以内、连续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青年。(2)申请原就业援助基地补贴累计未满两年的人员;(3)双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用工期限满三个月,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手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4)补贴对象的月工资收入不高于3000元。
  3、补贴标准:按实际安置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具体为:系第一、二类人员的,每人每月600元;系第三类人员的,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两年。
  说明:若用人单位招用对象系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本意见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政策”执行。

长宁区2009年促进就业政策解读

  二、鼓励扶持自主创业政策解读
  (四)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可达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补贴条件:参加经区人保局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见习,并经创业理论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2、补贴标准:凡参加创业见习学员,由市专项资金按当年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属本区户籍见习学员的,在市补贴60%基础上,再由区资金补贴40%。
  (五)创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可获每人每月300元
  1、补贴条件:创业见习带教期满一个月。
  2、补贴标准:按招收带教的见习学员人数,每人每月300元。
  (六)创业见习基地带教成功创业可获2000元补贴
  1、补贴条件:见习学员见习期满半年之内,在本区成功创业的。
  2、补贴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每人2000元。
  (七)创业者可获最高人均2000元房租补贴
  1、补贴对象:(1)注册地在本区、处于初创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2)入驻本区开业园区的自主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2、补贴条件:(1)注册地和经营地一致并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2)劳资双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上岗协议,其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录用的非安置对象人数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30%;(3)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4)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并有独立的银行账号;(5)租赁固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期满一年并正常缴纳房租。
  3、补贴标准:(1)对自主落实经营场地且处于初创期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按实际安置本市从业人员人数,给予房租补贴。其中租金低于每人每年2000元的按实补贴;高于每人每年2000元的,给予最高补贴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18个月。(2)对入驻经区政府认定的开业园区的各类经济组织,按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开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就开[2005]71号)规定执行。
  (八)创业者最高可获全额贷款贴息
  1、补贴对象:在本区注册并开办三年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2、补贴条件:本市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两年内。
  3、补贴标准:按安置(相对稳定)一个就业岗位,一年利息发生额低于2000元的按实补贴;高于2000元的,给予最高补贴2000元。对按期还款的本区开业贷款诚信户(贷款额在50万元以内),安置本市从业人员20人以上的,给予全额贴息;安置本市从业人员20人以内的,给予50%贴息。
  (九)青年创业者可获创业前小额贷款全额贴息
  1、补贴对象:35周岁以下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本市户籍青年。
  2、补贴条件:在本区注册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并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
  3、补贴标准:以实际利息发生额给予全额贴息。
  (十)成功创业带动就业最高可获20000元补贴
  1、补贴对象:(1)本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成功转制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2)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失业青年在本区注册并处于初创期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
  2、补贴条件:2009年1月1日起开办,注册地和经营地一致,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安置本市从业人员3人以上(个体工商户除外),双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创业组织负责人在本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有独立的银行账号;经营活动期限满6个月。
  3、补贴标准:(1)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成功创业补贴每户10000元;(2)对安置本区从业人员满6个月的创业组织,按实际安置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人2000元,单个创业组织补贴最高为10000元。


  (十一)创业组织可获每人每月400元社保费补贴
  1、补贴对象:注册地在本区、处于初创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
  2、补贴条件:2009年1月1日起开办,注册地和经营地一致,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安置本市从业人员3人以上(个体工商户除外),双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创业组织的负责人在本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补贴标准:按实际安置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人数,给予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18个月。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申请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说明:鼓励扶持创业政策中所指“小企业”,不含劳务派遣类或职业中介公司;“初创期”,是自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从业人员”,是指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
  注:a、以上(四)——(六)项补贴政策中所指创业见习基地和创业见习学员认定条件如下:
  1、创业见习基地认定条件:(1)注册地在本区,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2)可直接提供见习经理、部门主管助理等见习岗位,或在策划、营销、财务等经营管理环节提供见习机会。
  2、创业见习学员补贴条件:(1)本市户籍35周岁以下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中的创业见习者;(2)经创业理论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b、鼓励扶持创业政策中所指“小企业”,不含劳务派遣类或职业中介公司;“初创期”,是自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从业人员”,是指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

