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0-10-14 09:38:28 开题报告 我要投稿

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试论当代中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一、 选题意义的研究

  已过去的2010年对于法学界来说是…个不同寻常的年份,中共十五大报告曾指出要在2010年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如何理解、怎么样建立和完善以及当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之后如何运行等问题都将是我们不可回避需要回答的。每一位法律人都应做出属于自己的那份贡献。无论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是资本主义法律体系,都无法摆脱“法律体系”这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奥斯丁把“一种(条)法律视为主权者对其臣民所发布的一般性命令”,他将法律体系理论隐藏在法律定义之中,奥斯丁认为一种法律体系是山一个人(或者由若干人)组成的机关所颁布的法律,一个既定的法律属于一种法律体系,而后者包括了制定这一法律的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所有法律。‘凯尔森认为一种法律体系就是一套通过运用被授予的权力而创造出来的法律,他们直接或问接地来自于一个基本规范,他认为,“所有其有效性可以追溯到?个站本规范的全部规范构成一种规范体系,或者一种秩序,这种越本规范,凯尔森将它理解为根据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和依据该宪法而创造的规范之规定,简而言之,一个人应该根据宪法之规定。"而我国学界一般认为“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以宪政法律体系为核心内容、山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公法和私法的各个法律部门有机构成的内部层次分明、协调一致的科学体系。”由以上不同的定义可知法律体系理论中应包含宪法、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等内容,研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决不可背离对基本内容的讨论。因此笔者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入手,探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同时着重回答宪法不能以部门法的身份和地位存在的原因。

  法律产生便会因自我发展而逐步形成体系化,并且追求更多的独立性,形成法律体系是人类法治文明和立法进步的重耍标志。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共“十五大”所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法排体系只是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或者说阶段性立法律标而提出来,并没有明确法律体系的科学内涵与具体构成。李鹏同;作为人大委员长时率先提出构建以宪法为统帅的七个法律部门,但对这样一个法雄体系,部分学者表示昇议,然而在争议过程中理论界也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认识:认为法排体系是一个国家现行企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以及分类所采取的不同原则和调整方式,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且由这些法律部门与部门内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共同组合而形成辨证统一的整体。因此作为学科问题,作为学科研究的对象——探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就必须首先明确法律体系内部法律规范的划分即法律部门的确立,而这也就意味着研究法律体系理论的关键点在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学界对于法律部门划分所依据的标准和原则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故给予我们研究这一领域提供了较为广阔的讨论空间。同时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因此对这一基本要素——法律部门如何划分进行探讨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法律体系的主要功能在于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实现对社会价值的法律指引、对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对社会利益的法律分配、对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制和对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法律确认,其最根本的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果。因此作为中国特色社会:fe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越础的宪法应运而仰着似绝对真理的“宪法是一国根本大法”的概念,在改革幵放之后,尤其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受到臣大冲击——国内法学界_绕着宪法与民法之I、⑴的关系展J「了激烈的争辩。因此本论题的研究既是对法理学、宪法学本理论知识的总结与反思,也是对现实问题的忧虑与论述,它涉及到对未来中国法治该往何处去的回答,也关系到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构建,可以说它是一个政治话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法治发展的前提性问题,其研究意义不言而喻。

  二、课题的基本内容

  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作为国家各方面、各层次、各领域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它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对于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问题,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各种观点争相出现、百家争鸣,有的学者提出要恢复到最为原始的公私法划分上来,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只有一个;有的学者以法的价值目标作为划分法部门的标准;部分学者也转换思路提出划分法律部门的因素;甚至存在标准中增加划分原则的方法。传统的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作为划分部门法的依据违反了逻辑规则,致使研究陷入了瓶颈,掩盖了事物的本相。

  归本溯源,目的才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法律规范的.目的不是制定者主观臆造的产物,亦或山外界强加的形式。法律制定的直接目的来源于人的需要,即立法需要。每当人们对时下父种现女不满足,或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已经过时、须以新的立法代时,人们便根椐巳冇的经验,以及当时已经具备或可能具备的各种条件,提出充实和完善某一法律规范,使之具冇大的现实可能性。这种目的是理性的,立法者在实现其所要达到的0的(作刖、价值)时,以人的端求为价值尺度,对这种需求的选择或舍实际上就是一个有目的的行为过程,而为了避免该行为的肓目性给人类自己造成损害,又必须事先预定目的,继而按照设定的行为i卜划,实施目的行为。法律目的贯穿于立法过程,也表现于立法之后法律规范的运行过程。实证主义角度讨论法律目的并以此为标准划分法律部门更具有现实性意义。

  同时作为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宪法,因其特殊目的所形成的根本法地位促使其在法律体系中不能以部门法的“身份”存在。无论是在部门法的产生、部门法的划分、还是在部门法的实际运用中都应该体现尊重宪法的粘,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以法律部门为组成单位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层次分明、协调一致。宪法应在法律体系尤Jt是法诈部门的划分中发挥其统领性作用,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法作规范的--致件、和谐性。

  三、 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目前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学者众说纷云,有的提出要恢复到最为原始的公私法划分上来,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只有一个——调整对象,该说的代表是经济法学界的着名学者杨紫桓教授;李剑华教授“把人们理解法律的圾优化作为‘制造’法律部门的目的”视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所在;而_政法大学的李爱军、刘少军教授在其《论法的目标与法部门的划分》中提出“必须以法的价他H标为核心,只有以法的价值目标作为划分法部门的标淮,才能够使法学研究具有实质意义,才能使法学研究真正起到指导司法实践的作用”;叶必丰教授却认为“部门法划分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社会关系即利益关系”;有的学者在持传统二分标准上加了划分的则;打的学者$々换恐路提出划分法排部门的因素,最早提出此观点的学者是沈宗灵教授,他在早期论文《两论街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认为“划分部门法寸,首先应考虑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同寸也应考虑法律调整的不同方法,其中包括确定法律制裁的不同方法、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以上这些因素可以说是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究竟是什么?至今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四、 论文提纲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 研究现状

  2 法律部门

  2.1 法律部门概述

  2.2 法作部门划分意义

  3 法律部门划分现有标准

  3.1 划分标准的历史变迁

  3.2 现有标准之评析

  3. 3 小结

  4. 目的论--法律部门划分新理论

  4.1 法律目的

  4.2 实证义法法律目的

  4.3 目的理论指导下的划分标准

  5 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地位

  5. 1 宪法至上

  5. 2 宪法之地位以及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之理论及其评价

  5. 3 小结

  5. 4 宪法可否为部门法

  5. 5 宪法性法律部门

  6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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