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研究中学科交叉的可行性

时间:2021-03-04 20:34:17 法学 我要投稿

浅谈法学研究中学科交叉的可行性

  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看未来学科研究的总体趋势,必然是学科间壁障逐渐破除,彼此频繁交互以达到研究领域不断拓宽,研究层次不断丰富的目标。那么,法学研究中学科交叉有没有可行性呢?

浅谈法学研究中学科交叉的可行性

  学科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是近年来学术界非常热门的话题,这种打破学科壁障,实现学科间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以达到创新塑、跨越式发展的思路,正不断影响着当前社会的科学发展。不同于工业革命之前学科关系混乱不明的状态,学科交叉融合并不是指学科之间相互吞噬,最终将各门学科回复到没有区别的混沌中去,而是指形成学科之间相互独立但彼此牵连的共生系统。这个趋势已有成功先例。如我们所熟知的将经典学科交叉结合而产生的分子生物学和量子力学,也有新兴的心理学研究与脑科学研究。

  ―、法学研究中学科交叉的理论基础

  我们的时代正处于第三次技术革命的前端,而人类受益于第二次工业革命所带来巨大成果,如人均寿命提高,化石燃料开发以及现代社会的种种便利已经成为人类未来的巨大挑战,科学仍在进步但速度明显趋于平缓,传统科学在经过两百年的爆炸式发展后的瓶颈如期而至,如果没有新的突破那么在这个瓶颈期内,我们显然无法解决人口的爆炸、化石资源消耗、食品匮乏这些致命的问题。可以说正是人类社会技术的发展促成了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

  在当今社会,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能否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融合,又将以怎样的方式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而这种交叉融合能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我们必然要对法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1.法学的相对独立性

  法学作为一门古老的学科,其渊源可追溯至公元3世纪之前的古罗马共和国,其研究内容同国家治理与政权巩固密切相关,曾被认为是政治的工具或者延伸。同时道德作为人群内心自律而产生的行为约束,因其行为模式与法律有一定相似性,也常常令人对两者的关系有所误解。尽管政治与法律,法律与道德天然便具有紧密的联系,但他们之间显著而微妙的区别,让我们清醒的意识到再将政治与法律或者道德与法律不分青红皂白的混为一谈,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了。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学是不依附于其他学科而独立存在的一门科学。

  法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存在,永恒法与世俗法斗争的历史几乎与西方文明史一样长久,另一方面,关于什么样的法律方可称为法律的争论也经久不息,其中最著名的是分析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之间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尽管这个争论已经持续了将近两个世纪,但如今人们更倾向于接受法应当有价值判断的观点,认为法并不是脱离人类价值取向而孤立存在的条款,如果一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丧失,甚至成为不公4压迫的工具,那么,这部法就应当失去法的地位,需要新的法律去替换他。我们可以肯定世界从来不存在孤立的永恒的法,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势必在各个方面与社会密切相关,并随着历史的推进不断得到修正,法学的相对独立却不封闭的特性,正是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与其他学科交叉结合的基础。

  正如同科学技术的发展反作用促进了学科的交叉融合一样,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会对法律自身的实践带来新的突破。

  2.法律实践与科技联系紧密

  科技的发展让许多对案件至关重要的证据有了多层次的表现形式,这些证据可能很难为常人以直观的方式了解,因此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往往会邀请涉及相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该证据进行解释。在以法庭对抗为主的英美法系庭审中,这个手段被使用得更为频繁,通过视频资料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一场庭审,被邀请到庭的专业人员不仅数量庞大,所涉及的专业门类也几乎涉及当今世界所有学科,传统意义上的科学家诸如物理、化学学者显然是庭审中的常客,心理医生精神科医生的证词也常常让人信服,甚至连神秘学如“占卜”、“星象”这类被现代科学排斥在外的“异类”,也能在法庭针对某个证据给出“专业”的意见。由此可见法庭作为证据与证据,法律规则与学术观点交锋的角斗场,它所邀请的选手显然已不仅仅局限于法学界内部,英美法庭的实践充分证明了一个事实,即如果可能当今法庭也能够成为尖端技术碰撞的论剑台。

  反观大陆法系的庭审,法官主导的.特色或许让大陆法系庭审现场的激烈程度不及英美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大陆法系排斥或拒绝通过其他学科的手段阐释证据,论证理论以及证明法律规则。我们应当注意到作为鉴定结论或者作为证人证言,其他学科的理论、方法在大陆法系的法庭同样具有影响案件走向的重大作用,并且我们能感受到这个影响力正随着社会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增强。可以说在当今世界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如量子力学、生物化学一般的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在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是能够得以实现的。

  3.法的产生受多元影响

  如果说利用其他学科技术反作用于法律规则的适用,只是一种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不够深人而且流于表面的简单结合,那么从立法的角度我们仍能找到有力的证据,以证明法学确实与社会的各个学科已经并仍将持续深入的碰撞。数学的统计量化方法一直为立法者重视,并大量运用这已无需赘述,需要我们了解的是现代科学对现代法律所带来的巨大影响。众所周知,过去三百年间产生的科学成果超越了过去一千年的科学总和,甚至许多成果的产生并非某种已知科学的完善与进步,而是产生于过去人类学科历史中从未出现的新兴门类。而这些由新兴科学所产生的新的社会领域,同样需要全新的法律去调整和解释,这个巨大的工程即使令法学学科穷尽其所有理论,也无法做到完全涵盖。

