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道德自由及其对大学道德教育的价值导向作用

时间:2021-04-08 11:07:28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试析道德自由及其对大学道德教育的价值导向作用


  论文摘要:道德自由是人类道德生活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人类的道德尊严所在,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道德自由包含意志自由、道德自由境界和道德自由权三个层面的含义,从前提、结果意义和实现三个维度对道德自由进行了描述。道德自由具有教育意义,是道德教育的价值追求,对学校道德教育具有价值引导的作用。从明晰道德自由含义、分析道德自由特质的角度出发,从中寻求其对大学道德教育的价值导向作用。

  论文关键词:道德自由;大学道德教育;价值导向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以崇尚自由、追求个性为特征,主体意识强,“做自己”成为这一大学生群体的普遍追求。在追求道德自由的同时,由于对道德自由的误解而自身价值目标和行为偏离道德自由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学校、教师及其他德育工作者对道德自由的不同理解也会影响到道德尊严的维护和道德自我的建构,使学校道德教育偏离正确的航向。
  大学也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大学不仅仅是知识的殿堂,更是造就道德人格的天堂,道德教育在大学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意义。然而,在变化和冲突的现实世界中,大学道德教育也面临着实效性差等诸多问题。重新审视当今的大学道德教育,深刻领会当代大学生的主体性需求,整合社会价值规范与学生道德自我的建构需要我们正确理解道德自由,并从中寻求其对道德的价值导向作用,构建新的道德实践模式。

  一、道德自由的界说

  根据朱贻庭主编的《伦理学大辞典》对道德自由的定义,道德自由是“人们独立自主地进行道德选择和决定的能力。亦指道德修养所达到的一种高度完满的境界……真正的道德自由是基于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对反映人类进步的崇高道德的高度自觉地遵守。当人们认识到社会必然性变成个人的内在的道德需要时,当人们认识到社会利益与自己的利益不可分割时,就自觉、自愿地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履行某种道德义务,从而获得完全的道德自由。”这一概念一度得到普遍的认可,然而,在不同的伦理学语境中,道德自由往往又被赋予不同的内涵。
   在此,可以从分析道德自由的内涵或者基本向度来理解这一概念。
  1.意志自由
  西方传统伦理学理论对道德自由的研究往往与对意志自由(自由意志)的论证分析有着密切的联系。道德自由是人们独立自主的进行道德选择和决定的能力,道德的选择要以分清善恶为前提,而意志自由恰恰是这样一种能力,能够保证人们在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之间进行选择,意味着对道德必然性的认识。因此,意志自由对道德自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道德自由首要的精神要素,保证了道德自由在精神领域的实现,是道德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道德主体实践道德自由的前提和保障。
  2.道德自由境界
  从道德修养的角度理解道德自由是非常普遍的。朱贻庭主编的《伦理学大辞典》中,指道德自由“亦指道德修养所达到的一种高度完满的境界”。意志自律为道德自由提供了前提和保障,而用道德自由境界去理解道德自由,不仅仅指明了道德自由在结果意义上的规定性,同时也使道德自由的实现有了可操作、可衡量的标准:道德规范的内化。
  在道德自由中,自由与限制是内在统一的,道德自由同时意味着对道德必然的认同,在普遍意义上主要是指对外在道德必然的认同。外在的道德必然,指社会外在的道德法则、规范、准则、要求等,这些外在的道德规范具有对社会成员的普遍的约束意义。从道德修养的角度理解道德自由,就是希望作为道德主体的人能够在培养道德情感、内化道德规范的基础上自觉地坚持并践行道德义务。
  3.道德自由权
  意志自由层面的道德自由要求道德主体服从内心的理性原则,服从人为自己所立之法;道德境界层面的道德自由要求道德主体内化外在于人的道德规范。虽然,很多理论都在致力于论证这两种规范之间的内在统一,但在实际中,道德主体经常面临矛盾的局面:现行的道德规范与道德必然规律或者道德主体的理性原则之间的不相契合。
  在权力层面上理解和保证道德自由,就是要赋予道德主体以道德自由权,保障道德主体独立自主地进行道德选择和决定。一方面,当现行的道德规范与道德必然规律之间保持一致时,道德主体根据他的道德理性就有遵循它的权力;反之,道德主体就有根据自己的道德理性反对某种具体的道德规范的权力和自由。

  二、道德自由的特质

  1.道德自由是意志自由与道德必然的统一
  道德自由从意志自由的层面承认人在道德选择中的自由和自主,并将这种自由视为道德自由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孔子说“为仁由己”,“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亚里士多德肯定人的行为有随意选择的自由,他说,“德性依乎我们自己,过恶也是依乎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有权力去做的事,也有权力不去做。我们能说‘不’的地方,也能说‘是’,无论什么人,都有自由去做高贵的事,也有自由去做鄙贱的事,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康德哲学中,自由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说“在目的的国度里,人就是目的本身……”
  道德的目的是为了让人过上更好的生活,这就内在的规定了道德必须以人为主体,也就必须尊重人的道德主体地位以及自由选择的权力,维护人的道德尊严。从根本上讲,道德自由承认和弘扬人在道德生活中的自由和自主,同时也承认自由与限制的统一,即意志自由和道德必然的统一。人是一种理性的存在,道德自由是人的理性依据道德必然而对自己的一种限制,自由以人对道德必然的认知为前提。在康德哲学中,自由首先是先验的自由即消极的自由,但消极的自由并不是道德自由,真正的道德自由是意志的自律,是对心中存在的道德律令的肯定。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我们要过的生活是“根据理性原则而具有的理性的生活”,理性使我们能够把握道德的必然,在有所为,有所不为中实现道德自由。
  2.道德自由是对道德责任的一种可负状态
  道德的自由本质并不排斥道德责任的承担,道德自由是道德责任的前提和基础,道德责任是道德自由的应有之意。在中西方传统伦理学理论中,责任的概念被普遍使用,而在重视集体价值取向的中国传统伦理学中,更是将责任和道义紧密联系,视尽责为道德善行的应有之意,“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其实是将道德责任视为一种道德义务,道德自由以意志的自由为前提,以先天固有的道德理性为保障,是意志的自律,这就使得道德主体认识道德必然,承担道德义务成为可能。另一方面,道德责任还是“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在道义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存在主义认为人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存在先于本质”,个人的选择不受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的制约,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必须进行选择,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是道德主体对“不选择”的选择。既然人是自己选择的结果,那就不会有除他之外的任何存在对其选择负责,选择就意味着要承担选择的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