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性

时间:2020-10-19 12:04:55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对于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性

  摘要:我国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方面的相关法规是一同实行的,会计准则的不断改革,使得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两者间存在着某些不是很协调的地方,这样就导致了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之间产生大量的差异,同时也加大了财务以及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其实这两者之间的不协调部分通过一定的策略是可以进行协调的,本文针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性理由做了些许的探究。

对于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性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税收法规 协调性

  我国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方面的相关法规是一同实行的,会计准则制定的立足点是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处于次要位置。另外会计准则在规范会计行为时保持了更大的职业判断空间,给会计人员留下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而企业缴税则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不能随意选择或更改。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两者间存在着某些不是很协调的地方,这样就导致了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之间产生大量的差异,同时也加大了财务以及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其实这两者之间的不协调部分通过一定的策略是可以进行协调的,本文针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性理由做了些许的探究。

  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不同

  在经济系统中,财会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财会与税收本质属性上的不同使得两者的目标和发展过程也是不同的。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将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分离开来,并且将两者同时实行是非常合理的做法。因为两者间的目标存在不同,使得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在很多方面和很多程序上都有着一定的差异,如业务招待费,会计和税法都承认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益,但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业务招待费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使得财会工作人员与税务工作人员明确理解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两者的不同,提升他们的判断力以及实践能力,需要在确定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不同之处的基础上找出两者间的协调策略。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协调性理由的研究

  (一)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处理,更无法理解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因此,新会计准则增加涉税信息披露应是一种多方受益的协调方式。

  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不同的相关税种很多,其中受影响最明显的就是所得税。倡议各个公司在处理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的差异情况时一定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来进行,计量并记录会计要素;二是在完成纳税的时候,必须要完全遵守税收法规中的标准。在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收法规的要求存在不同的情况下,依照税收法规的标准来进行,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差异进行协调进行纳税行为。

  以所得税为例,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所得税都是依照年度来进行结算的,在每年结束之后对所得税进行计算并缴纳,因此,通常不用在出现差异的那个月份进行纳税,采取了年末进行纳税的协调办法。因为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成本、收益以及计量方面的差异,会造成算得的会计利润与根据税收法规计算的利润出现差异的情况,也就是永久性的差异与时间性的差异,需要采取不一样的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永久性差异主要是某个期间因为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利润、损失以及费用进行计算的口径不同,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但不能在以后的时期内转回。时间性差异主要是税收法规和财会标准在明确利润、损失以及费用时因时间的差异而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这样的差异不但会出现在某一个期间还会在其他期间内进行转回。通常对时间性的差异,会采取两种方式来处理:一是采取应该缴纳税额的策略,不论税前的财会利润是什么,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都要根据税收法规来进行协调;二是采取纳税影响会计的策略。

  (二)协调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几点深思

  1、加强对新会计准则的改善与完善

  通过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间存在差异的深思,笔者倡议在现有的会计处理模式下,可以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一些会计处理策略进行必要的补充,使其在符合税收法规的条件下,又能遵循新会计准则,同时还能够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带来一定的有利方面。例如对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与“会计收入”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所引起的应缴增值税理由,可通过设置“递延税款”或“待转销项税金”等科目进行反映和调整。

  此外,目前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信息较少,不仅使得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难度加大,而且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无法通过财务报表知晓企业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

  2、完善税收法规,向新会计准则靠拢

  对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差异的协调,从整体上而言,应在遵循相互靠近、相互协调的原则上,突出税收法规向新会计准则的靠拢。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出于纳税人为了少纳税有调减会计利润的动机,而纳税调整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制定税收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税款流失,但往往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最终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实现。如果使所得税征税对象真正建立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尽量减少纳税调整项目,短期看会暂时减少税收收入,但企业得以加速发展,形成新的税源,从长远看能够形成企业发展与税收收入同步增长的良好局势。

  3、完善征管制度,增强稽查能力

  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对于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征管及稽查能力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在税收征管手段方面,如在征管制度建设中,应对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的内容、纳税信息的报告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帮助和推动纳税人建立纳税方面的管理制度。因此,如果能够协调好两者间的差异,不管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收征管工作都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作用。

  4、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与征税人的业务知识及综合素质

  要做好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处理及协调工作,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纳税人与征税人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通过在我国各企业中进行的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调查来看,纳税人要做到的不仅仅是会计账务处理符合新会计准则,同时还要严格依照税收法规进行纳税,有时候对于出现的一些比较复杂的差异理由,其过程比较繁琐,纳税的调整难度也比较高,此时很多的纳税人对于此类差异无法做到正确调整,往往就会出现违反税收法规的情况。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征管过程的每一个制约环节、每一道法定程序、执法责任的权限、工作职权的行使及工作成果形成过程都制定了具体而富有刚性的执行依据。能否正确的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不仅直接对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有着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税务干部的形象理由。因此不管是对纳税人还是对征税人而言,都需要加强对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收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而更好的处理好因差异引起的一系列的理由。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能够很好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差异,则既能够简化会计核算手续,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又能够有利于税收的征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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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戴德明,张妍,何玉润.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基于税会关系模式与二者差异的分析[J].会计研究. 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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