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亨的分配正义观的转变

时间:2020-08-17 12:00:42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科亨的分配正义观的转变

  

摘要:在西方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中,分析马克思主义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成分,本文重点在于介绍其代表性人物柯亨的分配正义观。文章试图通过柯亨在不同时期对于马克思主义与平等的态度的转变,来展示一个真诚的马克思主义者在现实的变化情况下是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的,是如何处理马克思主义与平等之间的复杂关系的。

关键词:分析马克思主义,平等,分配正义

G.A.柯亨于1941年出生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的一个工人阶级家庭里,母亲是一名共产党员。打出生起,他就生活于浓厚的马克思主义氛围里,接受的是正统马克思主义的教育,耳濡目染,深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但是随着后来他远走英伦,学习西方的分析哲学,逐渐放弃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与约翰·罗黙等人不约而同地运用分析方法来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从而创造出分析马克思主义。在此过程中,柯亨的分配正义观几经变化,在这种变化中,柯亨也体现了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如何在变化的世界中坚持其平等主义立场,如何面对自己的良知。


由于从小接受的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教育,柯亨深深地沉迷于其中。他自己的话可以生动地说明这一点。他说,当他十七岁时,他认为,恩格斯的《反杜林论》基本上已经囊括了所有重大的哲学真理。这时候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正统马克思主义者,完全相信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

此时,柯亨对于分配正义观,特别是平等的观念,也如正统马克思主义者一样。这可以在他对待马克思主义与基督教的不同态度上可以看出来。他熟悉并且相信马克思主义,同时他也熟悉但不相信基督教。他对基督教的平等观念是集惊诧与鄙视于一身:基督教对平等的规约是如此天真,它竟然想不通过阶级斗争而通过道德斗争来实现平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既是不可实践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它是不可实践的,因为你通过一系列个人的自我改造并不能改变社会。只要存在物质的稀缺,那么必然存在利益冲突,从而必然会产生阶级分化。这个时候,无论个人做出多大的道德努力,平等都是不可能获得的。另一方面,数世纪的剥削与阶级斗争必然使得无产阶级在数量与力量上达到颠峰,生产力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物质财富的极度丰富。在这两个事实条件之下,人们最终必然都能够充分地自我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所有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里,由于我们能够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从而不再具有利益冲突,也就不再有阶级分化,平等就变成是不可能避免的了。这时候,争求平等的道德斗争又不再具有任何意义了。

这种态度也反映了马克思主义者对待乌托邦社会主义的态度。马克思主义者把智识能量都奉献到了对经验事实理论的探讨中,试图以事实来支持关于一般历史的以及关于特殊的资本主义的解释性理论。这些研究给予了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学说领域中的压倒性权威,实际上是它的道德权威,因为它在历史问题和经济理论上的厚重智识劳动证明了它的政治承诺的深度。正是通过事实分析,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经济平等必将到来。因此,正统马克思主义者从来不专注于,也从来不去考察平等原则,实际上是不考察任何价值或原则。他们并不花时间来思考为什么平等是道德上正确的,以及是什么使得它在道德上有约束力,因为这些都是历史必然的。


当柯亨步入加拿大的麦吉尔(McGill)大学后,他慢慢地开始怀疑辩证唯物主义。在进入英国牛津大学系统地学习了分析哲学之后,他发生了彻底的转变,完全放弃了辩证方法,接受了分析方法。但这个阶段,柯亨本人还是坚守他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信念。柯亨自己的话更为形象地表达了他在这个阶段的状态:“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我不是哲学家;作为一个哲学家,我不是马克思主义者”[1]。这指的是他当时相信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并且试图运用分析方法来捍卫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但不再相信辩证唯物主义。这时候,他并不是不关注道德与政治哲学。正如他自己所说,“他对正义有强烈的信念,对于资本主义不平等与剥削的不正义也有强烈的信念”[2]。在某个意义上说,他学习分析方法是为了更好地辩护马克思主义。

正是在这种使用分析方法来研究、批判与发展马克思义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新的马克思主义,即分析马克思主义。一般认为,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有三个奠基性人物:柯亨、厄尔斯特(Jon Elster)以及罗默(John Roemer)。[3]他们三个人在1979-1981年互相熟悉。1981年9月,他们在伦敦偶遇了八九个有同样想法的人。自那以后,他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为期三天的会议,基本上都在伦敦举行,其中的主题就是用分析方法来研究与探讨马克思主义。[4]这就是所谓的九月社团。

作为分析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具有以下几个根本的共同点:第一,他们都认为辩证法不是一种独特且有价值的方法,相反,认为辩证法在推理上面是无法与分析性方法相提并论的。第二,他们的重点在于为社会现象提供一个微观基础。他们使用的分析方法的特点在于,对于某种总体现象的解释,总是要参考构成该实体的微观成分以及起作用的微观机制。第三,他们坚决反对把总体现象(如社会或阶级)作为原则问题来看待,他们坚持认为微观分析总是可欲的,并且在原则上总是可能的。第四,他们对分析方法的承诺要重于对马克思主义的承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是分析与批判对象。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他们放弃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因为他们认为对于分析方法的承诺相当于对理性本身的承诺。

1963年,柯亨被聘为伦敦大学学院的讲师,开始讲授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这时,柯亨对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持有的是一种标准的学术性观念:“它们(规范哲学)是非历史的学说,它们使用抽象的哲学反思来研究规范判断的本质与真值。”[5]根据这种观点,规范陈述是永恒地为真或假。但是按照马克思主义,或者没有规范性真理这种东西,或者它们随着经济环境与要求的变化而变化。由此,一般认为,这种马克思主义必然会挑战这种对待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观点。

但是柯亨认为情况并不必然如此,对此,他给出了几个理由。第一,他已经放弃了一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通常认为正是这一学说导致了价值的怀疑论或者相对论。第二,他相信阶级统治的终结是一个新社会的开端,这个社会是由真正的超越了阶级对抗的道德所管辖的。这样一来,他的特定的马克思主义信念并不影响他的观点,即最终的规范真理是非历史性的,尽管历史环境无疑会影响到具体的正义要求,但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永恒有效的正义原则在不同的时间里,面临不同的环境会有不同的含义。第三,尽管历史唯物主义阐明了不正义的各种历史形式,如奴隶制、农奴制以及无产阶级的状况等,并且表明了如何消除这些不正义,但它对于永恒正义是什么并没有发表见解。正如柯亨自己所认为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社会结构与历史的动态发展的一种经验主义学说,尽管它对于规范哲学具有影响,但它本身是价值无涉的。由此,当时柯亨能够调和这两种观点。