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立法

时间:2023-03-27 19:46:45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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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立法

   论文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立法

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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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谷歌版权事件和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是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极大的挑战。通过数字图书知识产权的立法内容和立法理念上的完善,解决数字图书馆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潜在危险,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

    1.谷哥版权事件和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引发的问题

    2004年,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谷哥公司提出了号称阿波罗的数字图书馆计划,该图书馆被建成以后,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图书馆,读者可以在该图书馆内免费搜索到里面所有的书籍,对自己感兴趣的图书,可以付费下载或购买。该计划提出以后,谷哥公司开始大量扫描图书,在随后的几年里,谷哥将近收录了全球近千万种图书。可是谷哥的收录行为遭到了众多出版商和著作权人的反对,不得不走上了诉讼的道路。2005年9月,美国作家协会和五家出版商发起集团诉讼将谷哥公司告上法庭。在诉讼中,原告称谷哥公司在扫描书籍和图书数字化过程中存在大规模的侵犯版权行为,为此,他们要求谷哥公司为每一次侵权行为支付赔偿,并请求法院禁止该公司未支付费用就自行复制受版权保护的图书内容。阿波罗图书馆计划—打造全球最大的图书馆计划也不得不搁浅,等待法庭的裁决。目前,在我国目前的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从2002年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起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到500多名博士、硕士状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众多的数字图书馆遭遇到过版权诉讼。我国数字图书馆虽然没有因为版权纠纷而绊住发展的步伐,但发展中潜在的风险时刻存在。那就是如果大规模的侵权诉讼一旦被提起,那么数字图书馆又该如何面对,我国的数字图书馆需要健康发展,面对图书馆发展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和现实的困境,数字图书馆人和社会的法律界人士对这方面问题做出相关的探索是对应有之义。

    2数字图书馆目前存在问题的分析

    谷歌的阿波罗计划的搁浅,其最主要的原因的莫过于其国内民众对谷歌侵权行为的强烈反对,民众的维权意识高,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而我国数字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侵权行为虽然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但仍然能取得长足的发展,主要是由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现实社会中大多数公众的法律意识状况决定的。①被数字图书馆收录的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匾乏。如果数字图书馆的运营商一个个地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并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是极为困难的事情,其可操作性极低。②我国大多数公民对著作权的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其实在国内,遭遇版权侵权的绝不仅仅是这些提起诉讼的原告,还有更多的被侵权的人都处于一种不自知的被侵权状态中。也许这种侵权对他们来说,作品未经允许而被收录,即使是侵权,但由于对自己没有造成任何的不辆影响而不加理睬;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被侵权,而听之任之。甚至有的被侵权人觉得自己的作品被收录、被传播而自喜。③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高,维权需求不强烈。著作权人本身对自己的作品是否侵权信息的获得途径并不是很充足的,可能还需要相当的成本。被侵权人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也同样需要相当的成本。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在作品被侵权时,著作权人的损失是隐形的,还不能为大多数人所认识,在维权需要高成本的情况下,维权似乎也没有必要。

    3立法上的建议

    3.1在立法的内容上,细化著作权授权途径实践中,有数字图书馆对避免侵权的方法和途径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比如,通过和出版社合作,取得著作权的授权。这种授权模式主要是通过出版社的明示公告,取得著作权人对数字图书馆的授权。这样的授权模式对数字图书馆未来侵权行为的完全避免是可行的,可是这对以前的侵权行为无法解决。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数字图书馆必须对这种趋势提早应对。其中应对之一的方式就是和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进行合作,即由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在取得众多的著作权权人的授权后,代表作者向数字图书馆集中授权。国家版权局在《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明确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这种规定也认可了这种著作权管理的组织和方式,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的合作也是可行的。可是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的权利、义务,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和著作权管理组织三方合作涉及的法律上一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仍然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

  3.2在立法的理念上,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尊重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的立法保护不断呈现加强的趋势。正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才使得近代社会的科学技术取得了惊人的发展速度。在谷歌的阿波罗计划中,如果不惜牺牲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单纯追求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无疑是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后退。而在我国,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中,我国对知识产杈的保护都需要继续加强。只有在对知识产权良好的保护的基础上发展数字图书馆,才能促进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等各方面繁荣和发展。有学者提出,基于数字图书馆具备_定的公益性质,扩大现行的法律中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范围,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一是,其是否具有公益性还值得探讨。二是即使其具备公益性,也不能对著作权人享有的民事权益进行剥夺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并得到一定的报酬的例外规定不宜扩大。公益性不能通过合理使用限制著作权的权利的规定来实现其公益性而是通过国家财政对广大用户的补贴或者对数字图书馆进行补贴来实现,否则将是极为不合理的。数字图书馆迅速的发展和兴起的同时数字图书馆建设也面临着种种的挑战。作为挑战之一的版权问题如果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同时,数字图书馆也必定会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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