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

时间:2022-11-15 15:02:49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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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

  【论文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外贸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尽管由银行提供信用,但它仍旧内潜着很大的风险,本文了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常见风险,希望能对我国外贸公司选择结算方式时有所帮助。

  论述我国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 篇1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造成不小的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

  [1]苏宗祥.国际结算(第三版)[M].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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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海霞.浅析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及防范措施[J].对外经贸实务,2008(1).

  论述我国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 篇2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了解进口商信誉和贸易背景。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第一次与客户打交道时,要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财务状况、付款记录、动态经营情况、货物市场行情等。出口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或供货策略,获取最大的利润,从而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另外,对不同地区的客户,要区别对待。如欧、美、日、澳地区的客户,一般而言,资信较好;而对南美、非洲、中东、原苏东地区是高风险地区,要特别注意企业的信誉情况。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2.充分了解开证行的信誉,争取由一流银行开证。选择信誉较好的开证行,最佳选择应以当地的外资银行作为开证行,特别是全球的信誉较好的大银行。因为一流的开证行有两方面的保障:一是在不符点的认同方面,能严格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公正的把握,而不是像一些银行完全听从开证申请人采用鸡蛋里挑骨头的方法提出不符点,拒绝付款赎单;二是即使遇到开证申请人提出种种理由不肯付款赎单,开证行认为理由不充分,审单无误的情况下,一流银行也会从维护自身形象和信誉的角度出发,拒绝开证申请人的不合理要求,承担其第一性付款责任。如果出口商对开证行的信用有所怀疑,可要求开证行请另一家信誉好、实力雄厚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保兑行。

  3.选择正规的船公司与货运代理。在选择船公司与货运代理时,要选择大的、正规的公司,例如中运,这些大公司有良好的信誉,并能及时检测到货物的流向与动态,可以使出口方在进口方无理拒付货款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也可以有效避免船公司与进口商合伙诈骗,或者船公司破产的风险。另外,要时刻关注出口货物的'流向与动论态,不要以为货物装运后就万无一失,一味只关注议付货款。

  4.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出口商日后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如何,可预先在买卖合同里作出明确规定。大致包括:开证日期(以开到日期为准);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在一定条件下);指定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可转让等);备类单据名称与份数;允许分批转运(不应限定每批装运间隔期间,如每批间隔30天);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5.认真缮制单据。严格认真根据信用证、合同缮制单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由于任何不符点都可能被拒付,特别当遇到百般挑剔的客户时,我们更应该认真细致地制做单据,确保百分之百正确,争取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任何可乘之机。在制作单据之前,先要收齐各项基础资料和数据,并对这些资料进行仔细核对,例如:检查装运数量是否为信用证规定出运的数量相符,这些资料是制作单据的基础,基础资料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整套单据的准确性。如果在制作单据过程中,存在不清楚、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经验的单证人员或专家寻求意见,确保正确无误后再填写相关内容。制单完毕后,制单人员最好自审一遍,发现差错立即更正,如果事后别人发现再更改,可能已影响了其他单证。

  6.认真审核单证。争取尽早制做好一整套单据,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认真审核单据,另外在审核要求提交单据时,要及时、认真地进行核对、审查,看一下各单据之间的信息是否一致;单据信息是否正确;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否缺失等等。最好是采用“纵横审单法”审核,纵审是以信用证为中心进行审核,做到单证相符;横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进行审核,做到“单单一致”。特别当市价下跌时,开证行的审单积极性很高,而且非常严格,有时大小写字母不一,甚至于一个标点的不同也会成为拒付的理由,这时更要加倍小心地审核自己的单据。如发现不符点,必须及时修改,不要以为小错误无关紧要,也不要存在饶幸心理,认为进口方是老客户、老关系,以往客户接受了不符点,以后仍能接受,大不了密切协作被扣去几十美元的不符点费。这种错误的思想,往往会使自己在出口收汇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审核对方开来的信用证时,特别检查是否有“软条款”。

  7.慎重对待信用证的修改。有些外商借信用证修改,改中生乱、乱中生诈,在履行国际商事合同中,中方作为卖方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证,有些改证要求是合理的,但也有一些外商借信用证技术性、专业性之复杂,借改证之机做手脚,造成单证不符,使中方无法议付货款。遇到上述困境,企业应格外注意:如果信用证不符合同,不提出异议便是同意外商修改合同。因此,企业必须提出异议不同意改证,要求外商重开符合原合同的信用证,如外商不开,宁愿解约,转售,索赔缔约过失损失,也不可勉强发货,迁就对方,以免后患无穷。最后,如果发现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不一致,或者发现信用证中有无法执行的条款,应迅速要求进口商改证,而且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后,方能装运货物,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

  8.按时交单。制做好的单据,一定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提交单据,不要晚于发货后21天或者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最迟交单时间,一旦过期交单,出口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我国外贸事业的迅速发展,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结算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出口企业也不是万能的,信用证是一把双刃剑,熟悉它的性能就能披荆斩棘,利剑为我所用,但不熟悉它,不但不能为我所用,相反处处受它的掣肘,甚至成为伤已的利刃。虽然采用信用证能减少收回货款的风险,但信用证仍然有拒付的可能。要避免或减少由此而形成的损失,最重要是做到慎重选择贸易伙伴,熟悉信用证业务流程,认真审核单证,正确制做单证。作为出口商要避免提交名符其实的不符点单据,在信用证没有生效前不要轻易出运等等。出现信用证遭拒付时,应认真分析和判断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然后做出相应的决策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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