  举个简单的例子,基因工程作为上个世纪70年代诞生的全新生物科学,让克隆技术从科学幻想变成现实,随后*隆羊多莉的出现更让人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克隆人类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应该得到认可。尽管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克隆人持禁止或回避的态度,但这并不妨碍研究人员对克隆人技术研究的兴趣,目前已经有三个国外组织宣称将在两年内进行克隆人的试验,这掀起了学术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对克隆科学的强烈关注,宗教人士自然对这个实验持强烈的反对态度,然而也有学者认为没有理由因为这狴去阻止科学的发展。从字面上看克隆人是否合法的确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按照过去的立法思路和程序,要得出是或否的结论并不困难,然而在现实社会克隆人的问题所引发的伦理和道德危机,让法律在制定之前不得不作出慎重考虑。同理针对当下流行的互联网科学、云储存技术等等新的研究领域的法律规制难题,都反映出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在应对当前社会发展趋势时所面临的困境。简单来讲就是当今的社会不再有适合纯粹独立学科生存的土壤,学科与学科经过一百年的区别分立,如今再次面临交叉融合的未来,法学当然不应例外。

  二、学科交叉背景下出现的法学“边沿学科”

  法律的变迁和法学的繁荣不能回避现代科学,同样也不能与人文学科和社会学科作出彻底分割,事实上法学研究的乐园并不应也不该仅仅圈禁于法学家的城堡中。法学研究的视角随着人类整体视野在不断拓展,正是意识到局限于某一个固定思维框架与模式中会令法学研究陷人片面与僵化,因此法人类学、伦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等新兴学科在这一过程中应运而生。

  1.法学与人类学

  学术界通常认为,法人类学的研究兴起于十九世纪中后期至二十世纪初期,孟德斯鸠、萨维尼、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等人的研究轨迹大致能够替我们勾勒出法人类学作为一门科学诞生的历史过程。人类学的研究方式进人到法学的研究殿堂并产生了一系列了令人感兴趣的“化学反应",为法学这门古老的学科注人了新的生命力,丰富了法学的内涵,也拓展了法学的领域。

  2.法学与社会学

  相较于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似乎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如果将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比作一只大口袋,那么几乎所有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都能够置于其中。法律是人类行动中的一种,这个概念一直为法社会学反复强调。与此同时,法社会学同样包涵诸多价值流派,包括工具主义法律观、反形式主义法律观、多元主义法律观等观点。工具主义法律观认为人类行为的目的性也同样适用与法律行为,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法律,法律在一个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能够得以调整是其工具的特性所决定的。反形式主义法律观认为法并非一种孤立的、纯形式主义的规则体系,法是由社会中活动的人所进行的活动,法律秩序是一种组织和决定的方式。多元主义法律观集中体现于埃利希的“国家法”、“活法”的观点,指法不限于国家制定,国家法只是整个法律系统的一部分。只要能为权力机关保障实施的规范即可称为法律。在三种理论中,反形式主义法律观更为人所接受。法学是人类社会的产物,以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研究法学能对其运作模式有更深刻的理解。

  3.法学与伦理学

  伦理学的产生可以视作法学与伦理学发展的必然结果,伦理学所涉及的道德范畴又与法律现实问题有所牵连。法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中两种调整约束人类行为的规则,在人类漫长历史中同时发挥作用而鲜少出现水火不容的冲突,足以证明两者的联系有多么紧密,同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学与伦理学在过去已被证明是彼此独立的学科,两者发挥作用又有着截然不同的模式,因此两者间的学科壁垒并不因伦理学的产生而彻底消除乃至能被混为一谈。这也足以说明伦理学的研究重心不仅仅局限于研究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而应当是法学与伦理学的并行研究,他是法学的研究也是伦理学的研究。

  4.法学与经济学

  法经济学被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与经济学”,对法经济学的研究一直存在两个不同的方向,一种是以纯法学的视角,认为法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方法去研究法律,另外一种是以纯经济学的视角,认为法经济学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场领域的问题纳人到经济学研究的领域进行解释,第二种方向是目前世界的主流观点。法经济学起源于美国,认为所有的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归根究底是在发挥着稀缺资源分配的作用,即为追求法律资源与社会成本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完全能够对整个法律活动进行分析和预测。经济学在所有人文乃至社会科学中最接近于现代科学,用经济学的方法解释法律问题也是前所未有的一个新思路。

  三、学科交叉所面临的“边际问题”

  面对如火如荼的学科交叉运动我们也常常会产生困惑,学科交叉融合的界限在何处,法学作为独立的科学对于学科交叉是否应当来者不拒,如果学科交叉是未来的趋势那么“单纯”的法学学科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在我看来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首先应当认识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学科交叉融合的目的在何处。正如我在文章开头所提到的学科交叉融合的最终目的并不是想要抹消学科之间的特殊性和独立性,而是期望形成一个彼此互通有无的学科网络,以迎接即将来到的第三次技术革命最终实现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整体飞跃。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很容易就能针对上面的问题作出回答,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应当和其他学科一样保留其独立的地位,学科交叉的过程也是学科不断拓展研究领域挖掘研究深度的过程,我们应当对学科交叉这种研究模式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杜绝忽视学科特征而盲目跟风或胡拼乱凑式的交叉,应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把握学科交叉的度,同时也需要承认交叉学科之间的边际也正在于独立学科不可取代的学科内核。

  四、结语

  正文所述,尽管作为一种新生的学科发展模式学科交叉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看未来学科研究的总体趋势,必然是学科间壁障逐渐破除,彼此频繁交互以达到研究领域不断拓宽,研究层次不断丰富的目标。法学的发展历史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学科交叉的潮流法学也不可避免,在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的过程中法学研究的内涵与意义也势必得到新的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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