  三、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解读
  (十二)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训可获每人300元补贴
  1、补贴范围:在本区注册登记,诚信等级为C级以上的培训机构;
  2、补贴条件:培训机构和相关专业年度网检合格;培训项目涉及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均能满足实际教学需求,且无违约违规行为;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培训协议(承诺就业率达到90%以上),经区人保局审批同意,并在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与区人保局签订《培训成果购买协议》;培训人员系本区户籍失业、协保、农村富余人员,且经考核鉴定成绩合格。
  3、补贴标准:按照考核鉴定成绩合格人员数量,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300元/人。
  (十三)失业人员等参加职业培训可获全额补贴
  1、补贴对象:本区户籍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各类就业困难以及社会特殊援助对象。
  2、补贴条件和标准:(1)参加本市培训补贴范围内的初级(五级)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经考核鉴定成绩合格,执行市补贴标准;(2)对参加未列入本市培训补贴范围但属市场急需的初级(五级)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经考核鉴定成绩合格。按照物价部门备案价格或参照同类专业市补贴价格全额补贴。
  (十四)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可获800元以上补贴
  1、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区企业在职职工。
  2、补贴条件:参加的职业工种培训项目需为中级(四级)以上,并经考核鉴定合格。
  3、补贴标准:中级(四级)不超过8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1000元、技师(二级)不超过1200元、高级技师(一级)不超过1500元培训费补贴。如培训价格低于补贴标准则按实际价格补贴。
  (十五)新设职业工种可获每人600元以上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和高校毕业学年学生。
  2、补贴条件:需是适合本区市场需求和区域特色的新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由区人保局认定),第一次开班进行一个完整周期试培训后,学员考核鉴定合格率达到60%以上。
  3、补贴标准:按考核鉴定合格人数分别为:初级(五级)不超过600元/人,中级(四级)不超过800元/人,高级(三级)不超过1000元/人,技师(二级)不超过12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不超过1500元/人。
  如培训价格低于补贴标准则按实际价格补贴。
  (十六)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可获培训费80%补贴
  1、补贴对象: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农民工。
  2、补贴条件:本区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与区人保局签订农民工补贴培训协议,开展列入本市补贴培训范围内的等级工职业培训项目,学员经考核鉴定合格。
  3、补贴标准:对上岗培训项目,按市补贴价格执行补贴;对等级工培训项目,在市补贴培训费50%的基础上,按市补贴价格再给予30%培训费补贴。

  四、青年职业见习政策解读
  (十七)见习青年生活费补贴可达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补贴条件:见习期满一个月。
  2、补贴标准:凡参加职业见习学员,由市专项资金按当年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属本区户籍见习学员的,在市补贴60%基础上,再由区资金补贴40%。
  (十八)见习青年可获交通午餐费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1、补贴条件:见习期满结业。
  2、补贴标准:按见习期限给予见习学员一次性交通午餐费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十九)见习基地可获带教费补贴每人每月300元
  1、补贴条件:见习期满一个月。
  2、补贴标准:招收本市户籍见习学员的,按每人每月150元补贴(由市专项资金承担);招收本区户籍见习学员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由市、区专项资金各承担50%)。
  (二十)见习基地完成指标可获每人200元一次性补贴
  1、补贴条件:见习基地完成年度见习指标。
  2、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见习合格学员注册人数,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指标完成补贴每人200元。
  (二十一)见习基地可获实现就业补贴每人2000元
  1、补贴条件:完成当年见习指标,录用本区户籍见习学员在见习期满半年之内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补贴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实现就业补贴每人2000元。
  注:以上五项补贴政策中青年见习基地认定条件和青年见习对象范围如下:
  1、青年见习基地认定条件:(1)注册地在本区;(2)承诺每年招收见习学员不少于20人(不含劳务派遣),见习后就业率达50%以上;(3)提供的见习岗位具有技术含量和通用性,适合青年人的需求;(4)有系统的管理制度、带教培训计划及合格的师资队伍。
  2、参加青年见习对象范围:本市户籍30周岁以下、已办理劳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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