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出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时间:2022-12-23 03:02:27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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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出台《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七项政策鼓励自主创业

津出台《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 创业培训范围进一步扩大

  ● 鼓励九类人员自主创业

  ● 支持创业载体发展

  ● 企业注资降低到3万元

  ● 所有创业者享小额担保贷款

  ● 个体经营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 实施社会保障支持政策

  ● 创业培训范围进一步扩大

  12月24日,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快各类人员就业力度,本市出台《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其中包括鼓励九类人员创业、支持创业载体发展、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准予、拓宽创业的投融资渠道、实行税费减免、实施社会保障支持政策、落实创业服务七项政策等。

  鼓励九类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创业的,三年内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低保”人员创业的,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残疾人创业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最高5000元的补助。复转军人创业的,在享受军队鼓励自谋职业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两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三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科技人员可用专利等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投资。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的人员,可根据成果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回国留学人员在津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辞职创业的,由同级财政按照本人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最高可达到36个月。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创业的,所在单位可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补助标准,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未享受的,三年内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创业的,三年内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进城创业、返乡创业,其创办的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外来人员在津创业的,上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吸纳就业达到一定数量,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津落户。

  支持创业载体发展。为给更多劳动者搭建创业平台,各级政府将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鼓励各类市场和园区等创业载体吸纳新办企业,对进驻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注资降低到3万元。按照低门槛准入、免费减负的原则,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新创办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可按规定分期缴付;创业者在有关管理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利用公产住宅创业的,两年内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仍按照原标准缴纳;经允许利用非固定场所,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便民服务、手工制作等微利项目经营,从业人员在3人以下的,免予工商注册登记,实行备案制。

  所有创业者享小额担保贷款。为解决创业者自有资金不足的难题,各区县财政建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财政给予等额匹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展到所有创业者。初次贷款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还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其中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好的创业者,将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给予年度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对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达到15%,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年,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个体经营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初创企业发展壮大,新创办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以及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减免税收政策扶持。对各类人员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施社会保障支持政策。为促进初创企业发展壮大,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对新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2年内可比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招用农民工的,可先行参加农民工工伤医疗综合保险。非正规创业的,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创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认定期限延续至2012年,招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1年的岗位补贴。对创办非服务型企业招用上述人员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创业培训范围进一步扩大。免费创业培训的范围由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展到毕业学年各类院校学生和所有城乡劳动者。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对成功创业的,可再享受改善和扩大企业能力的免费培训。建立创业实训制度,经过创业培训的劳动者,可到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实训人员创业成功率达到80%的,按照实训人数给予创业基地补贴;低于80%的,按照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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